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弃渣场变更的原因 (一)设计阶段及施工进度的差异 四川省高速公路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获得批复。编制单位根据工可的路线、主体工程组成和土石方数量等资料,在1:10000地形图上初步选定弃渣场。而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公路行业技术规范并没有规定设置水土保持篇章,通常由路基等专业进行弃渣场选址和工程措施设计,绿化措施则由环保专业设计。随着设计阶段的深入,局部路线、桥隧和路基的段落变化、土石方数量等较工可阶段发生了变化,弃渣场的数量、位置和容量等也随之发生变化。但另一方面,即使在设计阶段选定的弃渣场与实际弃渣位置不能一致,施工方往往会因为征地、运距、设计变更、时序性等原因变更或新增弃渣场。
一、弃渣场变更的原因
(一)设计阶段及施工进度的差异
四川省高速公路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获得批复。编制单位根据工可的路线、主体工程组成和土石方数量等资料,在1:10000地形图上初步选定弃渣场。而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公路行业技术规范并没有规定设置水土保持篇章,通常由路基等专业进行弃渣场选址和工程措施设计,绿化措施则由环保专业设计。随着设计阶段的深入,局部路线、桥隧和路基的段落变化、土石方数量等较工可阶段发生了变化,弃渣场的数量、位置和容量等也随之发生变化。但另一方面,即使在设计阶段选定的弃渣场与实际弃渣位置不能一致,施工方往往会因为征地、运距、设计变更、时序性等原因变更或新增弃渣场。
(二)施工组织和管理方式
高速公路在施工图阶段才进行施工标段的划分,施工期间的土石方调配及弃渣一般在各个标段内进行;而工可阶段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则主要考虑选址的合理性,提出远距离调运的弃渣方式,在施工中无法协调实施。另外,水土保持变更、监理和监测等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在工程开工后很长时间才能确定,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弃渣场不能及时发现和指正。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意识不强,容易从自身施工便利的角度出发,不按照原水保方案甚至施工图设计的弃渣场位置进行施工,特别是山区高速公路弃渣相对困难,是变更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三)征地拆迁和地方意愿
高速公路建设涉及大量征地拆迁、弃渣场及临时用地征拆等矛盾,主要表现为各地区征拆标准不统一或难以达成一致,需要与当地相关单位协商后才可确定弃渣场的位置。另外,若地方政府因某些原因不允许在其规划开发的区域进行弃渣,都可能造成弃渣场的变更。
(四)自然条件影响和其他因素
受地形河流条件限制,以及施工便道修筑困难等因素制约,弃渣场选址困难,水土保持方案与施工图设计弃渣场位置变化较大。某些高速公路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施工图设计为了更好地绕避上述敏感区,与水土保持方案在局部路线、隧道和斜井洞口等发生了变化,也就造成了弃渣场的位置变化。另外,由于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时间距离项目实际开工时间较长,期间可能发生的不可控因素也可能导致弃渣场的变更。
二、弃渣场变更的技术路线
(一)变更时机的选择和界定
首先,应明确弃渣场水土保持变更是作为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补充,弃渣场位置发生变化时,应在弃渣前完成补充报告书并取得批复,否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弃渣场水土保持变更与施工图弃渣场设计变更是同步推进、相辅相成的关系,由此可见,高速公路弃渣场变更的时机应选择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实际开始弃渣之前。但实际情况中这只是一种理想的时机,弃渣位置在实际施工中相较于施工图设计仍然有很多变化。因此,施工图设计阶段同步开展的弃渣场变更,是对高速公路的弃渣场进行全面统一的变更;开工后开展的弃渣场变更,是对个别的弃渣场进行补充、备案。对于在施工期已发生位置调整并已经弃渣的情况,应积极联系原方案批复和地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根据意见尽快整改,并抓紧开展弃渣场水土保持变更报告的编制、报审工作。
(二)获取设计资料
高速公路在施工图阶段往往划分为多个设计合同段,由几家不同的设计院进行勘察设计,这就对弃渣场水土保持变更搜集资料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获取的设计资料必须包括:路线总体图、平纵面缩图、地形图、单个弃渣场设计图、弃渣场数量表、总体说明和包含弃渣场设计的说明等。对于在施工图阶段即开展弃渣场变更的项目,可直接利用设计资料开展外业调查工作。但对于已发生未按要求弃渣的高速公路,建议水土保持变更单位在获取设计资料时要与主体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充分沟通,掌握其合同段内已提交变更申请正在设计和已提交申请但未同意的弃渣场情况,便于在现场调查时尽可能全面地核查所有弃渣场的选址合理性。
