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未约定结算期限时,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给排水小企鹅
2022年10月19日 10: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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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的结算期限应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而实践中常常发生双方未约定或口头约定的情形,导致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无法确定,一旦发包人长时间未结算或拖欠工程款 , 承包人可能超过3年才提起诉讼,此时发包人多会以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可见,工程价款的结算期限与诉讼时效紧密相连,也直接影响到承包人索要工程款。因此,本文针对在施工合同中未约定结算期限的情况下,结合两个判例探讨诉讼时效能否开始起算。

工程价款的结算期限应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而实践中常常发生双方未约定或口头约定的情形,导致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无法确定,一旦发包人长时间未结算或拖欠工程款 承包人可能超过3年才提起诉讼,此时发包人多会以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可见,工程价款的结算期限与诉讼时效紧密相连,也直接影响到承包人索要工程款。因此,本文针对在施工合同中未约定结算期限的情况下,结合两个判例探讨诉讼时效能否开始起算。


                  一、实务中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结算期限,诉讼时效处于没有起算的状态。

观点二认为双方当事人关于结算义务履行期限之具体约定不能一味的保护怠于履行结算的义务的承包人。

本人认为站在法律人的角度,观点二是言之有理的,但实务中,发包人本就处于强势的地位,拖欠工程款也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承包人索要工程款更是周期长、难度大,因此在工程款并未约定结算期限的前提下,诉讼时效不能开始计算。

           二、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判例    

 

 

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在法院审理承包人主张的工程款是否成立的同时,往往将诉讼时效作为案件争议焦点之一。这意味着在承包人提起的工程价款给付之诉中,实际暗含一个诉讼时效确认之诉,法院除了要认定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外,还要认定承包人的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一】(2020)云2901民初2041号杨智敏与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顺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事实简述】被告辛街建筑公司承建大理州森林公安局工程和大理州卫校工程。被告黄顺利系辛街建筑公司上述二项目的负责人。经辛街建筑公司同意,黄顺利于2012年底、2013年7月,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将上述二项目中的土石方工程先后分包给原告杨智敏,还约定由杨智敏提供部分的建筑材料(红砖、砂石等)。杨智敏按约定施工并按照要求提供建筑材料。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杨智敏对大理州森林公安局项目进行施工,产生工程款655277元(土方+机械台班)、提供材料642936.30元(砖、砂等)。

【争议焦点之一】原告起诉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在当事人未约定工程款结算期限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原则上不起算。应此,原告起诉工程款未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二】(2022)浙0327民初2048号温州市建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藻溪镇平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事实简述】2015年6月5日,被告平水村村委会作为发包人与原告建丰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了承包总造价、项目承包内容、工程付款方式。上述工程已修缮完毕并交付使用,但未进行工程款结算。

【争议焦点之一】原告起诉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原、被告未约定工程款结算期限,至今亦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故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被告抗辩诉讼时效已过,不予采信。


                  三、总结    

 

 

施工合同中如双方未约定工程款结算期限,则债权和债务关系处于未确定的状态,承包人不可能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



       
四、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依据      

 

 

司法实践中,在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工程款结算期限的情况下,通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支付起算标准的规定: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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