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本着造价低,便于安装使用和普及推广,针对室外型集微型消防站和智能充电为一体的设备设施提出的设计、施工、维护、远程平台化管理等各个功能模块的基本定义和技术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本着造价低,便于安装使用和普及推广,针对室外型集微型消防站和智能充电为一体的设备设施提出的设计、施工、维护、远程平台化管理等各个功能模块的基本定义和技术要求。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T 5006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续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8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194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技术要求》 GB/T 3694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 JGJ/T 292
为电动自行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消防一体柜,由机械、电气、通信等装置构成, 具有显示、监测、通信、充电、制冷/制热等功能,具备相应防护等级,用于电动自行车电池充(换)电,并具有微型消防站功能的的承载设备。
4.1.1 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选址应具备可利用的水、电基础, 150m范围内应有消防水源或室外消火栓。
4.1.2 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不应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操作场地,不应妨碍安全疏散、消防车操作,不应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4.1.3 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不应设置在易积水和易燃易爆场所。
4.2.1 室内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应设置在首层,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4.2.2 室内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单独建造或设在工业建筑内时,相关防火分隔、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等建筑防火要求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类厂房执行。
4.2.3 空内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严禁设员工宿舍:当设办公室、休息空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填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2.4 室内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不应与重要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高层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含住宅和含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公窝、宿舍楼,不含村民自建住宅)贴邻或组合建造。
4.2.5 空内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设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室内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m",应划分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3)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进行完全分隔,防火分隔及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4)室内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应设置独立的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数量不低于 2 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m"且人数不超过 10 人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30m.
4.2.6 设置室内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的村民自建房,相关防火间距要求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类厂房执行。