(三)现场调查和沟通协调
现场调查应与建设单位协调,联系沿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前梳理标段内全部弃渣场的情况,做好接洽的准备;现场再落实各土建标段的具体联系人,便于后续沟通问题。调查的对象应包括已有施工设计图纸的、已进行设计变更或同意变更的、未同意变更但实际已发生弃渣和拟新增的弃渣场。对于山区高速公路,应充分借助无人机对大型沟道型、临河型及高陡坡地型弃渣场开展针对性的航拍调查,充分核查其选址合理性。现场调查后应尽快对全线弃渣场进行问题梳理并提交给建设单位,并经施工单位反馈意见后逐一整改落实,为弃渣场水土保持变更创造条件。
弃渣场变更现场调查必须明确其桩号位置、类型、设计容量和已弃渣量等基本信息,核实弃渣场有无设计图纸,是否按设计图纸做好拦挡、排水措施。还应重点核查弃渣场的选址合理性,准确记录下游公共设施、工业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居民点等与弃渣场的位置关系,沟道型弃渣场应核查其上游汇水面积,临河型弃渣场应明确与河道管理范围的关系,初步对行洪安全进行判断。此外,还应根据相关法规判定弃渣场水土保持变更属于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
(四)弃渣场选址合理性分析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和《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对弃渣场选址有强制性要求的条文有:(1)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的安全。(2)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治导规划及防洪行洪的规定,不得在江河、湖泊、建成水库及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弃土(石、渣)场。(3)禁止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渣场。
其他限制性条款有:(1)不宜布设在流量较大的沟道,否则应进行防洪论证。(2)弃渣场应避开滑坡体等不良地质条件地段,不宜在泥石流易发区设置弃渣场;确需设置的应确保弃渣场稳定安全。(3)弃渣场不宜设置在汇水面积和流量大、沟谷纵坡陡、出口不易拦截的沟道;对弃渣场选址进行论证后,确需在此类沟道弃渣的,应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
高速公路弃渣场水土保持变更应根据上述强制性、限制性条文逐一分析评价,对不符合的变更弃渣场应要求重新选址,已发生弃渣的要及时清运。
另外,根据已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正在开展的环评变更工作资料,复核拟变更弃渣场是否涉及特殊、重要的生态敏感区;复核与本省生态保护红线的位置关系。若弃渣场进入法律红线禁止区域,应调整选址;涉及敏感区且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应由相关单位进行专项论证,论证结论通过后才符合选址要求。
(五)安全影响评价和行洪论证分析
对于高速公路弃渣场水土保持变更而言,选址合理性分析的难点在于两个方面:(1)弃渣场对周边特别是下游公共设施、居民点的安全影响评价;(2)弃渣场涉及河道、流量较大沟道的行洪论证。
现行水土保持相关国家标准中只有对弃渣场安全影响的定性要求,没有对弃渣场安全防护距离等做定量的规定,仅有《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575-2012)可供参考。该规范要求弃渣场与干线公路、铁路等重要设施安全防护距离为1.0~1.5倍弃渣场堆置高度,与居民区、工矿企业等安全防护距离不小于2.0倍渣场堆高;其中,弃渣场堆置高度为堆渣最高点与最低坡脚的高程差值。还有其他专家学者研究认为,对于渣场下游1km范围内存在居民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等敏感点的,则要进行专项论证,以确保不产生影响和危害。
本文认为,根据《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判定渣场级别为5级,即堆渣量小于50万m3且最大堆置高度小于20m的,同时拦挡设施满足抗滑抗倾覆要求,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断面、材质、坡比等进行施工的;参照水利行业规范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且建设单位征求地方政府、受影响的居民等无投诉意见的弃渣场,可认为满足安全影响评价的要求。对于渣场级别4级及以上,或不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等情况的弃渣场,均应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影响论证,满足最不利情况方可认为符合选址要求,否则应调整弃渣场位置。
