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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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5日 09: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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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1、石家庄创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监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4日下午,石家庄市执法人员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任务要求,对位于晋州市的河北金力电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NO.CFJC字2022第F08088号)显示,石家庄创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8月21日对该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采样检测。

执法人员调阅8月21日金力电缆公司生产记录及《废气治理设施维护运行记录》,发现8月21日当天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废气治理设施未开机运行。经调查,2022年8月21日创凡公司对金力公司采样检测时,金力公司产生VOCs废气的挤出、喷码工序未生产,光氧催化废气净化器运行记录显示采样当天治污设施未运行,分表计电监控平台数据显示采样当天金力公司生产设施累计用电量仅为13.96度,远小于正常工况用电量。证据表明,石家庄创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河北金力电缆有限公司未满足生产工况的情况下,虚假采样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测数据不能如实反映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查处情况

石家庄创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在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情况下,进行采样检测,并在检测服务中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三)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通过线索深入调查,仔细核对生产工况、台账记录和用电量等信息,锁定检测公司存在虚假检测并伪造监测数据的重要证据,依法实施立案处罚,有力打击了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2、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监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双随机”检查任务抽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7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人员对石家庄极锋塑料助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石家庄极锋塑料助剂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RHB01E20223726)显示:2022年9月10日对生产车间工艺废气排气筒进口QG2、出口QG3及锅炉排气筒出口QG1分别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中生产负荷为80%工况,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要求,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应当符合监测要求。经核实,该企业检测期间未生产,工况条件明显不符合监测要求。

(二)查处情况

经调查询问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及当天采样人员,2022年9月10日采样检测期间,现场并没有核实工况。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不具备监测条件下,进行采样监测,致使检测数据失真,不能如实体现企业污染治理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属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10万元罚款。

(三)启示意义

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可充分发挥内部优势,互补技术力量,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严查数据弄虚作假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等行为,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


3、河北悦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虚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2年,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对河北悦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编制的环评文件进行复核,发现部分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据上级部门交办问题线索,2022年12月21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北悦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一案开展调查,经核查,该公司经营期间所编制部分环评文件主要存在环评文件抄袭、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等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涉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初步核查涉及衡水市、邢台市、辛集市、河南省开封市、湖南省娄底市等5个地市10家排污单位,涉案金额达11.69万元。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符合第二项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2023年2月24日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三)启示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已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石家庄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涉嫌环评造假的违法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对环评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等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格把好环评文件质量关,守牢绿水青山防线。


4、山东祥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监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8日,根据生态环境部交办线索,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唐山金硕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核查。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泄露检测与修复检测报告”共检测2965个点位,每相邻两个检测点位的检测时间相隔20秒左右,呈规律性递增。该公司委托山东祥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执法人员随后调取该化工公司唯一进出厂区门口的视频监控和入厂人员登记表,发现三名检测人员在检测报告中检测时间的前一天入厂开展检测,时长为一个小时左右,但检测报告中的检测人员为五人,检测时间为早7时至晚6时左右。随后,执法人员扩大排查范围,对与山东祥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签订泄露检测与修复项目服务合同的三家企业开展排查,通过调取企业视频监控和入厂登记表,查证该检测公司均存在上述问题。唐山市局立即启动“两法衔接”机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又查证该检测公司为唐山市其他五家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也存在相同问题。山东祥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检测人员、检测时间与实际现场检测人员、检测时间明显不符,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司属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截至目前已刑事拘留3人,取保候审4人,案件仍在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工作,一是落实生态环境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重要举措,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唐山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将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作为今年环境执法工作的重点;二是进一步强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恪守法律底线,自觉维护环境监测数据的客观公正,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5、邢台市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案

办案单位: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远程执法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6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非现场远程执法巡查时,通过对比发现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2022年度自动监测数据较往年监测数据明显降低,针对该异常情况组织研究分析,突击赶赴该公司开展现场核查。

经调查,该公司在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设施无重大变动、且废水排放量较往年无明显变化情况下,污染物浓度及排放总量却大幅度下降,根据该问题线索,经执法人员逐环节排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室门禁及监控系统处于断电状态,执法人员进入后发现站房内废水采样管路设有三通管件,连接西侧配电室水桶内,水桶上方有约70厘米长软管,连接自来水管路,且水桶内存有大量清水,属于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的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2023年3月7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采取非现场执法手段,通过线索研判分析,突击检查控制现场,精准锁定违法证据,高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群众环境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同时,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起到震慑作用。该案例警示相关企业要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勿知法犯法。


6、邢台宁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案

办案单位: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2日,接到举报人反映邢台宁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邢台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局利用雨雪天气进行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出水口水质感观明显异常,但在线监测数据稳定达标,经研判初步认定该公司存在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违法行为。经调查,该公司出水口在线设备废水采样管路通过站房外西侧污泥间后,到达废水总排放口明渠内,经对其逐环节排查发现,该公司废水采样管路污泥间地沟段内采样管路上设有三通管件,旁边设有一根自来水软管带有接头,经检查和比对,自来水软管可以和在线设备废水采样管路三通管件进行连接,通过阀门控制对采样管路加注清水调节水质,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2023年2月21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襄都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及时开展突击检查核实情况,发现并依法查处一起自动监控违法犯罪案件,充分发挥了群众监督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强化大案要案查办,密切与公安、检察机关协作,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强化震慑、警示教育作用。


7、保定市清苑县天硕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涉嫌擅自移动“在线监测”设施违法行为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

案例类型: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对全区在线开展网上巡查,发现清苑县天硕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在线数据各项污染物浓度较低,尤其是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在线数据浓度值异常偏低,不符合行业正常生产工况。经查看分钟数据,流速和排放量不符合逻辑关系,遂组织执法人员迅速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1号排气筒的自动监测设施的烟气采样探头的连接管被拔出,没有连接烟气采样探头。后经调取该烟气采样位置的视频监控,发现此视频探头于2022年10月13日11时11分被人为转动,不能监视该烟气采样点。该企业擅自移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情形,属于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2023年3月4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两高”司法解释相关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立案调查。

(三)启示意义

综合排污许可、自动监测数据、企业生产情况、排放特征等信息,分析异常线索,并指导各地建立异常数据告警机制,推动精准查办自动监控数据造假案件,对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起到引导、宣传、教育、警示的作用。


8、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违法犯罪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

案例类型: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9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检查,现场调取在线监测设备运行记录,发现用户参数修改记录中存在多次人为修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量程的操作记录,修改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3月7日。唐县分局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固定了证据,查封操作该烟气在线连续监测数据的电脑及监测系统控制室,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并留存了影像资料。

(二)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案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与唐县公安局立即启动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政刑事联动机制,做好案件衔接工作,唐县分局依法履行移送程序,将此涉嫌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卷宗全部移交唐县公安局,唐县公安局已受理并立案侦查,唐县公安局共对6名嫌疑人采取措施,其中一人由刑拘转取保候审,其余五人监视居住。2022年11月唐县公安局对6名嫌疑人已全部移送至唐县人民检察院,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同时,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积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经三方公司评估鉴定,追究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130475元。

