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服务基础设施费用知多少?
zsd_2025458943
2022年09月05日 14: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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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市政公用设施费   所谓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是指申请相关单位接入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以及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它包括开工前办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和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等三个环节。开工前没有提出报装申请,没有按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材料(设备)建设,则不能办理接入手续。      《关于印发

知识点:市政公用设施费

  所谓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是指申请相关单位接入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以及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它包括开工前办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等三个环节。开工前没有提出报装申请,没有按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材料(设备)建设,则不能办理接入手续。

     《关于印发 <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接入办事指南(试行)> 的通知》 规定: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等办理报装手续,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重复委托开展相应市政专业图纸设计工作。

     市政公用服务报装仅指由建设单位负责的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线及设备的设计、施工;红线范围外的管线及设施设备由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单位负责。

     按审查合格的图纸特别是指定的材料(设备)施工,是市政公用服务工程投资管理的焦点与核心。对这块的投资管理,与其说是管理,倒不如说是按市政公用服务基础设施单位的要求执行。管线及设备由市政公用服务基础设施单位指定供应,其价格基本上没有弹性空间和讨价还价余地,仅仅在人工费、辅助材料费和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费上挤点残汁。设计、施工企业一般只能从市政公用服务基础设施管理或运维单位确定的名单中选择,要挤点残汁下来也不是那么容易!市政公用服务基础设施管理或运维单位不是想得罪就可以得罪的。他们要刁难可是分分秒秒的事。最常规的手段就是拖延接入或开通。此外还可让市政公用服务用地红线外的接入点与红线范围内的连接点故意相距一段距离,让你再得破费些银两,把管线接过来。

     我国对市政公用服务体制的改革是彻头彻尾的败笔。不是说市政公用服务不能市场化,而是说市场化就应该完完全全地市场化,不允许垄断经营。在垄断经营下的所谓市场化,实质上是强制市政公用服务用户把脖子直接放在这些打着市场化旗号的企业的屠刀下,黑你没商量,任其宰割和蹂躏。在完完全全的市场化模式下,市政公用服务用户就是消费者,只管使用末端的消费和使用,不需要承担从市政公用服务接入点到使用末端的管线以及设备费用。而垄断经营下的市场化既要承担用地红线外的市政公用服务的配套费用(这部分费用包括在土地出让收入中),又要承担用地红线内的市政公用服务管线及设备工程费用,还要自己购买使用末端消费设备并承担消费费用。整个市政公用服务设施及设备工程,无论是用地红线外还是用地红线内以及使用末端管线及设备,全部由市政公用服务用户承担。而资产却进入了这些垄断企业的账册上。因为他们完成配套建设后,政府仍然需要支付建设费。这些企业实际上是我国最大的空手套白狼的企业。而且这些市政公用服务的钱,市政公用服务用户还不止付一次,从理论上说重复支付了三次。

     第一次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需要支付市政建设配套费。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包括在国有土地出让金中的一项城市建设支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这点从财政部门土地出让收支中可以看得更清楚。《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5〕1号)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其中,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按照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安排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支出,包括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开发方案安排的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土地储备机构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农田水利建设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城市建设支出,指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城市供水排水、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其他支出,包括根据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教育资金支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支出。

     第二次是报建环节支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商业类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征收方式和标准缴纳的一项政府性基金。它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建环节按规划建筑面积元/平方米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支出范围与《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5〕1号)界定的城市建设支出范围完全重叠,与土地开发支出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也重复。

     第三次是在工程项目费用中支付的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市政公用服务管线及设备费用。

     因为无论是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还是工程项目报建环节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工程费用中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市政公用服务工程费,最终都计入了购房价格中。只要购买了房子,这些费用你就出了三次。房价的泡沫其实就是不合理费用和重复支付费用计入房屋价格后形成的不合理价格。

     对市政公用服务基础设施的管理,国家均有相应的法规。可这些法规过于从已经形成的建设及管理现状进行规定,把由用户承担建设费用演变了了法规规定。具体法规条款如下:

      1.通信报装:《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

第三十一条 电信用户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向电信用户支付违约金。

2.燃气报装:《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供电报装:《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做好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规划。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做好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供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

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划的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上,架线、敷设电缆和建设公用供电设施。

第十四条 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公用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供电单位统一维护管理。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供电企业可以使用、改造、扩建该供电设施。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当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的合理理由的,应当供电。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4.排水报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5.供水报装:《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二十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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