5.1 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应配备 A 类、E 类灭火器,灭火器应按照中危险等级进行配置。
5.2 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应配备盛水容器,单个容积确保单个电池被水完全没没,且不应小于 50L,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5m.
5.3 室内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应设置消火栓系统:当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 m"时,可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室内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的有关规定。
5.4 室内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166 的有关规定。
5.5 室内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识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的有关规定。
5.6 室内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可开启外窗面积小于地面面积 5%的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防烟排烟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的有关规定。
5.7 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应配备消防头盔、消防衣裤、消防靴、消防腰带、MFZ/ABC4 干粉灭火气、防毒面具、消防斧、水带、水枪、消毒面具、扩音喇叭等等。
6.1.1 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的供配电系统应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的有关规定。
6.1.2 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的供电系统容量应满足站内全部负荷的正常用电要求,并应留有裕度。
6.1.3 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的配电设计应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的有关规定, 且电缆应满足如下要求:(1)低压配电柜、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的进线电缆宜选用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阻燃型;(2)低压三相回路宜选用五芯电缆,单相回路宜选用三芯电缆,且电缆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6.1.4 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进线电线的前端保护开关应具备漏电保护功能,其漏电流不应大于 30mA。
6.1.5 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宜采用 TN-S 系统,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Ω,应符合《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 的有关规定。
6.1.6 为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单独建造的建(构)筑物应设置防直击雷装置,并宜采用避雷带(网)作接闪器。防雷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要求。
7.1.1 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应具备输入侧的过流、短路、漏电、防雷等保护功能,其漏电保护电流应不大于 30mA。
7.1.2 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应可靠接地,且宜具备接地检测功能。
7.1.3 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应具备输出过电压、欠电压、短路、过流等保护功能。
7.1.4 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应具备电池充满自动断电、充电异常自动断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温度控制及高温报警等保护功能。
7.1.5 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的电气线路材料应选用阻燃型。
