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术语和定义、分类、设计要求、配置要求、控制与操作、安全要求、安装施工、调试、验收、维护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的设计、安装、验收和维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本标准规定了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术语和定义、分类、设计要求、配置要求、控制与操作、安全要求、安装施工、调试、验收、维护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的设计、安装、验收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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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306.1 阻燃及耐火电缆 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第 1 部分:阻燃电缆
GA 306.2 阻燃及耐火电缆 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第 2 部分:耐火电缆
悬挂固定安装在保护区域,能通过自动探测启动或控制装置手动启动,由驱动介质驱动干粉灭火剂或超细干粉灭火剂实施灭火的装置。(以下简称干粉灭火装置)
干粉灭火剂与驱动气体贮存在同一容器内,通过驱动气体驱动干粉灭火剂喷放的灭火装置。(以下简称贮压干粉灭火装置)
干粉灭火剂与燃气发生器贮存在同一容器内,通过燃气发生器内固体燃料燃烧产生的气体驱动干粉灭火剂喷放的灭火装置。
(以下简称非贮压干粉灭火装置)
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与火灾探测控制组件组合,实行多具联动的系统。(以下简称干粉灭火装置系统)
在局部应用灭火条件中,将保护对象划分成若干个灭火区域,一个灭火区域即为一个灭火单元。
e) F 类火灾,烹饪器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5.1.2 干粉灭火装置不适用于扑救火灾的种类应符合 GB 50347 的规定。
5.1.3 干粉灭火装置使用环境温度应符合 GA 602 的规定。
5.1.4 多具干粉灭火装置联动,其喷出干粉灭火剂的时间差,应符合 GA 602 的规定。
5.1.5 干粉灭火装置不宜设置在易受碰撞、受日晒雨淋的位置。当干粉灭火装置设置在上述位置时,应带有保护罩。
5.2 全淹没灭火方式防护区及干粉灭火装置设置要求
5.2.1 全淹没灭火方式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喷放干粉灭火剂时防护区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应符合 GB 50347 的规定;
b)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 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 h;围护结构的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 1200 Pa;
c) 防护区的通风设备,在喷放干粉灭火剂前应自动关闭。
5.2.2 全淹没灭火方式干粉灭火装置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干粉灭火装置的布置,应能使喷放的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
b) 干粉灭火装置距不可关闭的通风口最近边缘不宜小于 2 m;
c) 城市管廊、电缆隧道干粉灭火装置布置的间距不宜大于 6 m。
5.3 局部应用灭火方式的保护对象及干粉灭火装置设置要求
5.3.1 局部应用灭火方式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 3 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b) 干粉灭火装置喷口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口喷射角范围内不宜有遮挡物;
c) 根据保护对象的实际情况,可将保护对象划分成若干个灭火单元。
5.3.2 局部应用灭火方式干粉灭火装置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贮压干粉灭火装置的最大安装高度不宜大于 6 m,非贮压干粉灭火装置最大安装高度不宜大于8 m。当安装高度超过干粉灭火装置的最大安装高度时,应分层布置;
b)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贮压式干粉灭火装置喷口距液面不得小于 2.5 m,非贮压式干粉灭火装置喷口距液面不得小于 3 m。当保护对象为可燃固体时,干粉灭火装置喷口距保护面不宜小于 1 m;
c) 同一区域内的保护对象划分为若干个灭火单元时,干粉灭火装置的布置,应使喷放形成的有效灭火干粉雾完全覆盖灭火单元内的保护物或区域;
d) 干粉灭火装置应用高架仓库货架保护时,干粉灭火装置宜以货件为灭火单元分层布置。货件互为三面遮挡时,干粉灭火装置配置可按有实际围护结构进行设计。
m =C×Vv ×K1 ×K2 ×K3 .................................(1)
C ——干粉灭火剂设计灭火浓度,单位为千克每立方米(kg/m3)。
普通干粉灭火剂设计灭火浓度符合GB 50347的规定,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灭火浓度为注册灭火浓度的1.2倍;
K3 ——干粉灭火装置喷射不均匀补偿系数,按表3取值;
.......................................(2)
m1——单具干粉灭火装置干粉额定充装量,单位为千克(kg)。
x Q ——防护区灭火剂的平均喷射速率,单位为千克每秒(㎏/s)。贮压干粉灭火装置取防护区灭火剂设计用量/5 s~8 s;非贮压干粉灭火装置取防护区灭火剂设计量/1 s~3 s。
f P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单位为帕(Pa),取1200 Pa。
6.2.1 局部应用灭火方式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采用面积法不能做到使所有表面被完全覆盖时,宜采用体积法。
