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切实加强长江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利部近日印发《长江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颁布实施后,水利部组织长江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及流域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摸底排查,在对流域1200多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复核的基础上,将324个向地级以上城市供水且供水人口大于20万的地表水水源地和年供水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水水源地等流域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纳入《长江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涉及上海、江苏、安徽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地表水水源地320个,地下水水源地4个。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切实加强长江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利部近日印发《长江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颁布实施后,水利部组织长江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及流域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摸底排查,在对流域1200多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复核的基础上,将324个向地级以上城市供水且供水人口大于20万的地表水水源地和年供水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水水源地等流域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纳入《长江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涉及上海、江苏、安徽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地表水水源地320个,地下水水源地4个。
水利部要求长江流域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切实提高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做好长江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长江流域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规划水源布局,推进城市备用或应急水源建设,不断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优水优用;把水源地作为流域区域水量调度方案的优先保障目标,严格取水管理和水资源调度;继续做好年度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推动整改提升;不断增强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能力,推进部门间、上下游、流域区域间信息共享;配合有关部门深入推进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不断强化污染风险防范。
下一步,长江流域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长江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基础上,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组织制定辖区内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