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多地震国家,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为了根据我国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实际情况,达到减轻地震灾害的影响又合理控制建设投资,因而有必要按照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建筑功能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将建筑工程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抗震设计要求。应该指出的是国家规定所有的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时均应确定其抗震设防分类,但由于既有建筑工程的情况复杂,其抗震设防分类及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因此GB50223的规定不包括既有建筑。
1. 特殊设防类:
在实际建筑工程中有这类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很少。只有防灾救灾建筑中的三级医院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病毒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电力建筑中的国家和区域的电力调度中心;邮电通信建筑中的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国家卫星通信地球站、国际海缆登陆站;广播电视建筑中的国家级、省级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当混凝土结构塔高度大于250m或钢结构塔的高度大于300m时)及国家级卫星地球站上行站;以及科学实验建筑中的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的建筑等属于特殊设防类建筑工程。
2. 重点设防类:
在实际工程中属于这类设防的建筑工程不少,特别是在总结我国地震震害的经验教训后,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国民经济已有较大发展,因而2008年以来对中小学校、幼儿园、二、三级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国家标准GB50223规定应当按照高于当地一般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增强其抗震能力。以上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确定为乙类。
3. 标准设防类:
4. 适度设防类:
在实际工程中属于这类设防的建筑工程较少,例如储存价值低物品的单层仓库,且其中活动人员少、无次生灾害,可划为适度设防类房屋。
1. 遭受地震后建筑破坏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大小。
2. 城镇的大小、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 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
4. 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但下部区段的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
5. 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