【问题补充】: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3.1.6条: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此条规定定义模糊,可否根据城市防护级别给出具体功能管道的界定,到底是否可以进入(包括管径的限定范围)。否则设计过程中无法很好地把控。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3.1.6条的要求,可以这样理解:
【问题补充】: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3.1.6条: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此条规定定义模糊,可否根据城市防护级别给出具体功能管道的界定,到底是否可以进入(包括管径的限定范围)。否则设计过程中无法很好地把控。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3.1.6条的要求,可以这样理解: (1)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解析: 生活污水管、雨水管不论是上部建筑还是防空地下室以外的管道(常见的有坡道截水沟排水,此部位排水应归结为外部雨水,消防电梯集水井排水也应按此条要求执行)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内;另外规范明确要求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易引起争议的是如何界定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建议不要按管道类别去分析,而是直接根据该管道系统是否同时供给防空地下室来确定。比如消火栓系统管道,常有高低区之分,而防空地下室通常只需要用到低区消火栓供水管道,该管道同时供给防空地下室和其他单体,这样的管道可以在防空地下室内布置,同时接出供其他单体的接口(原则上应减少此类接口直接穿越人防顶板,尽可能地采用穿越侧墙并在人防内侧设置防护阀门的方式接出人防范围)。采用这种方式布置时,应避免此消防管道形成另外一种情况,即由人防范围内的消防环管接出管道供至非人防范围,再由非人防范围内的环管上接管再次进人人防范围的方式。而高区消火栓管道常规出现的情况是干管仅在地下室范围布置,遇到需要供给的单体则接出供水管,此部分管道并不供给防空地下室任何一个系统,则此部分管道即属于与人防无关的管道,应按规范要求执行,不应在防空地下室范围布置并穿越人防围护结构。其他类型的管道系统均可参考前述理解执行,即主要是看该管道是否同时供给防空地下室。
(2)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解析: 按此条规范要求,符合前一条要求的管道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处时,其公称直径应按规范要求执行,即不大于150mm,若存在大于150mm的情况,还是需要设法将该部分管道布置范围在设计之初调整至非人防范围。
(3)第三条要求不存在争议,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