(三)启示意义

一是迅速启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工作合力,高效实现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二是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素质过硬,经验丰富,在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保护好现场,有效收集、固定证据,为公安部门下一步刑事侦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撑。三是将违法犯罪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机衔接,增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通过追究民事责任弥补行政、刑事惩戒手段的不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9、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案件来源:自动监控系统非现场巡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4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现场端视频监控录像,发现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西北污水处理厂污水总排口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连接的抽水泵放置在污水总排口的水桶内,并从水桶内采集水样,该公司工作人员在2023年2月27日22点12分、3月4日10点48分、3月11日0点0分、3月13日15点50分等多个时间段通过软管对水桶进行注水,存在干扰总排口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正常采样嫌疑。执法人员随即召开案情专题分析会,对案件线索展开会商、研判,对现场检查流程进行周密部署。当日下午5点,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及时锁定案件证据。同时为快速、有效、便捷地处理案件,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作,为便于案件快速侦破,建议案件跨区办理,能够快速及时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第一时间将案件进行移交移送公安机关,该案于3月14日立案,3月16日调查终结,3月17日移送公安机关,3月20日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有力推动形成打击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合力,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现公安机关已抓捕6名犯罪嫌疑人,此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借助系统平台监控,结合智慧门禁和监控摄像头,当违法行为发生时,形成由异常数据、监测仪器参数、运行状态、人员进出情况、人员操作视频等信息组成的完整证据链,通过平台指挥推送问题线索,现场及时核实,初步形成了“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的非现场监管模式,逐步实现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双提升”。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咨询和交流,为快速反应、精准打击提供支撑。


10、故城县环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故城县分局

案件类型:非法排放有毒物质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日,接省厅第五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交办的“故城县环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大量渗滤液外运”环境问题督办函,故城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故城县环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渗滤液外运记录表》、询问负责人、罐车运输司机,发现该公司自1月份起渗滤液处理设备和渗滤液应急处理设备均无法正常运行,2023年1月8日至2月24日期间,共计有243车渗滤液的外运记录,通过吸污车将渗滤液外运至国祯污水处理厂东北角污水管网直接排放。根据该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显示,渗滤液中含有少量铅、铬、汞、砷等重金属污染物,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毒物质”。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故城县分局对该企业处罚款7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该案移送故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公安部门已经立案。

(三)启示意义

垃圾填埋场作为处理生活垃圾的重要场所,虽然目前已经封场,但对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后期处置方面的监管一直是执法的薄弱环节。通过上级交办线索,当地执法部门及时介入调查、固定证据,严厉的打击非法处置渗滤液的行为,对加强垃圾填埋场的监管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11、河北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故意干扰环境监测设施案

办案单位: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

案例类型: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6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兴隆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兴隆县天蓝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在线监测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河北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是兴隆县天蓝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整体管理及运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经执法人员调取在线平台数据,发现2023年3月5日10:00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为85.178mg/L(排放标准30mg/L),超标约2.84倍,在线监测设备显示超标约44分钟,10:47再次测量水样数据大幅下降为19.078mg/L;经调取当天监测站房视频回放发现,河北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2023年3月5日10:47到在线监测站房内拔掉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河北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将案件移送兴隆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兴隆县公安局对当事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三)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迅速启动大案要案联办机制,成立专案小组赶赴现场调查取证。由于该案已涉嫌犯罪,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两法衔接”案件联办,第一时间与公安部门对接,形成了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12、霸州市大唐钢木家具有限公司涉嫌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案

办案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非现场线索

(一)案情简介

根据视频监控平台综合研判,发现霸州市大唐钢木家具有限公司内部人员疑似将装有不明液体的塑料瓶拿进在线站房。2023年5月23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检查时企业电镀生产线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其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监测仪器正在运行,通过梳理检测仪器采样管路,发现该管连接到在线仪器旁边装有不明液体的塑料瓶中,在线监测仪器检测水样直接从该塑料瓶中抽取,未通过采样仪从污水排放口抽取。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近年来使用配置好的水样代替实际排放水样干扰自动监测的违法行为频发,均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充分利用了自动监控站房视频监控,及时发现可疑行迹确定嫌疑人,锁定违法问题线索,严厉打击了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


13、任丘市联谊纸业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

案例类型: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6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任丘市联谊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将污水循环池内的污水未按处理工艺正常处置,而是用软管排入厂区南侧的林地,该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于2023年4月14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1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三)启示意义

对群众信访举报案件迅速处理,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关心、关注的热点环境问题,坚持问题导向,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4、河北省聚兴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峰峰矿区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9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峰峰矿区分局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对中冶南方邯郸武彭炉衬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委托河北省聚兴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主要排放口开展自行检测,现场调取该公司焙烧窑排口采样平台历史监控视频,显示该公司采样人员出现在采样平台进行实际采样的时间为3月3日10:50至12:09、13:50至14:30,其他时间采样平台均未发现检测人员采样检测。而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聚兴测字〔2023〕第0411号)显示,现场检测采样时间为3月3日9:17至20:57,与现场检测时间明显不符。在相关证据面前,河北省聚兴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承认,检测报告中的样品数据均采用该公司采集的2#颗粒物样品和2#颗粒物样品采集时间段内烟气检测分析结果,人为调整数值后,出具了虚假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篡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峰峰矿区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三)启示意义

环境检测数据是环境检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据,切实提高环境检测数据质量和真实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此类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固定书证物证,对技术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委托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协助核查,形成证据链条,确保定性准确。


15、河北惠晴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深州市分局

案例类型: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开展监督帮扶活动中,发现河北惠晴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上级部门交办线索,2023年3月11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深州市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监督帮扶小组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气相色谱分析室内非甲烷总烃分析仪连接的电脑显示时间与北京时间不符,经查看部分电脑修改时间记录,显示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分析中,系统时间从2023年2月21日09:28修改成2023年2月13日8:06后,开始进行分析。根据相关规范要求,非甲烷总烃样品的保存期限为48小时。该公司检测人员通过篡改电脑上时间伪造检测分析时间,造成不符合保存时间的样品在有效期内进行检测的假象。此种情形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该公司通过此种方式出具多份虚假环境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2023年3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锁定相关证据,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公司违法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3年4月5日将相关证据移交深州市公安局,公安部门已于4月6日对该企业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无序竞争,因受经济利益驱动,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导致无法真实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生态保护部门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规范环境监测机构的检测行为,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对切实提高环境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6、河北永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涉嫌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5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北永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企业与立邦涂料(河北)有限公司签订了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合同书,执法人员在立邦涂料(河北)有限公司调取1月6日有组织排放口采样平台处的监控视频时发现,河北永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当天仅采样一次,样品为低浓度颗粒物。而河北永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在立邦涂料(河北)有限公司有组织排放口采样平台处共采样6个,分别为低浓度颗粒物样品3个,苯、甲苯、二甲苯样品3个,而且该公司此次采样时间与该公司提供的原始采样记录中的时间也不相符,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处罚款15万元。

(三)启示意义

通过监控视频发现线索并锁定案源,充分体现了非现场执法的威力,也为发现监测报告造假现象拓宽了途径、指明了方向,在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发挥着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17、邯郸市永年区一车主非法套用车牌进出重点用车单位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永年区分局