7.1.6 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应接入平台监控系统,对其自身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并具备远程控制及功能。
7.1.7 室内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应具备声光报警功能。
7.1.8 室外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应设置火灾探测和自动灭火装置。
7.1.9 室外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应具备耐候性能,应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7.1.10 室外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操作说明、安全警示标志等,并保持清晰。
7.2.1 温度范围环境温度范围:-20℃~+55℃;储运温度范围:-40℃~+70℃。
7.2.2 湿度范围工作相对湿度范围:≤95%(40℃士2℃);储运相对湿度范围:≤95%(40℃士2℃)。
7.2.3 大气压力适用大气压力范围:70KPa~106KPa。
7.3 产品规格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为 10 仓标准柜,规格尺寸要求见下表 1 内容:
7.4 设计使用寿命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整体设计寿命不低于 6 年。
7.5.1.1 防护等级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主体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GB/T 4208 中的规定:IP55;消防柜主体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44
7.5.1.2 防风要求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应能承受 GB/T 4797.5-2008 规定的不同地区最大风速的侵袭,根据表2 内容要求应对柜体做防倾倒设计。
7.5.1.3 三防保护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应满足 GB/T 2423 中的防潮湿、防霉变、防盐雾的要求。
(1)防潮湿腐蚀试验应参考 GB/T 2423.4-2008 中的试验方法,试验时间 24h,试验后干燥1h,产品涂层应无脱落;
(2)防霉变腐蚀试验应参考 GB/T 2423.16-2008 中的试验方法 1,试验时间 28d,试验后长霉面积不超过测试面积的 5%;
(3)防盐雾腐蚀试验应参考 GB/T 2423.17-2008 中第 6 章规定的试验方法,试验时间 48h,试验后在 15℃~40℃流水中用柔软的刷子清洗 7min,干燥 1h,产品应无赤/青锈、没有出现涂装掉落现象、涂装无鼓起。
(1)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金属外壳和暴露的金属支架、零件底层结构应采用镀锌或电泳、外加喷涂户外用环氧树脂耐候粉的双层防锈处理,其中镀锌和电泳厚度不小于 15um,环氧树脂耐候粉的喷涂厚度不小于 80um;
(2)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非金属的部件应采用电镀或喷涂环氧树脂耐候粉等方式进行防氧化处理,使非金属部件具备抗老化、抗紫外线能力,其中电镀和环氧树脂耐候粉的喷涂厚度不小于 50um,使用寿命不低于 3 年。
(1)柜体表面涂层应连续、均匀,纹理一致,涂层附着力应满足 GB/T 9286-1998《色漆和清漆漆膜的划格试验》表 1 中等级 1 的要求。
(2)柜体表面主体涂层颜色、标识、标志、商标等要求应完全依照下列要求执行;1)柜体、前维护门、底座、雨棚、灯箱颜色为灰白色,潘通颜色色号是 cool gray 1C;2)电池仓门、微型消防柜、后维护门颜色为红色,潘通颜色色号是 1795C;
(3)柜体应喷涂客户业务丝印 logo 以及服务热线等指定要求的丝印图案;
左右两侧安装的微型消防柜印刷“火警 119”喷涂位置尺寸按照下图 4 所示;
5)柜体正面前维护门位置喷涂该产品名称“充电消防一体站”,颜色为潘通颜色色号是 1795C,具体大小尺寸见图 3 所示:
C. 柜体上各种开关、接线端子等装置应有文字或符号标识;
D. 标识或标志要求字迹清晰易辨、不褪色、不脱落、布置均匀、便于查看;
E. 柜体外观上应有清晰的产品信息和产品标识,标识内容参考下表 4 内容;
(1)柜体内部功能仓划分为电气仓、电池仓、微型消防箱、雨棚、底座、灯箱六个功能区域,结构尺寸详见图 7 要求;
(2)柜体不可从外部拆分,仓格布局为 2 列 5 层;
(3)柜体采用前维护门结构,安装螺孔满足防水要求。
(4)柜体主材使用镀锌板冷轧钢板,支撑件及基座部分厚度应不小于 2.0mm,其他部分厚度不小于 1.0mm,雨棚厚度不小于 0.7mm;
(5)柜体需做隔热处理,避免热传导的直接作用,隔热材料应达到 GB 4943.1-2011 中规定的 V-1 要求;
(6)柜体顶板应能承受不小于 100Kg 的均布荷载;
(7)柜体顶部应依照要求预设有 4 个 M12 吊环安装孔,同时兼容雨棚及摄像头支臂安装加固孔位,孔位图纸详见下图 8 所示,当有雨棚时,摄像机应固定于雨棚上;当无雨棚时,摄像机应固定于柜顶安支架,应参照图 15 所示;
(8)柜体底座除应具有固定支撑底座,支撑底座前低后高度差为 5mm,柜体板底部应设计隔热夹层以及进线孔,进线孔不直径不小于 40mm,底座安装需兼容脚轮的安装,安装螺孔为 M6,底座同时要具有地脚螺栓的安固定孔。固定支撑详见下图 9 所示:
