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危废焚烧炉烟气基准氧含量取值问题 内容 我司建有一台焚烧炉,可以单独烧危废或者废气,也可以同时烧废气和危废。根据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 ,危废焚烧烟气基准氧含量为11%;根据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废气焚烧的基准氧含量为3%。由于焚烧炉只有一根排气筒,在线监测上的基准氧含量固定后无法变动,那单独烧危废或废气是使用哪个基准氧含量,同时烧废气和危废时又如何取值?
标题 | 关于危废焚烧炉烟气基准氧含量取值问题 |
内容 | 我司建有一台焚烧炉,可以单独烧危废或者废气,也可以同时烧废气和危废。根据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 ,危废焚烧烟气基准氧含量为11%;根据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废气焚烧的基准氧含量为3%。由于焚烧炉只有一根排气筒,在线监测上的基准氧含量固定后无法变动,那单独烧危废或废气是使用哪个基准氧含量,同时烧废气和危废时又如何取值? |
回复日期 | 2022-07-05 08:13 |
内容回复 |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按照环评、批复以及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标准执行。在技术层面上,燃烧废气的设施根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 RTO 是否执行 3% 基准氧问题的回复》, 对有机废气进行燃烧(焚烧、氧化)处理,排放浓度是否进行基准含氧量折算,需区分情况进行判断。 为保证燃烧充分需补充空气(氧气)的,应以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 3% 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 若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 需 要,不需额外补充空气(氧气),且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高于进口废气含氧量,则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关于无机化学标准中炉窑氧含量折算问题的回复
2021-09-13
来信: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中对工业炉窑废气排放规定了氧含量折算,并明确了氧化态炉窑基准氧含量为8%,还原态炉窑基准氧含量为5%。现有一企业焙烧窑采用电加热焙烧金属硝酸盐,硝酸盐分解为金属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无燃料燃烧。是否不需要折算,按照实测浓度判定是否达标即可?
回复: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中4.2.7条规定“氧化态炉窑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为8%,还原态炉窑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为5%”。某企业焙烧窑采用电加热焙烧金属硝酸盐,硝酸盐分解为金属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无燃料燃烧。 因焙烧过程中只有分解反应,不涉及氧化还原反应,上述企业在排除后端补风造成稀释排放的情况下,无需进行含氧量折算,按照实测浓度判定是否达标。
关于RTO是否执行3%基准氧问题的回复
来信:
为响应国家环保减排号召,在造粒复合车间增设了挤出废气收集治理装置。处理工艺为RTO(蓄热氧化),根据RTO安全设计规范,VOCs进气浓度需控制在爆炸下限25%。所以需要对高浓度废气进行稀释,导致进口氧浓度和出口氧浓度都很高。如果按照《 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基准氧进行折算,出口浓度的折算倍数非常高,约20倍,无法实现达标排放。我们认为3%的基准氧要求在RTO这种工艺不适用,请问是否可以依据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中10.3.3条款,RTO设备出口按照实测浓度进行达标判定。
回复:
对有机废气进行燃烧(焚烧、氧化)处理,排放浓度是否进行基准含氧量折算,需区分情况进行判断。 为保证燃烧充分需补充空气(氧气)的,应以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 若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额外补充空气(氧气),且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高于进口废气含氧量,则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特此函复。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不同的情况。为保证废气燃烧充分需要补充空气的,应将实测浓度折算为
基准含氧量3% 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若
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额外补充空气(不包括
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以及RTO/RCO 的吹扫风),则以实测浓度作 为达标判定依据 , 但需要保证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同时,RTO、CO/RCO 需满足 《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093—2020) 、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2013) 等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中关于设备运行的相关规定,如燃烧温度、停留时间、空速等。
标题 | 关于VOCs浓度折算的问题 |
内容 | 您好,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是否需要折算遇到几个问题1、企业执行《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采用了RTO处理工艺,氧含量正常情况都在20.8左右,请问这种情况需要用基准含氧量为3%折算成基准氧含量浓度吗?2、如果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采用了RTO或RCO处理工艺,但属于其它行业(行业标准内没有提出需要折算),请问:什么情况下需要用基准含氧量为3%折算成基准氧含量浓度?什么情况不需要折算?3、挥发性有机物需要折算,基准含氧量是否一定为3%?什么情况下基准含氧量为其它浓度?谢谢 |
回复日期 | 2022-06-14 10:17 |
内容回复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的,“ 非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工艺加热炉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 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采用了RTO或RCO处理工艺,是否需要折算须依据相关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是否需要折算,以及折算的要求具体应依据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具体要求。如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中提出,“10.3.3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 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