案例类型:非法套用国六排放标准车牌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7日上午,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永年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机动车门禁系统平台日常巡查时,发现牌照为冀D0P000的国四排放重型柴油车于3月26日在通过河北恒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门禁系统时涉嫌非法套用其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冀D8A109号牌。经查,该车实际牌照为冀D0P000,于3月26日17:58分非法套牌冀D8A109,从3号门进入永年区北环路某重点用车单位。3月27日11时许,发现该车再次进入该重点用车单位后,执法人员立即联系永年区交警大队执勤人员共同赶赴现场联合执法,将其当场拦截。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交警部门对该车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对驾驶人员一次性记12分,罚款2000元的处罚。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已将该车号牌拉入门禁系统黑名单。

(三)启示意义

工业企业门禁系统是对企业生态环境管理的监管设施,监测的车辆信息将会上传至上级门禁监管平台进行远程监督。有些人为了个人利益,不惜以身试法,套牌造假,最终却涉嫌违法。对于发现恶意篡改车辆信息,涉假牌、假证现象,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后要及时移交公安交警部门,严厉打击,同时将违法车辆列入门禁系统黑名单。


18、保定市涞水县德慧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涞水县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7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涞水县分局接到省厅交办《关于涞水县德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为冀BXXXX冒黑烟机动车出具合格报告的现场核查通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实。经调阅保定市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视频监控录像,发现2022年7月28日涞水县德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该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车辆有明显冒黑烟排放现象,仍然对该车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8.2.2中“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该公司通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涞水县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460元。同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违规检测车辆召回重检。

(三)启示意义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基层分局应该高度重视上级提供的违法问题线索,借力发力,提升发现问题能力。通过持续强化检验流程和质量监督管控,结合视频监控等手段查找弄虚作假痕迹,发现一起严打一起,形成有效震慑。


19、邢台市敬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办案单位: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

案例类型:未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7日18时,邢台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应急响应。3月18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分表计电平台系统巡查,发现邢台市敬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在重污染预警响应后有用电痕迹,并将问题线索推送至巨鹿县分局,要求对企业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巨鹿县分局执法人员于3月18日9:30到达企业,企业现场已停产,执法人员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现场询问,并调取企业视频监控录像,发现3月17日18:30至3月18日1:15时,该公司2号印刷机正常生产。按照《邢台市2022-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该公司在3月17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应急响应后,应落实停产的减排措施。该公司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2万元。

(三)启示意义

通过分表计电平台线索分析研判线索,结合现场调查取证,锁定违法证据,坚持将非现场研判与现场执法相结合,形成科学有效精准的执法模式。


20、邯郸市魏县博浩农业园区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案例类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5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魏县博浩省级现代农业园内东侧一废旧大棚内有人非法加工废油。经查,该加工点无营业执照等手续,现场有叉车一台、车载压滤机一台、车载锅炉一台;不明液体114桶、呈黑色、刺鼻气味,每桶约1吨;废油泥20桶,每桶约1吨;防渗搅拌池1个,约30立方米;储油罐2个;大罐约40立方米、小罐约20立方米,2个罐内均有不明液体,数量不明。生态环境部门立即与公安部门组织联合办案,开展现场勘查、取样监测,及时收集违法证据,并联系专家组对该废油加工点油脂属性进行认定,经认定该油脂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名录中HW08类,属于危险废物,该园区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开展联合办案,启动公安环保联动调查,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进行了立案,目前检察院已对该加工点负责人张某、崔某提起公诉。

六、启示意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随时会商,通过梳理案件难点、明确办案思路、扎实推进调查取证,迅速、有效地打击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有效预防环境污染风险。


21、承德市丰宁县温某等4人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办案单位: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县分局

案例类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0日,承德市丰宁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立即通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县分局和四岔口乡人民政府,对举报地点进行联合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点位有一土坑,坑内存有被倾倒的疑似油性废弃物,土坑周围堆有400多个铁桶、吨桶,土坑及桶周边土壤有污染痕迹。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县分局随即委托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点位堆存的吨桶、铁桶内容物及土坑内不明废弃物污染物性质和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鉴定意见显示不明废弃物属于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石油溶剂油),土坑和桶的堆存区域土壤受到损害。

(二)查处情况

该点位存在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分局将此案移送至公安局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此案已移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检察院,针对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和支出的应急处置费用、现场勘验调查费、损害评估鉴定费,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三)启示意义

第三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对该单位存在涉嫌污染环境罪的违法事实的认定起到重要支撑作用。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两法衔接”案件联办,第一时间与公安部门对接,形成了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22、沧州市任丘肖某某洗件厂渗坑直排废水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

案例类型:渗坑直排废水案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6日接群众举报线索,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联合任丘市公安局环安大队对任丘市梁召镇东段村肖某某洗件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有加工用的各类桶共计10个、原材料电力金具配件约1吨、成品件约0.5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院外西面的坑塘中,坑塘未做防渗处理。任丘市分局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现场在该院西北侧渗坑中提取污水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六价铬122㎎/L、总铜1.7㎎/L,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要求,该厂六价铬浓度数值超过标准609倍,总铜浓度数值超过标准2.4倍,PH值强碱性,超出测量范围。

(二)查处情况

该厂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于2022年4月7日将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任丘市公安局立案,2022年10月24日任丘市人民法院对该厂负责人判决拘役4个月,罚金5000元。

(三)启示意义

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仅是某一个部门的责任,需要环保、公安、乡镇等多个部门紧密配合,充分利用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呼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通过环保举报热线、网络平台等线索来源途径,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3、石家庄市栾城区电镀加工点利用渗坑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

案例类型: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5日凌晨1时,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接到举报电话,反映栾城区窦于镇赵庄村有一家无名电镀厂正在倾倒化学废料。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迅速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查,被举报地点为一家电镀加工点,现场有明显生产迹象。该加工点厂房内电镀加工池东侧分别有南北两个渗坑;北侧渗坑旁有暗管(PVC材质)连接至电镀工作区内,渗坑内有存水;南侧渗坑呈泥状。栾城区分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电镀加工池内废水及渗坑土壤进行了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电镀加工池及渗坑内不明液体含有六价铬,属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厂区外、车间内的多处土壤样品检出含有浓度较高的六价铬。该电镀厂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已对周围的土壤环境造成损害。

(二)查处情况

依据《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认定六价铬化合物为“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该电镀厂利用渗坑非法排放有毒物质,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栾城区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局已采取强制措施2人,检察院已批捕1人。

(三)启示意义

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对土壤环境造成损害,严重污染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公众环境权益,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保持严厉打击恶意排污的高压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守护生态环境。