a) 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按 GB 50347 的规定选取。
b) 干粉灭火装置的喷口向下呈垂直状态时,以喷口至保护对象表面的距离,确定干粉灭火装置相应的保护面积;若喷口向下呈非垂直状态时,其喷射方向的保护面积与垂直布置相同;
c) 干粉灭火装置宜等距布置,喷射的灭火剂应完全覆盖保护对象;
d) 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及干粉灭火装置数量应按公式(4)、公式(5)计算。
m1——单具干粉灭火装置干粉额定充装量,单位为千克(kg);
As——干粉灭火装置保护面积的灭火剂喷射强度,单位为千克每平方米(kg/m2),按表4或表5取值。
a) 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罩的体积,封闭罩的底面应是保护对象的实际底面。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部无实际围护结构时,封闭罩外缘至保护对象每侧外缘的计算距离不应小于1m;
m=K1 ×K3 ×V1 ×C ...................................(6)
K3——干粉灭火装置喷射不均匀补偿系数,按表3取值;
V1—— 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单位为立方米(m3);
C ——干粉灭火剂设计灭火浓度,单位为千克每立方米(kg/m3),按6.1.1取值。
m1—— 单具干粉灭火装置干粉额定充装量,单位为千克(㎏)。
a) 同一防护区内,采用单感温元件启动的干粉灭火装置不宜超过 8 具;
b) 干粉灭火装置系统采用电引发启动时,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当用于经常有人值守或工作的场所时,可不设自动控制启动方式;
c)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灭火装置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探测信号后才能启动,并宜延迟喷放,延迟时间不应大于30 s。
7.2 采用电引发自动启动的干粉灭火装置系统,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至少设置一个启/停按钮。启/停按钮安装在防护区入口或保护对象附近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约1.5 m,其靠近门轴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 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 m,且应明显标出其对应的防护区和保护对象的名称。
7.3 设置干粉灭火装置系统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设置系统启动喷放的信号反馈装置。
7.4 火灾探测联动控制设备应符合GB 16806、GB 4717 的要求。
7.5 电源设备应符合GB 16806 的要求,且应满足所需启动的干粉灭火装置及设备运行总容量的要求。
7.6 电缆、导线应符合GA 306.1 和GA 306.2 的要求,其线径应满足干粉灭火装置启动及设备运行总电流的要求。
7.7 灭火剂的喷放指示灯宜安装在防护区入口的正上方。
b) 施工现场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及实施方案、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
c)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按表 A.1 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a) 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应齐全;
b) 干粉灭火装置、火灾探测及联动控制设备等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证明;
c) 干粉灭火装置、火灾探测及联动控制设备维护说明书、安装作业指导书应齐全;
d) 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
f) 干粉灭火装置系统安装所需的预埋件及预留孔洞等工程建设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9.1.3 工程安装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a) 采用的材料及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进场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b) 施工应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和装置厂家的安装施工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
c)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d) 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
f) 干粉灭火装置系统安装完工后,应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
施工前应对干粉灭火装置系统组件进行进场检验。进场检验抽样检查有一件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加倍抽样仍有一件不合格,判定该批材料为不合格,应进行更换。
9.2.2.1 干粉灭火装置外观质量应按产品20%抽查,不足5 具时按1 具抽查。其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产品表面保护层完好,无锈蚀及明显碰撞变形等机械损伤,干粉灭火装置组成的各部件应无松动;
c) 贮压干粉灭火装置的感温元件无破损,压力指示器应指示在绿色区域内;
e) 干粉灭火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9.2.2.2 电引发器引线无破损、断裂。电引发器引线与干粉灭火装置或插座的连接应无松动、脱出。抽查的数量同9.2.2.1。