(1)电气仓应位于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中上部,包括低压进电保护装置、端子、接地端子、柜控电源、电路板散热风扇、导线线束、灭火器等部件组成。
(2)主控电气仓应集中规划放置市电引入、低压配电、柜控电源和柜控系统等模块,电气仓结构参考下图 10 内容所示:
(3)电池仓及柜门共享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每个电池仓的仓位采用半开放式隔离结构,规格尺寸详见表 4 要求,结构详见图 11、图 12 所示;
图 13. ①:电磁锁;②:指示灯;③:导向条;④:灭火器;⑤:五孔电源插座;
(4)电池仓层板应能承受不小于 50Kg 的均布荷载;
(5)电池仓底部和侧面应均布散热孔保证电池热量及时排除;
(6)电池仓底部应设计有降阻导轨同时保证充电电池表面不被划伤,降阻导轨材质使用寿命不低于 4 年;
A. 前柜门及电控锁具的结构设计和材质应满足安全防护性能的要求;
B. 前柜门设计左右对开式,最大开门角度>105°,电池仓门开启最大角度后不反弹,门轴采用内嵌式门轴设计。
E. 前门机械锁具配置有独立铜质锁芯,在满足户外防护等级的同时,也要满足防盗要求,具体参数见参考表 5 内容:
A. 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后门应为单开门非铰链结构,满足户外环境防护等级;
B. 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维护仓门可满足风扇散热安装方案,散热通风孔防尘防水结构满足满足防护等级要求;
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雨棚及摄像头支臂的安装尺寸参照下图 13~图 14 所示;
7.5.4.1 构成:主要由消防箱主体,灯箱、隔板等构成,箱体采用框架式结构。
(1)材料采用国标镀锌板或冷轧板,支撑筋梁板后采用不小于 2mm,板厚不小于 0.7mm。表面喷涂户外耐候粉,具体喷涂颜色急要求参照本标准第 7.5.2.1 项目;
(2)柜内配置有可拆卸的隔板,配有与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连接的安装孔;柜底部有排水槽孔;
(4)箱门安装,厚度为不小于 4mm,透明钢化玻璃。门上需安装机械柜锁以及内嵌式把手;
(5)箱体承重要求为不小于 50KG;7.5.5 电气硬件要求低压电气系统实现功能配置
(2)柜体与外部辅件连接应使用防松装置的螺纹连接作为承载,紧密连接。
(2)柜体底部应设置进线孔,底部走线后需要进行封堵;
(3)柜体内部应规划走线槽敷设线缆,交流线缆、直流线缆、控制/通讯线缆避免有交叉或干扰,分线槽敷设线缆;
(5)所有开孔处应有密封处理,防止水或小动物进入柜内,宜采用防火泥或防水接头。
7.5.7.1 系统组成包括散热系统:散热系统包括隔热材料、排风扇、电气及温度控制系统;
(1)柜体内外部间应进行有效的隔绝,避免热传导的直接作用;
(2)柜体隔热材料应满足阻燃要求,符合 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中规定的 A 级的要求;
(3)传热系数λ≤4.5W/㎡·K,K 为温差。注:在稳定传热条件下,1m 厚的材料,两侧表面的温差为 1 度(K,℃),在 1 秒内,通过1m2面积传递的热量。
(1)柜体散热系统应采用下抽上排方式,抽排风口应满足 GB 4208 规定的 IP45 的防护等级;
7.5.8 消防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内部应配置消防探测、报警及灭火装置,实现火灾的自动探测、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功能,满足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全天候火灾安全防护,配置的探测、报警及灭火产品应符合中国消防法规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产品认证报告。
(1)组成消防探测、报警及灭火装置由感温、感烟、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器和舱内灭火装置组成。
(1)灭火装置灭火性能要求,选用的灭火装置应能扑灭电池柜内火灾,须取得国家授权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2)灭火剂的设计用量应满足保护对象空间全淹没浓度的要求。
(3)探测器应能探测到电池热失控产生高温、可燃气体、烟雾等特征数据,并执行报警和联动启动灭火装置。
(4)联动功能,消防探测报警及联动启动灭火装置的同时,应输出一组联动信号切断智能充电一体柜的充电电源。
(1)灭火装置应悬挂安装固定在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内充电电气仓内,灭火剂释放口对准电池仓侧壁的喷发口,安装位置如图 12 所示;
(2)灭火装置应布置合理,各仓灭火器为独立式工作方式;
(3)消防报警自动灭火装置在运输、仓储及安装时避免靠近强热源和阳光直射。
7.5.9.1 电量计量要求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内需安装满足电力公司标准计量要求的智能电表,数据依要求通过无线上报平台。
7.5.10 噪声要求在满载以及风扇全开的情况下,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噪声应不大于 40Db(不包含充电器)。