24、唐山中陶卫浴制造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办案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类型: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案件来源:非现场网上巡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0日,唐山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唐山中陶卫浴制造有限公司进行“非现场”网上巡查,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23年5月3日废水总排放口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总氮连续三个小时为恒值,存在干扰自动监控数据嫌疑。5月11日,执法人员突击对该公司现场检查,经查看废水总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动态管控视频显示,5月3日13:29至5月3日13:50一名人员进入站房内,在总氮和氨氮进样管附近操作,总氮监测数据由35.848mg/L下降至3.056mg/L;氨氮监测数据由9.450mg/L下降至0.016mg/L。经进一步调查,该人员为唐山中陶卫浴制造有限公司门卫,并非自动监控设施运维人员,该门卫于5月3日13时30分拔下了氨氮和总磷分析仪的采样管,5月3日13时42分拔下了总氮分析仪的采样管。查阅前期动态管控视频,该门卫自2022年12月25日至2023年4月10日频繁进出站房,违规操作自动监控设备,从数据变化上看,上述时间段数据均有大幅度跳变式下降,且跳变时间与人为操作采样管时间吻合,涉嫌人为干扰自动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为《唐山市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中企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篡改监测数据,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方式开展巡查,发现违法问题线索,充分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排查异常信息,梳理出恒值、数据跳变等异常情况,结合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精准锁定违法排污单位,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25、河北德诚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30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某公司的自行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动态管控监测平台录像,发现其检测服务单位河北德诚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轧钢加热炉煤烟废气净化装置排气筒出口、3号高炉矿槽除尘废气净化装置排气筒出口、1号2号转炉三次除尘废气净化装置排气筒出口采样过程中未更换滤筒,采样员只采集了1个样本,与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中显示的五组监测数据严重不符。该检测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检测。

(二)查处情况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依据《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河北德诚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1.5万元。

(三)启示意义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存在较大的隐蔽性,执法人员通过线索深入调查,仔细核对生产工况、排放口污染源动态管控平台录像、检测报告等信息,锁定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重要证据,依法实施立案处罚,有力打击了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恪守法律底线,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26、中信环境水务(无极县)有限公司破坏计算机系统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非现场线索

(一)案情简介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交办的在线平台信息异常问题线索,2023年6月12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该污水处理单位进行现场核查,通过调阅该单位4、5月份在线监测数据,发现该单位自4月1日至今在线数据COD小时均值超标后均出现阶段性、规律性数值下降,甚至出现极低数值,疑似人为干预降低日均值数据。

执法人员针对COD小时均值在线数据超标及骤低情况,调取查看总排口水质在线监测站房视频监控记录,通过执法人员仔细查看每个疑似问题时间段的视频监控记录,发现了该单位人员曾多次将塑料水瓶中的水样,拿到在线监测站房交由第三方运维人员,违规将塑料水瓶中的样品用于COD在线设备的采样分析,并将监测数据上传,从而达到降低COD小时均值的目的,涉嫌人为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两人采取强制措施。

(三)启示意义

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的基础,干扰监测数据,性质恶劣。第三方运维公司实施或参与造假,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应当从严惩治。此次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形成强烈震慑,有效遏制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势头。


27、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嶂石岩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

案件来源:交办线索

(一)案情简介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案件移交移送暂行规定》,2023年6月25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接到自然资源部门移交的线索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占用嶂石岩省级自然保护区问题开展调查。经现场核查,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赞皇分公司衡昔高速五分部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建设点位属于嶂石岩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违法占地39亩,主要建设有钢筋车间、拌合站各一座。经调查,该项目在平整场地过程中砍伐了直径20-38厘米核桃树20棵,20公分以下约400棵,已对村民作出赔偿。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0年版)》的相关规定,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该单位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进行砍伐的情节,对该单位处罚款5000元,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拆除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截至目前,该公司已自行拆除建筑物并复垦复植,并主动缴纳罚款。

(三)启示意义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案件移交移送规定,与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效查处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28、安国市益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安国市分局

案例类型: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3日,安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白洋淀流域涉水环境全面排查,对入河排污口上游溯源检查中发现,安国市益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污水管道走向存在异常,进一步核查发现,在该公司污水预处理设备的调节池处设立了连接城市排水管网的暗管,用于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处罚,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公司暗管已封堵,罚款已缴纳,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行政拘留5日。

(三)启示意义

安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精心梳理近几年白洋流域涉水专项检查数据,全面溯源核查入河口上游排水管道,精心守护白洋淀。自《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2021年4月1日施行起,安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加强普法宣传,同时也严厉打击心存侥幸私设暗管非法排污的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


29、河北嘉丰食品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县分局

案例类型: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根据河北嘉丰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1-2月份生产用水量、污水排放量不符的线索,高阳县分局集中业务骨干进行案情分析,对用水量和排放污水量数据详细比对,并请求相关部门协查。5月12日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飞检锁定暗管排放的重要线索,随即对该公司突击检查,发现消毒池旁边摆放一台提升泵并盘放一根软管(软管长度约15米、直径11厘米),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证实,该提升泵是晚上将消毒池内的部分废水导进水罐车内,将本应该运送到高阳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的污水,用罐车运输到市政污水收集口处进行非法倾倒,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实施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此案件办理思路清晰、综合研判精准,进入现场前先利用无人机飞检锁定线索,收集的证据真实客观充分,与违法事实相互印证,环环相扣,形成闭环证据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案件移送和对当事人处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30、河北众淳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青县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2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青县分局对沧州某公司自行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提供了由河北众淳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2022年第四季度比对检测报告和2022年10月份自行监测报告,两份报告显示颗粒物检测用时共计135分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检测用时共计30分钟,但经调取检测当日采样平台视频监控发现,检测人员只登上采样平台一次,且仅将烟枪插入采样口不足四分钟就拔出,检测时间不足,与检测技术规范严重不符,监测报告涉嫌造假。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检测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三)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通过监测报告及监控录像等线索对该公司违法行为深入调查,对照技术规范仔细对比检测用时情况,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31、青县福莱康消毒餐具配送中心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青县分局

案例类型: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8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青县福莱康消毒餐具配送中心消毒污水外排,青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根据举报线索,通过详细梳理排污管网,发现该公司一个污水处理池内有暗管,清洗废水未经处理通过该暗管排向厂区外污水管网,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处以罚款2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此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青县公安局已于5月30日立案侦办。

(三)启示意义

暗管偷排的违法行为比较隐蔽,需要依靠群众获取重要违法线索。此案来源于群众的信访举报,执法人员认真细致开展调查,固定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严厉打击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32、河北康华牧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冀州区分局

案件类型: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案件来源:河流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异常排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4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河流水质自动监控平台发现,西沙河冀州区段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异常,立即会同冀州区分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排查。通过巡查发现位于西沙河东岸的河北康华牧业有限公司有偷排废水的嫌疑,随即进入厂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在未及时维修的情况下,将废水直接排入了沼液暂存池。因暂存池不能满足容纳废水需求,擅自使用水泵将沼液暂存池内的废水排至西侧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导致泄漏,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及《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41.5万元;同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行政拘留。

(三)启示意义

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站是监控河流过境水质的科技监控平台。执法人员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手段,通过分析平台异常数据,及时发现可疑线索,实现对排污单位的有效监管,引导企业履行治污主体责任,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3、河北久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枣强县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专项行动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0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枣强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久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河北宏森五金制造有限公司(JRHJ自行监测【2023】02075号)检测报告显示,河北久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在2023年2月20日至25日连续六天进行采样,但通过调取该检测公司的采样仪器外携记录显示,2月18日至2月25日用于现场检测的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和智能烟气采样器未有相应时间的外携使用记录。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立即对采样人员进行单独询问,采样人员均承认了未去现场采样的事实,而是分析人员通过模拟采样出具虚假的监测数据。该企业的行为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检测报告的”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枣强县分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1.3万元。