9.2.2.3 带有控制模块的干粉灭火装置上的模块与干粉灭火装置连接应牢靠;模块上的插件与模块的接插应牢靠,插座上的引线与插件的连接无松动脱接。抽查的数量同9.2.2.1。
9.2.3.2 灭火控制器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外观应无锈蚀及明显的碰撞变形等机械损伤,元器件无脱落,紧固部位无松动;
9.2.3.3 启/停按钮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电缆、导线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设计要求。按电缆导线长度10%抽检,电缆、导线外表应无破损、断裂。
电缆、导线的保护套、线槽材质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及设计要求。按电缆导线保护套、线槽长度10%抽检,套管外表应无破损、断裂。
电源的型号、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电源元件无脱落、紧固部件无松动、仪表无破损。
9.3.1.1 检查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几何尺寸、可燃物的种类等应与设计文件应相符合。如发现不符应及时处理。
9.3.1.2 检查干粉灭火装置,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a) 干粉灭火装置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逐具检查贮压干粉灭火装置:电引发器及导线无断裂、破损;喷头组件及玻璃泡应无破损;干粉灭火装置上的压力指示器应指示在绿色区域内。
c) 逐具检查非贮压干粉灭火装置:密封铝膜应无损坏、破裂;电引发器引线应无破损、断裂,引线与插座的连接应无松动、脱出。连接模块应无损坏,插件与模块连接应无松动。
9.3.1.3 检查灭火控制器、电源、手动按钮的型号、规格应与设计文件相符合。且外表无损伤,部件无脱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9.3.2.1 干粉灭火装置的支架应固定牢靠。安装在轻质顶板、空心顶板下,或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干粉灭火装置与支架的连接应牢靠,不得有松动。
9.3.2.2 干粉灭火装置安装位置、喷口方向、防护区连接反馈器数量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9.3.2.3 贮压干粉灭火装置安装时,压力指示器宜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位置。安装在吊顶内的干粉灭火装置其喷头和压力指示器宜露出吊顶。
9.3.3.1 火灾探测器、灭火控制器、启/停按钮、声光报警器的安装,按照GB 50166 执行。
9.3.3.2 灭火控制器、启/停按钮应设置在防护区邻近便于操作的地方。局部应用干粉灭火装置系统的灭火控制器、启/停按钮应设置在保护对象附近的安全位置。
9.3.3.3 灭火控制器、启/停按钮应安装牢靠。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9.3.3.4 外置的消防智能电源宜和灭火控制器设置在一处,其接线按该电源说明书及灭火装置系统安装作业指导书进行。
9.3.4.1 导线的连接应可靠,可采用接线端子连接或焊接。采用接线排连接时应旋紧压线螺钉,不得松动;采用冷压端子连接时,应严格按照相应的端接规范进行端接和检查。焊接时根据线径选择相应的
电烙铁,把去掉绝缘层的两线端绞和在一起焊接。焊好后,焊接端应进行绝缘处理。
9.3.4.2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9.3.4.3 电缆芯线或导线的端部,应按设计图纸规定标明编号。同一工程的传输线路正极线“+”宜为红色,负极线“-”宜为黑色,其他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
9.3.4.4 导线应穿管、线槽进行保护。穿过或设置在容易产生爆炸危险场所的导线,应穿防爆保护管等防爆措施。
9.3.4.5 导线、电缆安装完毕,在与干粉灭火装置连接前,应测量电源线两端,确定无电压、电流输出后方可接线。
9.3.4.6 干粉灭火装置与电源线连接完毕,测量电源总线两端,应无短路或断路。
9.3.5.1 干粉灭火装置系统安装完毕,填写表B.2。
9.3.5.2 隐蔽工程安装施工结束应进行验收合格后,填写表B.3。
10.1.1 干粉灭火装置系统的调试,宜在火灾报警控制系统及开口自动关闭装置、通风机械、防火门帘等联动设备的调试完成后进行。
10.1.2 调试前应检查干粉灭火装置系统的组件型号、规格等应与设计文件相符合。干粉灭火装置系统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要求。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后方可进行调试。
10.1.3 干粉灭火装置系统的调试负责人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调试时,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10.2.1.1 灭火控制器调试前应切断灭火控制器与干粉灭火装置系统启动控制连线,接通电源。灭火控制器的调试应按GB 50166 要求执行。
10.2.1.2 调试完毕,灭火控制器应复位。测量灭火控制器输出端无启动电压电流输出,复原控制连线。
10.2.2.1 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调试。调试前检查启/停按钮安装、布线及与灭火控制器连接应符合要求:
a) 切断灭火控制器与干粉灭火装置系统的启动控制连线;
b) 对可恢复的启/停按钮,按下启动按钮,延时时间后,灭火控制器控制输出端应有启动电压电流输出。在设定的延时时间内按下停止按钮,在延迟时间后,灭火控制器应无启动控制电压电流输出;
c) 对不可恢复的启/停按钮,应从备用量中抽样进行试验。
10.2.2.2 在使用停止按钮后,按下启动按钮应可以再次启动。
10.2.2.3 调试结束,启/停按钮应复位,测量灭火控制器输出端应无电压电流输出,恢复与控制设备连线。
10.3.1 干粉灭火装置系统应进行自动模拟启动、手动模拟启动试验,干粉灭火装置系统模拟喷放试验。
a) 灭火控制器控制连线与干粉灭火装置系统脱离,用指示灯作为负载,或用测量仪器连接在灭火控制器启动输出端;
b) 人工模拟火警,使防护区或保护区两个火灾探测器动作,观察灭火控制器控制启动输出端连接的指示灯应显亮,或测量仪器应有显示;
c) 试验结束后,灭火控制器应复位。测量灭火控制器输出端无启动电压电流输出,连接与干粉灭火装置系统连线。
