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22年第1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水利部决定开展2022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质认定范围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的首次、增加专业和晋升资质等级申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水利部决定开展2022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的首次、增加专业和晋升资质等级申请。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四)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和工程类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本单位申请资质对应注册专业的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申请当月之前三个月(2022年8月至10月或9月至11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具备高级职称的需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
社会保险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险种;退休人员需提供聘用单位缴纳的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复印件,包含2022年8月至10月或9月至11月),其中年龄未满60周岁的,需提供退休证明文件;年龄满60周岁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投保缴费材料中缴费单位应与申请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予以认定。
(六)近三年(2019年9月至2022年8月)承担的监理业绩。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复印件)、工程等级证明文件、已完工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以及业绩汇总表(需注明工程等级、合同额、承担时间等内容)。
首次申请资质的,提交(一)至(五)项材料;申请增加专业的,提交(一)、(二)、(五)项材料;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提交(一)至(六)项材料。每个申请事项需按上述要求提供一套完整的申请材料,并装订成册。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统一受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申请。申请单位于2022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登陆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spjc.mwr.gov.cn/),在线提交申请材料。水利部于11月21日至11月25日对申请材料进行网上预受理,通过预受理的申请单位请于12月2日前将纸质材料邮寄至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纸质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水利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公示和依法组织听证所需的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单位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一)水利部将通过水利部网站和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对申请单位确认的企业概况、注册人员名单、监理业绩清单、申请事项等主要申报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申请单位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上在线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时,“四、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和“五、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和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情况一览表”中的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名单将通过调取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的人员注册信息自动生成,申请单位应当从中勾选申请资质所需的人员。
(三)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确保邮寄至水利部的纸质材料与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保持一致。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我部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记入申请单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
(一)咨询电话:010-63208000,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二)材料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机关东楼一层),邮政编码:100053
来源: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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