(三)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发现问题线索后,深入监测公司核实原始资料,迅速开展调查及时固定出具虚假报告的相关证据。采取对企业现场检查和检测公司现场核查结合的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及时发现违法线索,严惩各类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


34、衡水众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类型:未按照规定贮存危险废物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衡水众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维修车间正常营业,现场发现维修车间内一楼梯拐角处堆放多个包装纸箱和塑料编织袋,内装有废机油桶和废机滤芯等危废,现场称重总计86.4Kg。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现场固定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于当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立即将堆放的废机油桶、废机滤芯等转入危废间贮存,同时将危废产生、入库情况如实记入危废台账。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对该公司依法处罚。考虑到该公司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并且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启示意义

危险废物的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要严格按照危废的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管理。在日常监管中,危废的检查重点多数是工业企业,往往忽视汽修类行业喷漆、更换机油等情况。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注重刚性和柔性的结合,既要有执法的力度,又要有执法的温度,对情节轻微符合免罚情形的依法依规免予处罚,不仅提高了企业的守法意识,而且更有利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实施。


35、河南省绿洲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

案件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2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固安县鹏浩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委托河南省绿洲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绿洲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绿检字第JYZNJ23051701号)中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含量)页,采样日期为2023年5月17日,分析日期为2023年5月14日,不符合逻辑关系。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检测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检测报告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分析日期不符,2023年5月17日该检测公司采样人员对固安县鹏浩加油站进行油气回收检测采样,采样结束后,现场采样记录及采样的样品以邮寄方式快递到公司,色谱分析报告显示5月18日19时43分30秒开始第一个样品检测,5月18日19时59分36秒完成最后一个样品分析,但是编制报告过程时,却将分析日期编辑为2023年5月14日。二是检测人员名称错误。检测报告中采样人为“朱全亚”,经询问,该公司工作人员名单中只有“朱会亚”。三是现场采样人员编辑油气综合测试仪时输入的油罐容积和汽油容积与现场检测记录表及检测报告不一致。现场检测当天,利用油气回收综合测试仪对密闭性进行检测时,经查根据固安县鹏浩加油站油罐容积及汽油容积,计算出油气空间为29890L,密闭性检测凭证油气空间数值为29890L,现场检测记录表油气空间数值计算后为29800L,密闭性检测报告油气空间数值为29800L,与原始采样记录不一致。四是5min之后压力值与检测报告不一致,密闭性检测时5min后保压值显示为511L,检测报告中却为811L,与原始采样记录不一致。该企业的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形。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并参照《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的规定,对河南省绿洲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处罚款12万元。

(三)启示意义

第三方检测公司为生态环境监管提供支持,但权限不可滥用。由于第三方检测人员工作失误导致检测对象监管数据与实际不符,极易造成合规生产企业出现“违法数据”,违规排放企业虚假达标,对生态环境监管带来困难,所以要持之以恒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的监督管理。


36、任丘普科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案件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专项行动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7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执法人员在专项行动中对任丘普科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出具的廊坊盛凡线缆材料有限公司自行检测报告(PKJC/WT[2022]968号),显示采样时间为2022年7月31日-2022年8月1日,但经查看廊坊盛凡线缆材料有限公司分表计电系统,其在上述时间段内实际未生产,存在检测报告采样工况与实际不符问题。经进一步深入调查,该公司出具的大城县津大线缆有限公司自行检测报告(PKJC/WT[2022]967号),显示采样时间为2022年7月31日-2022年8月1日,但经查看大城县津大线缆有限公司分表计电系统,其在上述时间段内实际未生产,存在检测报告采样工况与实际不一致问题;该公司出具的大城县黄得务昌瑞三轮车配件厂自行检测报告(PKJC/WT[2022]1063号),显示采样人为四人,实际采样人为两人,存在采样人员数量与实际不符问题。任丘普科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范开展检测,伪造自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该公司负责人对以上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5万元。

(三)启示意义

第三方检测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范,以科学准确的方式做好检测工作,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结合分表计电系统平台等非现场手段精准、科学锁定违法证据,现场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更有利于有效打击恶意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倒逼第三方检测公司规范检测、守法自律,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37、济南中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类型: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案件来源:扬尘在线监测平台推送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日执法人员对某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东场区配套的PM10扬尘在线监测仪(设备编号:DB613494CB2527)于2023年6月27日17时主板损坏,该设备的运维单位为河北羽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损坏当天截至7月1日14时一直处于离线状态,现场核查原因为主板烧毁后返厂维修,该工地于2023年6月27日报告区住建局,计划3天维修完毕,截至检查时尚未恢复正常运行;西场区编号为XHMIN015078的PM10在线监测设备,该设备的运维单位为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23年6月21日显示监测数据一直为个位数,现场检查时显示小时数据为4ug/m3,与最近的世纪公园国控点位、周边工地扬尘在线数值40-55ug/m3存在明显偏差。该企业作为重点扬尘污染源,未按照规定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5万元。

(三)启示意义

扬尘污染问题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为持续深化推动城市扬尘污染问题的解决,石家庄市强化执法案件查处,增强警示教育。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扬尘整治工作,加大宣传和普法力度,将普法与执法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


38、河北标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6日至2023年6月7日,定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专项行动检查中发现,2022年4月16日至4月18日河北标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河北俊岐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北天展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自行监测,但通过电力部门调取用电单据显示,两家企业中频电炉变压器均于2022年4月7日在电力部门申请报停并断电,检测公司在检测对象处于停产状态下进行了废气及噪声检测,并出具编号为ZC2203122、ZC2203124的检测报告。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各种渠道未能联系到该检测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该公司的营业地址,系统显示2023年6月26日该公司发起了简易注销申请,正在进行公告(公告期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7月4日),该公司试图利用注销公司的方法逃避行政处罚。经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协调,定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到检测公司注册地址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已经搬离此处。2023年6月30日,定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检测公司注册地石家庄市高新区行政审批局送达《关于河北标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简易注销异议函》,提出注销异议,暂停该公司注销程序。2023年7月5日,检测公司授权委托人接受定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公司对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河北标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处罚款10万元。

(三)启示意义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存在较大的隐蔽性,执法人员通过线索深入调查,仔细核对生产工况、调取用电记录、检测报告等信息,锁定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重要证据,该公司试图以注销公司的方式逃避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暂停了该公司的注销程序,有力打击了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恪守法律底线,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39、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污染环境案

办案单位: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件来源:非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1日,定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定州市明月店镇政府工作人员联合对明月店镇大道庄村高速沿线开展无人机飞检,发现紧邻京港澳高速公路的雷改芬家猪圈旁存放有大量医疗废物。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核查,发现雷改芬家猪圈旁存放有大约15袋废旧输液管等医疗废物,现场有一把用于加工的剪刀及分拣完的输液管针头;院落东侧两间房存满用尼龙袋盛装的已加工的废旧输液管及输液袋破碎料,西侧院落里存放着一台已生锈的破碎机。经现场询问,雷改芬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自2023年2月开始从塑料市场购买外地运输来的医疗废物,用剪刀进行分拣,分离出针头和卡子,然后用破碎机进行破碎后堆存到屋里。雷改芬的行为属于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活动,涉案危险废物数量远超三吨,定州市生态环境局启动两法衔接机制,通知定州市公安局赶赴现场联合调查,经称重,雷改芬非法收集、贮存、处置的危险废物共计31.54吨,其中非法加工处置危险废物30.74吨、非法贮存危险废物0.8吨。