此外,对于弃渣场涉及河道、流量较大沟道的情况,也没有定量的技术规范条款提供参考。临河型弃渣场应充分征求河道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开展行洪论证,取得河道管理部门的批复方可确认选址。沟道型弃渣场首先判定其渣场级别,对于5级弃渣场应由设计单位进行水文计算,在弃渣场汇水面积(例如小于1km2)、改沟尺寸等满足防洪标准中重现期洪水流量的前提下,可认为满足行洪安全。否则,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行洪论证,并取得河道管理部门的批复方可认为选址合理。
(六)完善设计和行政审批
通过现场调查、沟通协调和选址合理性分析后,对于某项目进行水土保持变更的弃渣场要形成清单一览表,并逐一复核设计图纸的完备性以及是否满足水土保持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完善弃渣场设计图纸的同时,应抓紧完成安全影响评价、行洪论证、地勘资料搜集(涉及泥石流、溶洞等还应补充专项评价结论)等工作。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和《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复核主体设计单位的弃渣场图纸应重点关注水土保持措施类型、布设位置、设计标准等是否满足弃渣场类型对应的措施要求。将分析评价的结果及时反馈给主体设计单位,对于不满足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措施,要求其修改完善。一般,完整的弃渣场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应包括:弃渣前剥离表土并保存,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弃渣前修筑拦挡措施,做到先拦后弃,弃渣过程中及时完善截排水沟、沉砂等措施;弃渣结束后实施土地整治,对裸露渣体采取植被恢复措施;对于渣体边坡应按要求采取削坡分级、边坡综合防护措施。
高速公路普遍弃渣场变更数量多、情况复杂,变更(补充)报告编制单位应协调建设单位,在弃渣场水土保持变更(补充)报告送审前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就项目的敏感、困难问题进行充分沟通。直面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推动弃渣场变更高效、顺利地完成。
三、弃渣场变更管控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水土保持组织和管理
建设单位应加强水土保持组织与管理,落实水土保持工作人员,严格对参建单位的检查考核,切实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保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控制,出具质量评定意见,作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基础。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提高施工单位水土保持意识和技术管理水平。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弃渣场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先拦后弃,做好表土剥离堆存、排水沉砂、临时防护和植被恢复措施。对于无法启用水土保持方案和原设计弃渣场的情况,应及时与建设、设计、监理单位沟通协调,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弃渣,严禁乱挖乱弃。
(二)完善弃渣场设计和技术规范
主体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落实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相关要求,充分参照其弃渣场选址,尽可能减少弃渣场变更数量。在设计过程中应提前开展弃渣场安全影响评价、行洪论证或地质专项论证等工作,避免把所有专项论证的审批工作集中在弃渣场变更阶段。从国家、水利行业标准的层面,研究弃渣场安全影响、行洪论证等定量化技术规范,更好地指导弃渣场水土保持设计工作。公路行业也可研究制定适合本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加强专项设计要求,力求达到公路水土保持工作的规范化。
(三)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
在施工单位进场前应抓紧组织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定期报送监测季报、年报及工作总结。充分借助无人机遥感技术开展高速公路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准确提取和计算弃渣场的位置、占地面积、弃渣量和措施工程量等基本信息,指导和帮助建设、施工单位减少弃渣场变更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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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高速公路弃渣场变更的原因、技术路线、管控措施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