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出具《工程暂停令》,要求停止施工质量缺陷及相关部位及下一道工序,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与此同时,要求质量问题导致单位按类别和等级迅速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2)事故调查组开始工作后,监理工程师应积极协助,客观提供相应的证据。监理人不负责的,监理工程师可以应邀参加调查组,参加事故调查;监理人有责任的,应当回避,但应当配合调查组。
(1)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出具《工程暂停令》,要求停止施工质量缺陷及相关部位及下一道工序,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与此同时,要求质量问题导致单位按类别和等级迅速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2)事故调查组开始工作后,监理工程师应积极协助,客观提供相应的证据。监理人不负责的,监理工程师可以应邀参加调查组,参加事故调查;监理人有责任的,应当回避,但应当配合调查组。
(3)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问题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以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研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进行审核和认可。质量问题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字。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应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
(4)技术处理方案核实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对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并与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对施工单位完成自检后的检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验验收,必要时鉴定处理结果。要求事故单位编制质量问题处理报告,审核签字,组织归档相关技术资料。
(6)发布《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