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事故排风设计 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1、需注意在《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中6.3.9条对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时规定了应遵循的原则。 6.3.9 事故通风应满足以下规定: 1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宜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通风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每小时12次。
知识点:事故排风设计
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1、需注意在《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中6.3.9条对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时规定了应遵循的原则。
6.3.9 事故通风应满足以下规定:
1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宜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通风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每小时12次。
2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3 可能放散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设备或诱导式事故通风系统;
4 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事故通风要求。
5 事故通风系统室内吸风口和传感器位置应根据放散物的位置及密度合理设计。
6 事故排风的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户、天窗、室门等设施的位置;
2) 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必须高出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排风口的高度应高于20m范围内最高建筑屋面3m以上;
3) 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应远离火源30m以上,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m;
4) 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2、甲、乙类生产车间
使用燃气的设备用房(包括燃气锅炉房、燃气溴化锂机房、燃气调压和计量间、采用燃气灶具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厨房等),氨制冷机房,采用封闭式、半封闭式、开式电制冷机组的制冷机房等,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或装置。
3、事故排风
应采用防爆型并应有消防电源供电并安装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该类型通风机采用与沙粒、铁屑等物料碰撞时不发生火花的材料制作,对于防爆等级低的通风机,叶轮用铝板制作、机壳用钢板制作;对于防爆等级高的通风机,叶轮、机壳则均应用铝板或玻璃钢等非金属材料制作,并在机壳和轴之间增设密封装置,如果有链接的风道,建议采用玻璃钢风道。
4、事故排风的吸风口
应布置在有害气体或爆炸性气体散发量可能最大的地方。当散发气体的密度比室内空气轻,大部分气体和粉尘会产生,同时会伴随生产热量的,所以,事故通风机首选安装在屋顶,跨距小于30m,设单排居中。跨距大于30m,设双排平均布置。
5、若事故通风机设在专门的机房内
机房应有不小于1次/h的换气装置,并不应与其他通风机合设机房。
6、设计时要给电气专业提供数据条件
6.1 要求设可燃气体报警器,将可燃物质的名称,爆炸极限,以及风机的布置图给电气专业。
6.2 要求可燃气体报警器与风机连锁,当发生事故时,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1/4时系统启动运行,开始报警,并自动启动事故风机排风,风机的电器开关也可手动,但要求必须分别安装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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