(二)查处情况

雷改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雷改芬涉嫌污染环境罪,现已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

(三)启示意义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十分隐蔽,往往发生在闲散院落等,对生态环境部门的巡查监管提出更高要求。本案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案件线索,充分体现科技手段在环境执法领域的重大作用。同时,发现违法线索后立即行动,联合公安机关共同打击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保持执法高压态势。


40、四川超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在风景名胜区内堆放弃渣等破坏植被案

办案单位: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风景名胜区内堆放弃渣案

案件来源:林业水务部门移交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8日,依据承德高新技术开发区林业水务局移交的相关线索,承德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阔佳、张剑锋对位于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狮子沟村避暑山庄外八庙风景名胜区内的四川超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京沈高铁V标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于在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狮子沟村避暑山庄外八庙风景名胜区内进行隧道施工作业,并将产生的废石料在隧道南侧200米左右位置进行堆放,总堆放量约70万立方米。执法人员通过科技执法手段利用无人机对该地进行飞检,结合该地现卫星图进行核对,均显示对保护区内原有灌木和草地等植被造成严重破坏。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弃渣堆放破坏了风景名胜区的植被和景观的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0年版)》的相关规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该公司处罚款50万元。

(三)启示意义

风景名胜资源是极其珍贵的自然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的相关线索,迅速成立专案小组赶赴现场调查取证,与相关部门形成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41、秦皇岛中红三融农牧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案

办案单位: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不予处罚案件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3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秦皇岛中红三融农牧有限公司肉鸡自养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场区内南侧扩建5栋鸡舍,设计单批出栏肉鸡18万只,鸡舍地基已建设完成,养殖鸡棚未建设,扩建5栋鸡舍项目未按要求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进行处罚。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规定,该养殖场违法行为符合免罚规定,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经研究对该公司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三)启示意义

将环境执法与服务保障齐抓共进,落实各项惠企措施,对企业存在的可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问题,积极劝导示范、指导帮扶,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及时纠错,同时对恶意排污行为依法惩处,严厉打击,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42、邢台兴泉枣业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案

办案单位: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信都区分局

案例类型:不予处罚案件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1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信都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邢台兴泉枣业有限公司酸枣汁加工生产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公司酸枣汁加工生产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主要设备已安装,未生产,现场未提供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项目已在区审批局备案,并委托第三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立即停止建设,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后期经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该项目未开工建设,已向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信都区分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信都区分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经信都区分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该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启示意义

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考虑企业经营困难的现实,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帮扶指导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将严格执法和教育引导有机融合,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提升企业守法意识。


43、邯郸山水盛茂玻璃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案例类型:不予处罚案件

案件来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6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执法人员对邯郸山水盛茂玻璃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外东侧部分废玻璃未苫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员现场对企业负责人询问未苫盖原因,企业负责人解释因废玻璃刚送到,负责工人未上班导致未完全苫盖,发现该问题后企业及时将厂区内东侧未苫盖物料进行了有效覆盖。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经集体研究讨论,魏县分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该案件反映了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存在不足,忽视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对大气的污染,发现问题后,在执法人员的帮扶指导下,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入企帮扶,强化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引导企业增强环保意识、生态意识,督促企业守法经营,以“宽严并济”的举措实现在监管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管。


44、河北省领航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复兴区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线索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1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复兴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对邯郸市钢铁集团钢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钢钢茂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邯钢钢茂公司委托河北省领航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第一季度自行检测,2022年3月2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LHJC字[2022]第HJ03200号)显示:邯钢钢茂公司炮泥碾压浇筑工序处理设施出口采样时间为3月17日,非甲烷总烃检测数据分别为6.76mg/m3、6.94mg/m3、7.07mg/m3。执法人员调取邯钢钢茂公司3月17日分表计电系统历史数据及《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记录表》显示,该企业检测期间处于停产状态,检测公司的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河北省领航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并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复兴区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三)启示意义

近年来,第三方环保服务产业发展迅速,少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掩盖企业排污的真实情况。在本案中,环境执法人员通过调阅《生产设施运行记录表》、分表计电数据、原始采样记录等方式,及时发现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从严从快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为净化第三方环保服务产业发展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45、张家口市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万全区分局

案例类型:机动车检测机构造假

案件来源:移交线索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7日,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万全区分局按照《张家口市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关于移交部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法情况的函》提供的问题线索,对张家口市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全面调查,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录像和比对检验报告,发现2022年11月6日车牌为冀FB016A的车辆在上线检测时有明显可见烟度,但该公司却违规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取现场视频等证据,确定该公司存在机动车检测造假的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万全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三)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支撑,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闸门”,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之一。检测过程若弄虚作假,形同虚设,未真正发挥检测监督作用,任由机动车超标尾气随意排放,必将影响生态环境质量,因此,必须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杜绝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


46、张家口博浩威特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万全区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信访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9日,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万全区分局接到《张家口市环境信访案件交办通知》后,按照问题线索组织执法人员对张家口博浩威特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全面调查。通过调取检验报告和历史记录及查验相关检测仪器等手段,对该公司编号为BTHP2022009的检测报告做了详细比对和分析,发现该报告环境空气苯系物多份气相色谱分析谱图采样时间与同台设备出具的其他谱图的时间格式不一致,存在明显差异。经询问,由于该公司业务人员和仪器设备不足,为了满足样品时限要求,没有对空白样品进行化验分析,直接用其他空白样做了替代,为了避免时间上的冲突,该公司人员把谱图时间做了修改,出具了虚假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万全区分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三)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一旦造假失真,不仅会让企业在虚假数据的掩护下不加节制地排污,加重环境污染,而且会误导监管部门的决策,给生态环境工作造成负面影响,会让环保治理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执法检查,有效打击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起到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47、承德市巨源食品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

案例类型: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承德市巨源食品有限公司北侧院墙外雨水排口有排水痕迹,排口外河道(旱河)内有积水,河床呈黑色。执法人员经入企审批后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使用生产车间东侧过道进行露天洗果作业,洗果废水未进行集中收集处理,直接排入地面雨水口,洗果废水沿雨水管道直排至厂区北侧院墙外河道(旱河)。经查,承德市巨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中,明确企业洗果废水及设备清洗废水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出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通过罐车运往兴隆县中治水务有限公司处理,不外排。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023年6月8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对该公司依法行政处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兴隆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

(三)启示意义

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日常巡查,深入调查控制现场,精准锁定违法证据,高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群众环境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密切与公安机关协作,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起到了强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48、赵县易伦化工产品经营处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31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安排执法人员依法到赵县前大章乡赵县易伦化工产品经营处进行现场核实,经调查发现,赵县易伦化工产品经营处院内露天堆放氯化钠(工业盐)约二百多吨,由于近期持续降雨,导致部分氯化钠随着雨水冲刷流入院内南侧排水口排放至院外渗坑内。石家庄市赵县环境监控中心取样人员对该公司废水外排水口流出的水体进行了取样,检测报告显示,外排水口流出的废水总镉浓度为0.56mg/L,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超标5.6倍。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实践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线索作用,注重对案件线索追根溯源,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及时有效固定关键证据,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合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福祉。