注:1)噪声应符合相关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应加装降噪设备以满足使用要求;
2)运营在居民区的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可根据需求情况采取夜间降额或休眠方式,降低噪音影响。
7.5.11 防雷接地要求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应与大地可靠连接接地,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金属壳体应设置接地端子(螺栓),不小于 M8,并应有接地标志;
(2)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金属材质的门板、盖板、覆板和类似部件,应采用铜导体将部件与结构主体框架连接,且保护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2;
(3)所有作为隔离带电导体的金属外壳、隔板,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等,均应有效等电位连接,且接地连续性电阻不应大于 10Ω;
(4)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的交流输入端应装有浪涌保护装置,能承受电流脉冲(8/20μS、20kA)的冲击;
(5)交流输入应具有工作地和保护地,且应有明显的标志,保护接地导线截面积≥相线的1/2,接地螺栓不小于 M8。
7.6.1.1 组成电源系统由柜控电源、单相交流电源两部分组成。
7.6.1.2 电源可靠性要求电源系统平均间隔故障时间(MTBF):80,000 小时。
用开路电压为下表12规定测量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非电气连接的各带电回路之间、各独立带电回路与地(金属外壳)之间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
7.6.3.2 冲击耐压非电气连接的各带电回路之间、各独立带电回路与地(金属外壳)之间,按其工作电压应能承受下表12规定,不应出现击穿放电。
7.6.3.3 接触电流电源的保护地(PE)对输入的中性线(N)的接触电流应不大于3.5mA;注:当接触电流大于3.5mA时,接触电流不应超过每相输入电流的5%,如果负载不平衡,则应采用三个相电流的最大值来进行计算。在大接触电流通路上,内部保护接地导线的截面积不应小于1.0mm2。在靠近设备的一次电源连接端处,应设置标有警告语或类似词语的标牌,即“大接触电流,在接通电源之前必须先接地”。
(1)交流电路对地应能承受50Hz、有效值为1500V的正弦交流电压或等效其峰值的2121V直流电压1min,漏电流应不大于30mA且无击穿或飞弧现象;
(2)交流电路对直流电路应能承受50Hz、有效值为3000V的正弦交流电压或等效其峰值的4242V直流电压1min,漏电流应不大于30mA且无击穿或飞弧现象;
(3)直流电路对地应能承受50Hz有效值为500V的正弦交流电压或等效其峰值为707V直流电压1min,漏电流应不大于10mA且无击穿或飞弧现象。
7.6.4.1 静电放电抗扰性柜控系统板卡应满足GB/T 17626.2-2018等级4的要求,即能承受不低于15kV(空气放电)或8kV(接触放电)静电电压的冲击。
7.6.4.2传导骚扰限值柜控系统板卡的传导骚扰限值应符合表23的要求(引自GB9254-2008中第5.1条中表1)
7.6.4.4 浪涌(冲击)抗扰性柜控系统板卡的通信端口应采用相应的隔离措施,线对线应满足GB/T 17626.5-2019等级1(开路试验电压0.5kV)的要求,线对地应满足GB/T 17626.5-2019等级2(开路试验电压1kV)的要求。
7.7.1.1 组成物联网服务系统应由、GPS定位模块、4G无线传输模块、无线发射天线以及显示屏(选配)、传感器等部件组成。
(1)主要设备(控制模块、前端设备)应具有防呆、自诊断及恢复功能;
7.7.1.3 检测要求应具备第三方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应符合(包含但不限于)7.7要求。
7.7.2.1 分类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的通信分柜内通信和外部通信两类。
1)柜控系统应能通过无线通信上报采集的数据、故障、保护、告警等信息至平台,按照平台下发的管理指令进行工作;
2)柜控系统应能与用户终端通讯,自动选择充电流程。
(2)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与平台通信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应具有与运营管理平台或上级监控系统通信的功能,采用4G物联网服务系统通讯方式,发送信息,接收平台指令要求,同时具备远程监控、远程告警、远程诊断、远程运维等功能。
7.7.3.1 通信模块要求由4G Cat.1无线传输模块、GPS/NGSS模块(选配)、BLE蓝牙模块及无线发射天线组成。
(1)4G无线传输模块,兼容支持LTE-TDD/LTE-FDD/UMTS和GSM/GPRS/EDGE等频段;
(2)定位模块精度应不大于10m,卫星信号接收灵敏度应不高于-95dBm;GPRS信号接收灵敏度不高于-95dBm。
7.7.3.2 灵敏度要求模块应能及时可靠的发送告警信息,卫星信号接收灵敏度应不低于-147dBm;GPRS信号接收灵敏度不低于-103dBm。
