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水协〔2022〕23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为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管理水平,规范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选活动,在水利部监督指导下,我会对《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选管理办法》(中水协〔2020〕29号)进行了修订,经水利部批准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讯)表决通过,现将《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选管理办法》(见附件)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为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管理水平,规范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简称大禹奖)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禹奖是全国水利行业优质工程的最高奖项,是经国家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获奖工程应是建设规范、设计优秀、施工先进、质量优良、运行可靠、效益显著的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大禹奖评选对象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水利工程,原则上以一个批准的初步设计工程为申报项目参加评选。评选工作按申报、初审、现场复核、评审和奖励等程序进行。评选活动在水利部指导下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简称工程协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大禹奖每年组织申报,两年表彰、颁奖一次,对为获奖工程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具备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六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报工程范围及规模要求(详见附件1);
(二)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且工程按照有关行业要求通过竣工验收;
(三)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达到优良等级;
(四)工程投入使用运行一年以上,原则上应达到设计标准的运行考验。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得申报:
(一)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工程,或在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方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
(二)工程建设期间,因质量安全问题被全行业通报批评一次或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的工程;
(三)涉及保密的工程;
(四)已参加过大禹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
第八条 申报工程原则上以工程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为申报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后,可由工程管理单位作为申报主体。申报主体也可委托主要贡献单位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大禹奖申报表;
(二)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
(三)反映工程建设与管理情况的图片及视频材料。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在“大禹奖网上申报系统”填报有关信息;
(二)完成网上申报后,按照工程的管理权限和申报系统规定格式,书面报相应的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书面委托的相关行业协会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三)在规定时间内将大禹奖申报表和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等纸质资料、多媒体视频资料各一份报至工程协会。
第十一条 工程协会组建专家组,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和现场复核。专家组由水利行业若干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专家组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专家组分若干小组进行现场复核并形成复核意见。每个专家小组由3到5名专家组成。现场复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复核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申报或本人参与相关咨询活动的工程。
第十三条 专家组现场复核内容:
(一)听取申报单位情况汇报并质询;
(二)实地查看工程;
(三)查阅工程有关原始档案资料;
(四)按《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审要点》(详见附件2)对复核工程给予赋分、评价;
(五)完成复核报告,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工程协会组织召开专家组全体会议,对现场复核成果进行审核,提出最终推荐评审工程名单。
第十五条 工程协会设立大禹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召开评审会议,对专家组审核推荐评审的工程进行评审,选出获奖工程;
(二)对评选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六条 评委会由水利行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十七条 评委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获得到会评委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选票的工程方可通过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为:
(一)宣布评委会组成名单;
(二)评委会主任宣布评选原则;
(三)由工程协会秘书处汇报评选基本情况,专家组介绍项目现场复核情况,评委会委员观看推荐参评项目视频资料、查看申报资料并质询;
(四)评委会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评委会主任宣布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 评委会评审结果在水利部、工程协会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公示中存在举报问题的工程,经核实确认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工程协会颁布获奖工程决定,并报水利部和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工程协会对获奖工程的主要贡献单位授予大禹奖奖牌(杯)、荣誉证书;对主要贡献人授予荣誉证书。
获奖者范围、名额及条件详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获奖工程可在其显要位置上设置获奖标牌或标志。获奖工程将编入大禹奖获奖工程专辑,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的上级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给予奖励。各获奖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主要贡献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或有关方面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获奖工程的获奖单位在其资信评级、参与类似工程投标中给予适当方式的鼓励。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在评选工作中,不得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大禹奖。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与评选组织实施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和评选活动有关的咨询业务。
申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委托开展咨询业务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或者获奖资格。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委员、专家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其评选工作资格。
