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最新“水环境监管办法”公布
淡定的甜瓜
2022年12月16日 1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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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官网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 据悉,该办   法已于2022年8月15日由生态   环境部2022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生态环境部官网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

据悉,该办   法已于2022年8月15日由生态   环境部2022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水环境监管等方面,办法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1、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中任一种水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


2、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3、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以及日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或者日处理工业废水量2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01
为什么污水厂会被列为“排污大户”?

截止2021年12月31日,   生态环境部共“点名”了88家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重点排污单位,其中污水处理厂占了24家   (数据来源《2021年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近年来,关于污水处理厂因超标排放被罚的负面新闻比比皆是。


再加上社会各界从未正确地认识到污水处理厂的特殊法律属性,   这使得原本作为污水“治污者”的污水处理厂在实际中常背负着“制污者”的身份。

之所以导致这种现象,离不开以下两点原因:


1 、上游企业偷排乱排,进水水质超标严重

小编查到过一家19年被挂牌督办的污水处理厂,而他们厂被“点名”的原因是含有毒金属粒子的不明白色废水通过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导致系统活性菌种出现不同程度的消减,废水未得到有效处理即排出,致使出厂水质超标。


“一方面, 超出处理工艺范围的废水我们无法处理 ;另一方面, 含有金属粒子等的有毒废水被企业偷排,绝大多数污水处理厂都处理不了 。”污水厂面对这种情况其实也很无奈。


一些企业排入城市管道的污水严重超标,不仅增加了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负担和费用,还严重影响了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   ,导致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能达标排放,甚至污水厂系统瘫痪。


有关部门曾经对489座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进行过调查,发现进水COD浓度超过400mg/L的占40%,有的进水COD超过1000mg/L、总氮超过200mg/L、总磷超过100mg/L。


造成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标的原因有许多。其中, 监管不到位、监管体系不协调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许可制度属于部门规章,在法律效力方面层次较低,如出现超标排放的排水户,建设管理部门没有关、停、并、转的权力,甚至封堵排水口的权力,需要借助于环保主管部门的执法权。


按道理来说,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可以对污染源进行有效监管。


  由于环保部门与建设部门缺少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常常会出现有些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偷偷超标排放污水   ,或者以已缴纳超标排污费为由任意向下水道排放超标污水的情形,建设部门对此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法。

2 、拖欠污水处理费,导致运行资金不足

一方面,在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中   普遍存在着收费标准低、征缴率低的问题


特别是有些地方因为企业亏损或者居民经济条件较差,长期拖欠水费,致使污水处理费拖欠、漏收现象严重。


而污水处理资金一旦拖欠,必然会对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造成影响。就比如,有很多污水处理厂常常由于缺乏基本的运行资金,导致处理设施时开时停或者长期闲置,造成大量资源浪费。


另一方面,   某些地方政府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或者延迟支付污水处理费用。

例如吉林HJ某污水处理厂项目,这一项目设立了HJ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项目运营与维护,排水公司按照签署的《合作企业合同》向污水处理公司支付污水处理费,同一年该市政府制定《HJ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


该项目于2017年底投产后合作运行正常。


然而,从2019年06月开始,排水公司开始拖欠合作公司污水处理费,该市政府于2020年2月28 日废止了《管理办法》,2020年3月起,排水公司开始停止支付任何污水处理费。


2022年8月经过近两年的法律纠纷,该污水处理项目最终以长春市政府回购而结束。
02
如何确定自己是否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

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其在确定哪些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时,需考虑本辖区内环境情况(包括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基本信息。


概括起来说,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都具有排污量大、社会关注度高、对周围环境影响大等特点。

那么,到底该如何查看自己是否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   可以在省级环保部门或当地市环保部门查阅,一般通告也会写明需要做哪些东西。

举个例子,可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管网查看《江苏省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还可以在市一级的南京生态环境局官网查看《2022年南京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03
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后,需要做什么?

1 、环境信息公开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1)   基础信息   ,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   排污信息   ,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   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   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同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   ,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具体可以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来确定公开方式):


  • 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 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 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了不公开的处罚条款,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 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 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 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2 、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

《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

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为基础 ,依法依规确定实施自动监控的重点排污单位基数,制定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联网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细化具体监控点位,以及应当实施自动监控的污染物种类,不得漏报、瞒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通知》附件还 对实施自动监控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提出了如下工作要求: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要求实施自动监控   ,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以及相关排放标准规定应监控污染物排放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均应当纳入实施自动监控范围,具体可参考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


废水监控点应当监控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污染物以及废水流量、pH两项参数。   纳入《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氮磷重点排放行业的企业还应当监控总氮、总磷两项污染物。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重金属污染排放控制有关要求对汞、铬、镉、铅、砷等污染物排放实施自动监控。


3 、自行监测

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 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注意,   该方案仅要求国控企业,但部分地区要求所有重点排污单位遵照执行。

企业编制的依据是生态环境部编制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首先编制监测方案,然后再按照方案进行监测即可,可以企业自行组建实验室,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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