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GB500854--2013)
一道晚霞
2022年09月09日 15: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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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项目设置和计量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量计算。 1.0.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应当按本规范进行工程量计算。 1.0.4 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计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项目设置和计量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量计算。

1.0.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应当按本规范进行工程量计算。

1.0.4 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计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5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系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系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2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3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4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5 房屋建筑
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程建筑与民用建筑。
2.0.6 工业建筑
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0.7 民用建筑
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

3 一般规定

3.0.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
3.0.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0.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3.0.4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3.0.5 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 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 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0.6 本规范对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对此,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
3.0.7 预制混凝土构件按成品构件编制项目,购置费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预制,包括预制构件制作的所有费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和造价信息组价。金属结构构件按成品编制项目,购置费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3.0.9门窗(橱窗除外)按成品编制项目,购置费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3.0.10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涉及到电气、给排水、消防等安装工程的项目,按照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计量规范》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到小区道路、室外给排水等工程的项目,按国家标准《市政工程计量规范》的相应项目执行。采用爆破法施工的石方工程按照国家标准《爆破工程计量规范》的相应项目执行。

4 分部分项工程

4.0.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0.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0.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前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0.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0.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0.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0.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0.8 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个确定。
4.0.9 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 以“m、m2、m3、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 以“个、件、根、组、系统”为单位,应取整数。
4.0.10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 01 与B 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 01B001 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5 措施项目

5.0.1 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本规范 4 的规定执行。
5.0.2 措施项目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本规范附录Q 措施项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
5.0.3 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编码规则按本规范第 4.0.10 条执行。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街,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条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意义。
1.0.2 本条说明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只适用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量计算”。
1.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款,规定了执行本规范的范围,明确了无论国有投资的资金和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计量必须执行本规范。
国有投资的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
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3) 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 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 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 50%以上,或虽不足 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1.0.4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50 号令)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 号)的规定,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
1.0.5 本规范的条款是建设工程计价与计量活动中应遵守的专业性条款,在工程计量活动中,除应遵守专业性条款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分部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总称。“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系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例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分为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天棚工程等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系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例如现浇混凝土基础分为带形基础、独立基础、满堂基础、桩承台基础、设备基础等分项工程。
2.0.2 “措施项目”是相对于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而言,对实际施工中必须发生的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总称。例如:安全文明施工、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等。
2.0.3 “项目编码”是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的顺序码。
2.0.4 “项目特征”是对体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价值的特有属性和本质特征的描述。
2.0.5 “房屋建筑”是指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
2.0.6 “工业建筑”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0.7 “民用建筑”是指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场)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

3一般规定

3.0.1 本条规定了招标人应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若招标人不具有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能力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49 号令)的规定,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3.0.2 工程施工招标发包可采用多种方式,但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招标人必须将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连同招标文件一并发(或售)给投标人。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
3.0.3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作用,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
3.0.4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3.0.5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3.0.6 本条既考虑了各专业的定额编制情况,又考虑了使用者方便计价,对现浇混凝土模板采用两种方式进行编制,即:本规范对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一方面“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 以立方米计量,与混凝土工程项目一起组成综合单价;另一方面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以平方米计量,单独组成综合单价。对此,就有三层内容:一是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同一个标段(或合同段)中将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一,二是招标人若采用单列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必须按本规范所规定的计量单位,项目编码、项目特征描述列出清单,同时,现浇混凝土项目中不含模板的工程费用,三是若招标人若不单列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不再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包括了模板的工程费用。
3.0.7 本条是为了与目前建筑市场相衔接,本规范预制构件以成品构件编制项目,购置费计入综合单价中,即:成品的出厂价格及运杂费等等作为购置费进入综合单价。针对现场预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定额编制情况,明确了如下规定:一是若采用现场预制,综合单价中包括预制构件制作的所有费用(制作、现场运输、模板的制、安、拆);二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和造价信息进行计算综合单价。
3.0.8 本条规定了金属结构件以目前市场工厂成品生产的实际按成品编制项目,购置费应计入综合单价,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应进入综合单价。
3.0.9 本条结合了目前“门窗均以工厂化成品生产”的市场情况,,本规范门窗(橱窗除外)按成品编制项目,购置费(成品原价、运杂费等)应计入综合单价。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 即:制作的所有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
3.0.10 本条指明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与其他“计量规范”在执行上的界线范围和划分,以便正确执行规范。

4 分部分项工程

4.0.1 本条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
4.0.2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各构成要件的编制依据。该编制依据主要体现了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规范管理的要求。
4.0.3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码的表示方式:十二位阿拉伯数字及其设置规定。
各位数字的含义是:一、二位为专业工程代码(0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02—仿古建筑工程;03—通用安装工程;04—市政工程;05—园林绿化工程;06—矿山工程;07—构筑物工程;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09—爆破工程。以后进入国标的专业工程代码以此类推);三、四位为附录分类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当同一标段(或合同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多个单位工程且工程量清单是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时,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特别注意对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的设置不得有重码的规定。例如一个标段(或合同段)的工程量清单中含有三个单位工程,每一单位工程中都有项目特征相同的实心砖墙砌体,在工程量清单中又需反映三个不同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砌体工程量时,则第一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 010401003001,第二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 010401003002, 第三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 010401003003,并分别列出各单位工程实心砖墙的工程量。
4.0.4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名称应按附录中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0.5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但有些项目特征用文字往往又难以准确和全面的描述清楚。因此,为达到规范、简捷、准确、全面描述项目特征的要求,在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 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应按附录中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
2 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
4.0.6 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中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0.7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0.8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项目,在工程计量时,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个做为计量单位,在同一个建设项目(或标段、合同段)中,有多个单位工程的相同项目计量单位必须保持一致。
4.0.9 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工程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t”为单位,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 以“m3”、“m2”、“m”、“kg”为单位,应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 以“个”、“项”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4.0.10 随着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的不断涌现,本规范附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可能包含所有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本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作补充。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 补充项目的编码应按本规范的规定确定。具体做法如下: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 01
与 B 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 01B001 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2 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3 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5措施项目

5.0.1 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也同分部分项工程一样,编制工程量清单必须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同时明确了措施项目的计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本规范 4 的有关规定执行。
5.0.2 本条针对本规范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但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措施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清单项目。
5.0.3 本条规定了由于影响措施项目设置的因素太多,本规范不可能将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措施项目一一列出。在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因工程情况不同,出现本规范及附录中未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措施项目清单作补充,且补充项目的有关规定及编码的设置应按本规范 4.0.10 条执行。


知识点: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GB500854--2013)

GB500854-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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