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二)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构成 碳排放交易是由一系列活动构成的市场交易体系,主要包括:总量目标设定、配额分配、配额登记、MRV、碳交易、清缴履约、结算等活动。 (一)总量目标设定 碳排放总量是一国或者地区经济社会在固定时间内(通常为一年),各种排放源排放的二氧化碳配额总和,代表允许排放的最大额度。以单位配额代表组织或个人具有排放一吨二氧化碳的权利。根据区域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全球碳排放总量、国家碳排放总量,以及地方碳排放总量。
交易(二)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构成
碳排放交易是由一系列活动构成的市场交易体系,主要包括:总量目标设定、配额分配、配额登记、MRV、碳交易、清缴履约、结算等活动。
(一)总量目标设定
碳排放总量是一国或者地区经济社会在固定时间内(通常为一年),各种排放源排放的二氧化碳配额总和,代表允许排放的最大额度。以单位配额代表组织或个人具有排放一吨二氧化碳的权利。根据区域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全球碳排放总量、国家碳排放总量,以及地方碳排放总量。
碳排放配额总量目标的设定主要涉及到三方面的关键工作:
一是碳排放配额的总量值确定。总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碳市场的运行和排放交易机制减排激励作用的正常发挥。
二是总量设定的模式。总量确定的方式通常有两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模式即在顶层设计时,从上面确定一个排放上限或总量,然后下一层面根据上一层级的排放总量来确定其排放总量。自下而上的模式则是根据下一层面的排放总量或控制目标总量来计算上一层面的排放上限或总量。采用这种方式,在设定排放总量时,通过先盘查纳入到管控范围的企业的排放总量,再根据原则性的排放总量规定,确定地区或交易圈的排放总量。
总量设定的方式会对最终设定的总量值产生影响。以 EU ETS 为例。EU ETS 在第一阶段采用了自下而上的总量设定方式,即以企业自报为依据,并且出于对本国企业的保护,在数据核算时也大多倾向于宽松的标准,导致了配额过剩的现象。在第一阶段,EU ETS配额许可量过度分配了 7.8%,在第二阶段同样过度分配了 7.4%。过量的供应直接带来了碳价的长期低迷,间接导致了欧盟减排措施效率低下、减排技术进步缓慢。
三是总量结构的比例设定。总量结构的比例设定决定了总量中应当包括的既有分配配额部分和储备配额部分。储备配额机制是总量结构设计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进行事后总量调整的主要手段。
(二)配额分配
“配额分配”是主管部门根据碳排放控制目标,依照一定的方法和标准,对控排企业下达碳排放配额的行为。通过分配明确主体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配额分配是一种资源配置,配额的初始分配方式上以政府配置为主,在二次分配时则以市场配置为主。
碳排放配额分配时,需要重点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纳入排放控制行业的范围问题。在碳排放交易市场启动初期,都是将直接排放的行业纳入到控制范围,如电力行业,而间接排放的行业则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二是纳入排放控制的主体范围问题。在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中,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大约有 7000 家。这些企业的总排放量占到工业部门碳排放的 75%以上,管住了这 7000 家左右的企业,就管住了工业部门碳排放的大头,同时政府的管理成本也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因此,全国碳市场将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 万吨标准煤)的企业纳入市场管控范围是比较合理的。
三是配额分配的方法问题。配额分配方法有免费分配、有偿分配和混合模式三种。七个试点省市的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有偿分配为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目前全部采用免费分配方式发放配额,未来将逐渐发展成渐进混合模式。
(三)配额登记
配额是碳排放权的表面凭证和记载载体。通过配额登记制度将碳排放权利特定化、固定化和具体化,碳排放权利的创设和变动通过配额登记制度得以实现,有利于权利的流转和交易的安全。碳排放权登记登记是在全国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全国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分别为生态环境部、省级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设立具有不同功能的登记账户。全国注册登记结算机构按照集中统一原则,在规定时间内,运维管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实现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转移、清缴履约和注销的登记。
(四)MRV
MRV 即“可监测(Monitoring)、可报告(Reporting)、可核查(Verification)”。MRV是温室气体排放和减排量量化的基本要求,是碳交易体系实施的基础,也是《京都议定书》提出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机制之一。每一个参与碳交易的主体,都需在内部建立一套完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报告体系,以满足可监测、可报告的要求。
(五)碳排放交易
全国碳排放交易按照集中统一原则在交易机构管理的全国碳排放交易系统中进行,根据相关规定,全国碳排放交易可采取公开竞价、协议转让及其他交易方式。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交易产品包括排放配额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碳排放权产品,经生态环境部备案后用于市场交易。
(六)配额清缴履约
排放配额清缴履约即企业在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与其实际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完成履约任务。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依据管理部门定的上一年度碳排放量,通过登记系统,足额提交配额,履行清缴义务。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用于清缴的配额,在登记系统内注销。用于清缴的配额应当为上一年度或者此前年度配额;本单位配额不足以履行清缴义务的,可以通过交易,购买配额用于清缴。配额有结余的,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配额交易。控排单位也可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经确认的碳排放量。
(七)结算
结算是一个会计用语,指把某一时期内的所有收支情况进行总结、核算。碳交易的结算方式是注册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在当日交收时点,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结果,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对所有交易主体的全国碳排放交易进行逐笔全额清算,根据清算结果进行全国碳排放权与资金的交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