49、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违法从事建设活动案

办案单位: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分局

案件类型: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建设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

(一)案情简介

根据秦皇岛市委、秦皇岛市政府印发的《北戴河新区生态环境信访举报问题检查整改方案》要求,2023年7月18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北戴河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秦皇岛市涵紫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健康城二期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位于观海一路北侧,滨海新大道东侧。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园区内已投入使用并正常运营。2019年11月8日,经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同意秦皇岛北戴河风景名胜区石药健康城项目选址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经现场调查,该项目园区内建设有沥青道路3804㎡,此道路现状与选址方案的审批内容不符。项目外东南角建有名为安捷通一号停车场1处,停车场面积为2630㎡,该停车场地面未硬化但铺设有植草砖。该公司未能提供项目园区内建有的3804㎡沥青道路及项目外东南角公共停车场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审批手续。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北戴河新区分局按照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0年版)》的相关规定,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该公司处罚20万元。

(三)启示意义

风景名胜资源是极其珍贵的自然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深刻认识风景名胜资源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进一步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规范各项工作,与相关部门形成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促进风景名胜资源持续健康的发展。


50、李学宁利用渗井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件

办案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

案件类型: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介绍

2023年8月8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李学宁投资的金属表面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工艺流程为铁壳、打磨、喷漆、晾晒、成品。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喷漆工艺采用水帘除尘,经排气管道排入该厂西厢房水池内,水面上方漂浮大量漆渣悬浮物,水池内的水未经过处理通过暗管的方式排放至厂区内自挖井内,该井未做任何防渗措施。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废水排口水样,鉴定显示废水中含有锰、铜、铅、镉、六价铬等重金属,该厂利用渗井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

(二)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上述行为为“严重污染环境”。经与公安机关综合研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利用渗井倾倒有毒物质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目前,已采取强制措施三人。

(三)典型意义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是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打击的环境违法行为之一,偷排偷放、非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而且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环境污染类案件往往具有鲜明的行业特色和典型物质特征,此案中,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隐藏在农户民房中,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执法人员结合办案实际,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可疑线索深挖调查,发现摸排出隐蔽的违法线索,从而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51、廊坊冀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

案件类型: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收到上级交办文件《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廊坊冀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违规检测车辆情况查处的通知》,2023年4月10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检测服务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调取车牌号为冀R879D6检测视频资料,发现在2022年8月16日15点57分53秒检测过程中,在3号线摄像头发现尾气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而是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按照《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对该企业罚款十八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法人员针对三方检测公司数据造假的线索,通过视频系统调取锁定违法证据,认真核查检测过程和违法事实,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督促企业时刻绷紧严把检验数据质量的弦,绝不触碰法律红线。


52、高阳县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县分局

案件类型: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

案件来源:乡镇政府通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8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县分局接到高阳县邢家南镇人民政府通报,邢家南镇辛留佐村至南堤口村乡村公路两侧发现有废桶倾倒的不明液态废物。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检查,实地勘查发现4处堆放倾倒点位,总计被堆放、倾倒27桶(规格为150公斤塑料包装桶),现场异味明显。执法人员初步核实为含酸工业废物。案发次日村民举报,在高阳县与清苑区交界处边沟内有1处疑似危废倾倒点,总计被堆放、倾倒29桶,部分包装桶破损,少量废渣、废液泄露至农田。

(二)查处情况

因短时间内难以查找倾倒嫌疑人,高阳生态环境分局第一时间将所有倾倒物全部收集后暂存至保定绿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规范储存。2022年8月份和2023年2月份,委托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倾倒的不明废物进行了两次司法鉴定和称重,鉴定报告显示,14桶内装废液3.205吨,具有腐蚀性(pH值)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其余未表现危废特性。同时,对倾倒地点周边土壤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部分土壤受到酸性物质损害。高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线索移交至高阳县公安局,2023年2月13日,高阳县公安局对邢家南镇倾倒危废案进行立案侦办。目前案件已取得突破,并已初步确定危废来源及倾倒责任人。

(三)启示意义

接到案件线索后,高阳县分局开展前期信息研判,依据群众举报提供的危废倾倒地点、时间等信息,协调当地乡镇政府、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联合调查执法,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方向一致通力合作,在时间跨度长、倾倒点位多而分散的情况下、溯源到危废产生单位和倾倒人员,确保了证据固定全面、违法事实查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畅通。


53、河北科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顺平县分局

案例类型: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9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顺平县分局对保定市沐泽铜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调取其废气排放口采样平台历史监控,视频显示该公司委托的河北科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出现在采样平台进行实际采样的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15:02至15:09、15:10至15:15、15:18至15:25,其他时间采样平台均未发现采样人员采样。在线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显示从9:45至16:07分时间段内采集了27组样品,现场采样时间与原始采样记录明显不符。在相关证据面前,该检测公司负责人承认其采样人员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到监测点位去采样。

通过对该公司业务经理进行调查询问,该公司主动交代2023年4月28日对清苑县金南纸业有限公司锅炉进行监测时可能也存在同样问题。顺平县分局向清苑区分局发出了协助调查函,清苑分局查明该检测公司对清苑金南纸业有限公司的锅炉进行检测时伪造检测数据的违法事实,提供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经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同意此案件与清苑分局并案处理。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规定,顺平县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三)启示意义

通过监控视频发现线索并锁定案源,充分体现了非现场执法的威力,也为发现采样不规范现象拓宽了途径、指明了方向。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导致无法真实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针对此类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固定书证物证,对其中超出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委托有管辖权的机关协助调查,形成证据叠加效力,实现执法效能的倍增。


54、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虚假标记逃避监管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

案件类型:虚假标记逃避监管案

案件来源:非现场监管线索

(一)案情介绍

根据2023年9月20日省厅执法局推送综合研判任务,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线上线下巡查,该公司于9月19日向市局、县局报告称4点15分因故障干燥塔排气口氮氧化物出现超标数值,5时36分该公司在平台标记停运。经过进一步调取平台数据发现,该公司19日标停时段内数据较正常生产数据无明显变化,这表明其在平台标记后实际并未停产。该公司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限值为100mg/m3,标停时段氮氧化物折算值均超过许可限值,该公司存在虚假标记,掩盖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负责人承认,由于废气干燥塔和脱硝泵发生故障,出现超标数据,维修时从平台标记停运,实际未停产,分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截取了平台数据信息等相关证据材料,该公司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款的规定,盐山县分局将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移交至盐山县公安局。

(三)启示意义

排污单位在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标记停运后,其超标数据信息不会自动推送,该公司正是利用这一点,虚假标记,掩盖超标排污事实。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推送的超标数据时,更应着重掌握标停企业的数据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开展现场核实调查,运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执法方式,既能避免打扰合法企业的正常经营,又能精准发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55、河北众淳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件简介

