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就是以项目实际执行后的项目成本为基数,加上约定的酬金计取方式,形成最终的EPC合同价。酬金的形式有以下几种:(1)固定酬金,针对某项目双方确定一个固定数,不随项目执行的最终实际成本变动;(2)按项目直接实施成本为基数比例提成;(3)按约定的项目暂估成本为基数加奖罚,也就是说达到项目设定的目标以下,按节余部分提成,超限担责。前两种情况,对EPC承包人来说没有成本风险,不用担心由于前期对项目成本核算不准导致亏损,只要做好专业项目管理按既定的项目目标(工期、质量、安全等等)完成,即可拿到约定的酬金。第三种情况有些类似总价包死的方式,设定目标成本,超额有罚、节余有奖,不同的是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成本参与更多一些。
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就是以项目实际执行后的项目成本为基数,加上约定的酬金计取方式,形成最终的EPC合同价。酬金的形式有以下几种:(1)固定酬金,针对某项目双方确定一个固定数,不随项目执行的最终实际成本变动;(2)按项目直接实施成本为基数比例提成;(3)按约定的项目暂估成本为基数加奖罚,也就是说达到项目设定的目标以下,按节余部分提成,超限担责。前两种情况,对EPC承包人来说没有成本风险,不用担心由于前期对项目成本核算不准导致亏损,只要做好专业项目管理按既定的项目目标(工期、质量、安全等等)完成,即可拿到约定的酬金。第三种情况有些类似总价包死的方式,设定目标成本,超额有罚、节余有奖,不同的是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成本参与更多一些。
2.1 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的特点
不管是哪种方式,只要最终成本结算影响到承包商利益时(如按比例提成酬金和最大项目成本奖惩等),在项目启动前就要对成本核算方式有明确约定,并且在实施中发承包双方均会在意成本的发生及确认过程。与固定总价合同相比,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对承包商优化成本的动力较弱,承包的风险也相对较小。第三种方式相对有些动力,但确定目标值会比较麻烦,成本基数如何被双方都认可?利润分成比例如何确定?实施过程中如何处理项目成本确认以及变更的发生确认等等,看似简单的成本加酬金模式,成本的确认其实很复杂。
2.2 成本的确认方式及难点
那么成本如何核算和确认呢?实践中我们遇到的常用的两种模式:一种是定额计价。按约定好的某地、某版定额、市场信息价等为基础最终结算做为项目成本依据;另一种是通过二次招标竞价确定。按二次招标后各分包的合同价加变更的结算价确定。不管用哪种方式,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一定要明确成本确认方式。
当约定为定额计价方式确定项目成本时,一定要详细明确地列明哪种定额;当约定定额列项不全、不能满足项目需要时,采用什么定额(行业或某地或全国统一定额)作为补充、哪个更优先,借用定额是部分借用还是全套套用(消耗量、取费等)等等。没有哪套定额可以包揽全部,当遇到新列项时用什么方式解决。关于这些问题,不同造价专业人员站在不同角度观点往往不同,不管是过程计价还是最后结算,经常会发生争议。更主要的是项目成本的确认是事后的,而承包人更希望在实施前确定成本,尤其对于工期较紧的项目,如果在确定分包时无法有明确的成本(只能有计价原则),对发承包双方来说,心里不踏实,实施起来都会有后顾之忧,影响项目的执行效率。
如果以二次招标竞争而来的中标价为分包执行成本,则需要由业主(原发包人)和EPC承包商组成的招标团队,进行公开或邀请方式的招标采购工作,工作量大、周期长,同样对项目实施的效率有较大影响,而且公开选取的包商是否是对项目执行最有利的,价格的确认和技术力量是否匹配,业主和EPC承包商之间总会有因角度的不同,观点不一,产生扯皮。
我们遇到过的成本加酬金还有Guaranteed Maximum Price (GMP)方式,就是有一个最高限价,超出此限价,对总承包商要有罚责,低于此限价,可以约定利润提成。这样一个双重约束,对上有压力,对下有动力。这种更类似固定总价模式,能够让EPC承包商更关心、更有动力进行项目成本控制,但这种模式同样存在目标成本如何确定问题,存在着项目目标成本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问题,并进而连带的利润提成或罚责如何确定,过程的成本确认问题,变更责任问题等等,最终成本影响奖罚绩效。因此,过程的任何一项影响成本的决策都要考虑另一方态度,所以各方都很慎重,甚至由于各自角度观点的不一致,发生争议,致使决策效率下降,影响项目推进。
2.3 选择成本加酬金模式的适用条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对成本加酬金适用条件做了这样的说明:“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实践中我们遇到的仍然是两类客户:
(1)外资客户。选择这种形式的外资客户,一般是对拟投资建设的项目有非常丰富的经验数据,并且自身厂务建设团队实力较强,人员配备齐全。项目管理体系完善,项目建设的技术规格资料较清晰明确。因此,对于承包商提供的各种实施方案(设计、施工等),他们有较强的审核评判能力,并且外资客户对项目管控的执行力较强。所以,基本上能够相对控制成本不跑偏,质量、安全、进度等能够按设定的好的目标执行。而且,外资客户更多地是选择GMP的成本加酬金模式,他们正是拥有较成熟的管理团队或管理咨询公司,较丰富的历史经验数据,能够设定一个成本目标最大值(Maximum Price),承包商在此基础上报价竞争,并且前提是要接受这个最高限价。这种模式对客户来说通过最高限价方式控制了超预算的可能,给承包商以成本控制的压力,同时也实现过程中的更多参与,确保项目按客户自身的期望发展。
(2)以赶工为目的、项目需要尽快启动的内资客户。国内客户选择这种模式,一个是出于发承包双方彼此信任问题,一个是出于工期紧张考虑。尤其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如何使用、使用是否合理都要经过专业审计审核。在前期方案阶段(还没有施工图情况下)一次固定包死的计价方式无法满足这种事后审计的要求,项目又要快速推进,成本加酬金模式即可确保在项目前期让EPC承包商之间有适当竞争(技术方案、酬金等),又能尽快确定中标人快速向前推进项目,让发包人全过程了解每项成本的发生,起到过程监控成本的作用。只要做到,在招标阶段就把审计对成本核算的原则加进去,以约定项目成本的确认方式和原则,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事后审计发现投资偏离的不确定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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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成本加酬金合同特点分析及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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