7.7.3.3 数据处理要求升级方式应满足8.4.1章节升级要求;存储方式应满足8.4.2章节存储要求;7.7.3.4 数据传输要求(最低要求)
(1)LTE-CAT1最大支持 3GPP R8 non-CA Cat 1 FDD 和 TDD;LTE-FDD:最大下行速率 10Mbps,最大上行速率 5Mbps;LTE-TDD:最大下行速率 7.5Mbps,最大上行速率 1Mbps。
(2)UMTS支持 3GPP R8 DC-HSDPA,HSPA+,HSDPA,HSUPA 和 WCDMA;DC-HSDPA:最大下行速率 42Mbps;HSUPA:最大上行速率 5.76Mbps;WCDMA:最大下行速率 384Kbps,最大上行速率 384Kbps。
(3)GSM1)支持 GPRS 多时隙等级 33(默认为 33)最大下行速率 107Kbps,最大上行速率 85.6Kbps;
2)支持 EDGE 多时隙等级 33(默认为 33)最大下行速率 296Kbps,最大上行速率 236.8Kbps。
(1)模块内SIM卡安装可选择贴片、集成和卡槽三种方式,设计应方便安装,稳固可靠,卡的应用应统一制式;
(2)集成方式(无卡模式)应支持OTA(空中写号),实现远程动态管理(下发、激活、收回)号码。
(2)无线天线应能满足4G信号和定位信号传输要求。
(1)一般要求化学气体烟雾探测器应具备可燃气体、烟雾探测、温度探测的功能,应安装于智能充电智能消防一体站内顶部中间位置;
(2)性能要求化学气体烟雾探测器应满足以下性能参数:
8)探测器应能防止直径为(1.3士0.05)mm的球形物体侵入探测室。
9)烟雾报警:烟雾浓度5000± 100PPM10)可燃气体报警:气体浓度230± 50PPM
(1)一般要求温度传感器在电气仓内安装一个,实现远距离快速测量表面温度。
5)污染状态信号量:高阻态为正常,低电平为污染报警;
7)工作电压:12VDC-33VDC;8)输出信号量:模拟量
1)水浸传感器一般采用电极式水浸传感器,电极探头应采用不锈钢等金属材料,绝缘基板应选择无铅材料,并明确标识;
2)水浸传感器应安装于柜体底部,应采用螺栓加固方式,并预留螺栓孔。
1)工作电压:DC12V±10%;2)工作环境温度:0℃~55℃;
(1)大数据架构,智能充电必须是以平台化管理的大数据架构系统,以满足实时上传充电数据。
(2)平台软件必须可以接入第三方平台且不影响在原有平台的各类功能。
(4)系统具备运营商管理平台功能,可通过 PC 端统计查看设备运营详细情况。
(5)系统应具备信息推送功能,对用户充电过程中产生的异常情况进行推送。
(6)系统应远程对设备进行设置管理,远程控制设备运行。
(1)同时支持用户通过微信小程序扫码充电操作(可拓展刷卡、用户密码充电操作);
(2)用户可通过手机端实时搜索附近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位置,具备导航和支持历史充电记录查询;
(3)用户可通过手机端实时在线查看充电芯图,如充电时间功率、进度、剩余时间;
(4)用户可通过手机端控制电池充电,如远程开启充电、续充,断开;
(5)用户手机端可收藏常用电站记忆,方便用户下次使用。
(6)用户可对每个充电定单进行评价、反馈,促进服务提升。
(9)支持用户通过微信小程序接收充电状态的信息提醒,如充电开始、充电结束、充电功率过载、充电器异常、插座被拔等的信息提醒。
(1)系统可以设置三级运营商权限,可建立多级管理账户,如运营商可建立下级代理商账户;
(2)可嵌入到消防物联网、社区物联网、综合治理消防等平台;
(3)管理平台应具备远程抄表功能,管理人员使用手机端的即可查看消耗电量和费用,可查看历史记录;
(4)通过管理平台设置白名单,设置特定用户允许或拒绝充电;
(5)通过管理平台可设置设备站点的名称、资费、地址等,可设置不同的收费模式,如 按时收费、包周、包月、包季、包年、免费;
(6)通过管理平台平台可设置设备热交换系统启停条件及设备故障处理条件。
(7)通过管理平台可远程下载设备运行日志,分析设备故障。
(8)通过管理平台可查看自有设备在线状态、信号强度、用电量、盈亏情况、异常情况。
(10)可通过管理平台添加设备成本明细,如安装成本、维护成本,快速了解设备盈亏状况。
(11)管理平台自动生成每天、每月以及总的营收报表。
(1)待升级的产品需由厂家发送升级包至管理平台,应由管理平台对柜控系统进行远程升级;
3)应根据当前的工作状态选择升级时间,在无用户换电及异常时才可进行升级,平台也可下发指令立刻进行升级。
(1)应具备数据存储单元,存储容量不少于 64G,可外接拓展储存介质,最大 1T,存储内容不限于数据、视频等;
(2)应分区、分类存储柜体的各类数据、告警、监控等信息;柜子接收电池上传的所有信息并分类储存;
(3)应具有告警记录和查询功能,可恢复告警告警记录可随时刷新;告警信息应能在系统断电后继续保存,且不依赖于系统内部或外部的储能装置;
(4)应能根据指令,方便的对分区分类的相应存储数据进行调用;
(5)每类存储数据数量不少于 1000 条,存储内容采取先进先出原则;
9.1.1 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建立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并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室内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应保证每日 24h 有人值守。
9.1.2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的要求。
9.1.3 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应开展防火巡查,不应堆放易燃可燃杂物。