2023年6月17日,接到上级交办的河北众淳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清河县长远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问题线索。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清河县长远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核实,监测报告(ZCHJ自行监测[2023]04155号)中显示河北众淳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清河县长远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采集了3个频次外排水样,实际上该检测公司仅采集了1个外排水样,检测报告中的其他两个检测数据属于伪造。

(二)查处情况

该检测公司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对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河北众淳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三)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出具真实检测数据是对企业环境质量状况的判定依据,近年来,第三方生态环境检测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存在侥幸心理,轻视生态红线的重要性,扰乱了环保服务机构市场秩序。在日常监管中,执法人员以“零容忍”高压态势,严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56、邯郸市永年区太行紧固件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永年区分局

案例类型: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案

案件来源:现场执法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30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永年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邯郸市永年区太行紧固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3号车间西北角一台滚丝机正在生产,滚丝机上方的集气罩未密闭,配套的高压静电油烟净化器未运行,车间内油烟弥漫,大量油烟通过车间大门向外逸散,无组织排放严重。经查,该公司负责人在明知道滚丝机集气罩未密闭、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情况下仍然生产,导致生产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该企业违法行为属于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21万元罚款,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行政拘留十日。

(三)启示意义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是每个企业的责任所在。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持续加大宣传和普法力度,将普法与执法有机结合起来,营造全社会生态环境守法氛围,不断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


环保督察自查清单        


     

24项常见问题判定清单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表


排污许可检查内容和适用法条清单




   
企业污染源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主要内容

1.生产设施检查 :

1)调查原材料、中间产品、产品的类型、数量

2)及特性等情况。

3)调查生产工艺、设备及运行情况。

4)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产品的购存与输移过程。

5)检查生产变动情况。

2.污染治理设施检查:

1)排污单位拥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类型、数量、性能。

2)检查污染治理设施管理维护情况、运行情况、运行记录,是否存在不正常停运情况,是否按规程操作。

3)检查污染物处理量、处理率及处理达标率,有无违法、违章或直接排污的行为。

4)检查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

3.排污口设置检查:

检查污染物排放口(源)的类型、数量、位置,设置是否规范。

4:污染物排口情况检查:

检查排污口(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5.应急响应:

检查排污单位是否编制了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配置比较完备的应急处置设施。

二、水污染源现场检查

1.用水情况:

检查企业的用水量是否合理,用水工艺和设备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禁止和淘汰的范围,是否浪费水资源。

2.设施的运行状态:

检查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态及运行管理情况,是否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3.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

1)检查计量装置是否完备;处理能力是否能够满足处理水量的需要。

2)核定处理水量与生产系统产生的水量是否相符。如处理水量低于应处理水量,应检查未处理废水的排放去向。

4.废水的分质管理:

1)检查对于含不同种类和浓度的污染物的废水,是否进行必要的分质管理;对于需进行预处理的生产废水,是否采取了预处理措施。

2)如水污染物中含有必须在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监测的污染物,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在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了采样监测点,是否在车间处理达标,是否将污染物在处理达标之前与其他废水混合稀释。

5.处理效果:

检查处理后的水质是否达到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水平。

6.污泥处理、处置:

检查废水处理中排出的污泥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是否产生二次污染。

7.污水排放口:

1)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位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的排污口位于以上区域附近的,是否会对受保护的区域内的水体造成污染。

2)检查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口设置是否超过规定数量。

3)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监测采样点。

4)检查是否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5)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装置、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控仪,运行是否正常。

8.排水量复核:

1)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2)有给水计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3)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数进行估算。

9.有毒物质排放:

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向水体和地下排放有毒物质。

10.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是否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目测观察排放废水的表观性状有无异常,有无稀释、偷排行为。如有异常可进行现场测定或采样,或及时通知监测部门采样分析。

11.排水分流:

检查排污单位排水分流是否实行清污分流。

12.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流、贮存及处理。

13.废水的重复利用:

检查处理后的废水的回用情况,鼓励企业开展废水重复利用。

三、大气污染源现场检查

1.燃烧废气:

1)检查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锅炉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检查环保设备的配套状况及环保审批、验收手续。

2)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 检查排气口的林格曼黑度是否超标,如果超标则分析原因;检查除尘设备的运行状况,干清除是否漏气或堵塞,湿清除灰水的色泽和流量是否正常;检查灰水及灰渣的去向,防止二次污染。

3)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燃烧设备的设置、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控制二氧化硫和酸雨的政策,用煤的含硫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大型燃烧设备是否有脱硫装置。

2.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1)检查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粉尘的情况。

2)检查排放恶臭的情况。

3)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4)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5)检查煤场、料场、货场的防扬尘措施。

3.消耗臭氧层物质:

检查企业是否违反规定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

4.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1)除尘系统:检查实际除尘效率是否符合要求,除尘器是否得到较好的维护,保持密封性;除尘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渣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处置,避免二次污染;处理后的烟气黑度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检查废气收集系统效果;检查气体排放口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检查处理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渣的处理、处置情况。

5.废气排放口:

1)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2)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3)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新污染源一般不允许有无组织排放存在。

4)检查排气简是否设置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有污染物处理、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置采样口。采样口、采样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规范。

5)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和已投入使用的单台容量等于或大于 14MW(20 吨/小时)” 的锅炉,检查是否安装了二氧化硫和烟尘在线监测仪。

6.扬尘污染源:

检查堆料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要求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四、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查

1.固体废物来源:

了解生产工艺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规律、产生方式。

2.危险废物:

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确定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了解其数量、处置方式及处置单位的资质。

3.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

1)露天贮存冶炼废渣、化工废渣、炉渣、粉煤灰、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检查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贮存设施或贮存场。

2)易造成二次扬尘污染的固体废物,检查是否采取喷洒防尘等防治措施。

3)对于有毒有害等危险废物,检查是否设置专用贮存、处置场所,是否设置明显的标志,边界是否采取封闭措施,是否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4)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检查是否采取了适当的环境保护措施。

5)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

1)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在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防扬散措施是否齐全。

3)检查固体废物的防渗漏措施是否齐全,贮存时是否设置人造或天然衬里,配备浸出液收集、处理装置。

4)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进行严格检查。检查处理、处置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危险废物是否有识别标志;在贮存、处置、运输中是否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监控系统是否完善,监测计量装置数据是否连续完整

5.固体废物转移:

对于发生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检查固体废物转移手续是否完备。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是否由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6.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鼓励和指导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五、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查

1.产噪设备:

检查产噪设备是否为国家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淘汰产品;检查产噪设备的布局和管理。

2.噪声控制与防治设备:

检查噪声控制与防治设备是否完好,是否按要求使用,管理是否规范,有无擅自拆除或闲置。

3.噪声排放:

根据国家标准监测方法,进行现场监测,确定经治理后噪声排放是否达标。

4.建筑施工噪声: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情况进行申报,是否采取了减少建筑施工噪声影响的措施,遵守规定的施工时间限制。接到居民举报,应及时检查处理。

5.社会生活噪声:

检查噪声产生单位边界噪声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六、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检查

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1-1995)以及原国家环保局《〈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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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蓝天
2024年05月16日 07:46:07
3楼

案例具有警示作用,值得一看,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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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倍努力
2024年05月16日 08:13:21
4楼

学习了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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