有关工作人员在评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行业自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已获奖工程,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项等问题,工程协会有权做出撤销该工程获奖称号(包括获奖单位和人员)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选管理办法》(中水协〔2020〕29号)同时废止。
一、水库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供水工程、引调水工程等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大型和中型工程规模要求。
二、堤防工程等级需达到2级及以上。
三、城乡水系整治工程需达到50年一遇及以上防洪标准。
四、城乡水务工程(净配水厂、污水处理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净配水厂工程,日处理原水 30万m 3 /d(含)以上;
2.污水处理工程,日处理污水 20万m 3 /d(含)以上。
五、 其他水利工程。
以上所有申报工程,在满足规模要求的同时,工程投资额原则上达到1亿元。
依据《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选管理办法》, 为保障评选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制定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审要点,为项目创优和大禹奖评选提供依据。竣工验收五年(含)以内的申报项目重点考核工程建设质量;竣工验收五年以上的申报项目,在重点考核工程建设质量的同时,加大考核工程运行管理质量的权重。
一、建设规范方面
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2.建设管理规范。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项目法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3.按照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4.有创优规划(方案),创优配套措施完备、有效,执行效果良好。
二、设计优秀方面
5. 设计采用新理念、新思路,有创新成果。
6.设计方案合理、先进,设计成果(含专利成果等)质量优秀,工程设计成果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或嘉奖。
7.设计变更上报、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8.设计现场服务及时、周到。
三、施工先进方面
9. 结合施工技术难点、特点、重点,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或措施,并经过审批,落实情况良好。
10.积极采用“四新技术”,使用效果好,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可或奖励。
11.施工中积极进行工法创新或推广使用;积极开展 QC小组活动,取得一定成果。
12.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合同管理,履行情况良好。
13.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措施完备;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含工伤事故、设备事故)。
14.文明施工有创建计划、实施方案;创建实施方案和措施合理有效;文明工地创建获得相关部门认可或奖励。
四、质量优良方面
15. 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制健全,质量奖惩机制落实;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到位。
16.工程项目划分合理,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确认。
17.工程质量评定及时、准确、合规,施工质量优良;按规定进行了质量检测。
18.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优良,工程现状外观良好。
19.主要水工建筑物和工程管理单位建筑物内外建筑处理(包括细部处理效果)实用、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相融合,现状保持良好。
20.工程管理范围内环境景观设计合理,环境优美、整洁。
21.历次质量、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及时,效果好。
22.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能及时发现、处理和备案,处理效果好。
23.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施工质量有明确的评价结论。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良好。
24.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可或奖励。
五、运行可靠方面
25. 工程现状达到设计标准,主要建筑物、配套设施、金属结构、机电设备、观测、监测监控设施等运行正常、安全可靠。
26.工程按规定完成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并公告;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防汛组织体系健全,工程安全度汛措施落实。
27. 工程巡视检查、监测监控、操作运用和维修养护等各项管护工作制度健全,执行效果良好;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及时;严格遵照调度运用规程和方案(计划)运行。
28. 运行管理单位管理体制顺畅,管理权限明确;机构设置、人员、资源配置合理,两项经费落实到位、使用规范;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执行效果良好。
29. 工程运行管理现代化程度高,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完善;经过达到或接近设计标准的运行考验。
六、效益显著方面
30.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程度高。
31.工程在除涝、防洪减灾等方面的社会效益显著。
32.工程发电、供水、航运、灌溉等直接经济效益与间接经济效益高。
33.工程建成后产生的生态、环境效益高。
34.工程无其他不良社会影响。
一、获奖者范围、名额
1.工程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限报1家单位。
主要贡献人为该单位负责申报项目建设的主要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限报5人,中型工程限报3人。
2.工程管理单位,限报1家单位。
主要贡献人为该单位负责申报项目运行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限报5人,中型工程限报3人。
3.施工单位,为承建申报项目主体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大型工程限报5家单位,中型工程限报3家单位。
主要贡献人为该单位负责申报项目的项目经理、现场技术负责人等,每单位限报3人。
4.设计单位,为承担申报项目主体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大型工程限报2家单位,中型工程限报1家单位。
主要贡献人为该单位负责申报项目的设计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等,每单位限报3人。
5.监理单位,为承担申报项目主体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大型工程限报3家单位,中型工程限报2家单位。
主要贡献人为该单位负责申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等,每单位限报2人。
6.科研单位、咨询单位或质量检测单位,限报其中2家单位。
主要贡献人为该单位参与申报项目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每单位限报2人。
二、主要贡献人条件
1.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并在申报项目中工作满1年;
2.在所申报项目中从事主要管理或负责主要技术工作,并在较复杂技术难题解决,或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的推广和应用,或主要技术方案和报告编写,或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三、推荐方式
1.申报主体的主要贡献人由本单位推荐,并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2.申报主体负责主要贡献单位的确定和排序;各单位负责推荐本单位的主要贡献人,并按贡献大小排序;主要贡献人须经申报主体确认。
3.申报单位应在“大禹奖网上申报系统”上填写《主要贡献人备案表》,并另附参与本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如任职文件、主要技术成果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