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质量,针对各有关方面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等国家标准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点难点问题,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了《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以下简称《解析》)。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质量,针对各有关方面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等国家标准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点难点问题,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了《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以下简称《解析》)。
《解析》共分 9 章,分别为建筑类型和范围;总平面布局和灭火救援设施;建筑高度和防火分区;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和排烟;电气消防。《解析》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解释工作。各单位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还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山西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7.4.1 高层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分隔成供各住户独立使用的储藏间(住宅套内的地下室除外)或自行车库(不含电动自行车库),当该住宅建筑(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地下室应按中危险级Ⅰ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该住宅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地下室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2 机械停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计算时应附加车架内喷头流量,当仅有 1 层车架时,附加喷头数量按 8 只计算;当为 2 层及以上车架时,附加喷30头数量按 14 只计算。
7.4.3 高层住宅建筑供本楼使用的低压配电室、弱电机房不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
可不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4.4 通透性吊顶场所,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70%时,在吊顶上下方均应布置喷头。
7.4.5 独立建造的大、中型幼儿园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此类建筑也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7.4.6 柴发机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储油间也应设喷头保护。
7.4.7 自动扶梯可仅在扶梯最下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保护。
7.4.8 机械车库车架托板处喷头,可参照货架式仓库喷头选型,采用 K=115 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或 K=80 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喷头最低工作压力K=115 不应小于 0.10MPa,K=80 不应小于 0.20MPa。
7.4.9 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的防化值班室、滤毒室、防毒通道、密闭通道及简易洗消间等部位,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保护。
7.4.10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计入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局部突出屋顶的排风、排烟机房、水箱间、电梯机房等设备间,可不设自动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
7.4.11 二类高层宿舍建筑,其房间和走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