9.1.4 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应由专业资质人员进行供配电系统和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的电力检修,每年至少一次。
9.1.5 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员工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报警方法、电池火灾应急处置。
9.1.6 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应对电池和智能充电消防一体站使用过程中的温度、电压、电流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控:出现异常情况,监控系统应及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9.1.7 当电池发生热失控时,应立即报警,并采用灭火器对电池明火进行控制,同时将电池置于盛水容器中。
9.2.1在保修期内,供应商应免费提供电话故障诊断服务和现场故障排除服务。
(1)电话故障诊断服务包括一般电话支持和24小时电话支持两种服务。一般电话支持:指用户在使用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时遇到使用中的疑难或设备出现一般不正常状态,通过电话或传真向供应商寻求技术支持和帮助。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响应(即响应时间,指从供应商确认用户服务请求至供应商技术人员和用户经过交流达成共识,并开始下一步操作的时间)。下一步操作可能为以下几种情况:a.通过电话指导用户进行故障定位,提出最佳解决方案,最终成功指导用户排除故障;b.根据故障等级,在电话支持方式不能解决故障时,供应商应承诺在某一规定时间内到用户现场成功排除故障。供应商一般电话支持服务热线提供每周五个工作日,每工作日8个小时的电话故障诊断。24小时电话支持:指用户在使用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时,无论何时遇到疑难问题或设备出现不正常状态,通过此方式寻求技术支持和帮助,供应商设专门的高级技术人员,快速响应用户的服务请求进行故障定位,及时指导用户排除故障。供应商24小时电话支持服务热线提供每周7天,每天24个小时的电话故障诊断。
9.2.2 现场故障排除服务用户在供应商电话支持方式不能解决设备技术故障时,供应商应派技术支持工程师以最短时间赴现场分析故障原因,制定故障排除方案,最终排除故障,全部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包括交通费和住宿费等)。
(1)供应商提出的故障解决技术方案必须经过采购人批准,批准后由采购人的技术人员具体实施或在采购人允许下由供应商技术支持工程师进行具体实施。
(2)若技术方案实施时可能引起通信中断,供应商在采购人评审方案时必须给予提醒;故障排除设备运行正常后,供应商应提交故障解决的书面分析报告。
(3)供应商每月的服务响应及时率和故障修复及时率不小于95%。
(4)现场技术支持服务是指采购人对于使用的供应商设备需要供应商给予技术支持时,供应商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支持。
(5)供应商应对其提供的每套设备建立完整的电子档案,并根据设备的运行状况和维修状况进行随时更新,采购人及其所属分公司有权共享该档案并作随时检查。
(6)保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供应商可继续提供过保后维保服务,服务内容应至少包含保修期内所有服务内容和要求,并按合同报价收取相关费用。
(7)供应商应承诺对其提供的软件进行定期维护,保修期内应免费维护,保修期外的软件维护费在售后协议书或售后服务条款中明确。
(8)在保修期内,如果供应商对该合同设备的运行、维护、保证方面进行了技术改进,供应商应积极向采购人推广。供应商应免费向采购人提供与这些技术改进有关的详细技术资料。对于增加硬件或合同设备功能所做的技术改进,具体费用问题须经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
9.3.1所有文件应以标准格式的语言书写相关材料。
9.3.2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文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手册,包括详细技术性能、功能和指标、工作原理、方框图、结构(尺寸、重量)等,详细的设备和系统安装说明,各种安装材料的应用,应具有相应的图纸;(2)操作和维护手册;
9.3.3在竣工后必须提供设备及系统安装、操作、维护的中文说明书及中文说明书电子版。
9.3.4资料共享供应商应通过不定期发放纸面文档、电子邮件、磁盘、光盘及网站等发布形式,使采购人能及时掌握最新的维护经验和技巧,了解维护设备的预防性措施并获得最新的产品知识。
9.4 技术培训根据需要,供应商应对采购人的技术人员进行常规现场培训,使其具有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的能力。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安装及其注意事项、系统测试、常规故障处理及维护等;根据需要,请供应商以附件形式提供技术培训资料,并提供进行日常的操作、管理、维护和指配,对常见故障可进行分析和处理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