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建立如下主要工作制度 1.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项目法人和承包单位双方提交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方可实施。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但可向项目法人或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文件的建议。
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监理应指示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
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支付。
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
监理机构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指示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质量缺陷备案表,内容应真实、全面、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由项目法人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参与、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