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中既有建筑抗震鉴定的一般规定
zsd_5647265543
2022年12月26日 15: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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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既有建筑,应结合规划进行更新(迁离);暂时不能更新的,应经专门研究采取应急的安全措施。 2. 设防烈度为7度~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评估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1.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既有建筑,应结合规划进行更新(迁离);暂时不能更新的,应经专门研究采取应急的安全措施。

2. 设防烈度为7度~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评估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3. 建筑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时,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流滑与开裂的危险。
4. 对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应依据其设防烈度、设防类别、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地震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鉴定。对于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对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场地液化是较为常见的震害现象,且液化的危害主要来自震陷,特别是不均匀震陷。因此,专门针对该地质提出地震液化、震陷及抗震能力的鉴定要求。


知识点:既有建筑抗震鉴定的一般规定

为了加强既有建筑抗震管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做了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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