a) 按 10.3.2 a)的方法将灭火控制器与相关负载或测量仪器连接;
b) 分别按下灭火控制器启动按钮,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附近的启/停按钮中启动按钮,连接在控制器控制启动输出端的指示灯应显亮,或测量仪器应显示;
c) 按下启动按钮后,在延迟时间内按下停止按钮,在延迟时间后,灭火控制器输出端应无启动信号输出;
d) 试验结束,灭火控制器、手动启/停按钮应复位。测量灭火控制器输出端无启动电压电流输出,连接灭火控制器与干粉灭火装置系统连线。
10.3.4 干粉灭火装置系统模拟喷放灭火剂试验:
a) 每个抽样试验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任取 2 具干粉灭火装置(不足3 具取1 具)。贮压干粉灭火装置换上只充气不灌粉的干粉灭火装置,非贮压干粉灭火装置用实物,并按设计要求接好控制线。其他干粉灭火装置的控制线与灭火控制器的启动输出端脱离;
b) 把灭火控制器的功能置于自动启动。人工模拟火警,使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两个火灾探测器动作,到达延时时间,灭火控制器应启动干粉灭火装置喷放灭火剂;
c) 把灭火控制器的功能置于手动启动,按下灭火控制器手动按钮,或按下对应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手动启动按钮,到达延时时间,灭火控制器应启动干粉灭火装置喷放灭火剂。
10.3.5 干粉灭火装置系统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调试结束,应填写表B.4。
11.1.1 干粉灭火装置系统工程的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共同进行。
b) 经批准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
c) 干粉灭火装置、控制组件出厂合格证及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证明;
e) 工程质量控制管理记录和安装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11.1.3 干粉灭火装置系统工程验收按表C.1 规定的内容进行资料核查,按表C.2 规定的内容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功能分项工程有一项不合格时判定该分项工程不合格。其他分项工程中有三项不合格时判定该分项工程不合格。分项工程不合格判定该干粉灭火装置系统不合格。
11.1.4 干粉灭火装置系统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a) 更换设备或返修。不合格的分项工程更换设备或返修后,应重新进行验收;
b) 经返修处理改变了组件外形但能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使用要求,可按经批准的处理方案和协议文件进行验收;
c) 经返修或更换系统组件的工程,仍不符合要求时,严禁投入使用。
11.1.5 验收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移交11.1.2 规定的文件资料。
11.2.1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划分、几何尺寸、开口、通风、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及泄压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11.2.2 防护区的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a) 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b) 防护区内的声光报警装置、入口处灭火剂释放指示灯、安全标志;
c) 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风装置。
11.3.1 干粉灭火装置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喷口方向、干粉灭火装置电引发器及模块的连接线应符合9.3.2、9.3.4 的要求。按干粉灭火装置的20%检查。不足10 具时按2 具检查。
11.3.2 控制组件的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应符合9.3.3 的要求。
11.4.1 模拟自动启动、手动启动喷放试验按10.3.2、10.3.3 的规定方法进行,应合格。
11.4.2 模拟喷放灭火剂试验按10.3.4 规定的方法进行,应合格。
12.1.1 干粉灭火装置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
12.1.2 系统的使用维护操作说明应设置于控制组件的附近明显位置。
12.1.3 干粉灭火装置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12.1.4 应按规定对干粉灭火装置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填写表D.1。
12.2.1 每月应对干粉灭火装置系统进行两次检查。检查内容和要求:
a) 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的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应符合设计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b) 干粉灭火装置及火灾报警控制系统组件,不得有移位、锈蚀;
c) 贮压干粉灭火装置压力指示器应指示在绿色区域内。若压力指示器指针低于安全区,应进行检查、维修;
d) 非贮压干粉灭火装置喷口密封铝膜应无破损。发现破损,应及时更换干粉灭火装置。
12.2.2 每年至少对干粉灭火装置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内容、要求包括按月检查的项目和要求,还应包括下列项目:
a)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用途及开口,应符合设计要求。如不符合,应及时整改;
c) 进行一次模拟自动启动试验,应符合 10.3.2 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