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5日8时02分许,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珠机城轨金海公路大桥施工段右幅165#~166#墩边跨梁发生 箱梁垮塌事故 ,造成 4人死亡、1人失踪 。
2022年3月2日,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这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2022年 6月8日,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再追责 。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专家论证,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 工人违规拆除箱梁底钢管支撑,导致钢管立柱压溃从而满堂支架失稳 ,造成整个支架体系垮塌。
业主单位 :珠海交通集团
曲解投资人概念, 否认自身业主身份 。
未按约定进行安全生产监管。
未按法律规定约定自身及其注册成立的 全资子公司 金*公路大桥公司安全管理责任
项目法人 :金*公路大桥公司
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只管出资,不管安全。
代建单位 :广*城际轨道交通公司
对工程项目非法转包、劳务分包行为监督制止不力。
对施工安全检查存在把关不严、走过场的情形
未按约定向业主单位报告事故
施工单位 :中**大桥局、中**大桥局第四公司
违法转包全部中标工程、进行劳务分包
安全技术交底对象不全面,针对性不强
施工单位对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不重视, 存在严重无证上岗情况
项目部管理混乱,安全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
管理人员更换过于频繁 ,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监理单位 :天津新*太监理公司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派驻违反规定,监理人员资质、能力不符合公路工程监理要求
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未能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转包、劳务分包问题
项目监理人员未全面履行监理职责
现场监理工作不严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监管不到位
劳务单位 :成都盛*公司
安全生产能力水平不足,施工过程中安全隐患问题频发
违规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于某洲,施工单位珠机城轨 HJZQ-2 标一工区 项目部常务副经理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郭某,施工单位珠机城轨 HJZQ-2 标一工区项目部 工程部技术员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翟某岗,监理单位 HJJL-2 标一工区 项目总监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黄某强,劳务单位 法定代表人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王某浩,劳务单位 班组工班长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建议给予6家单位行政处罚:
珠海金*公路大桥有限公司,作为金海公路大桥代建工程 项目法人 ,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 行政处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
广东广*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金海公路大桥代建工程 代建单位 ,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 行政处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
中**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一工区 实际施工单位 ,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 行政处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
天津新*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 监理单位 ,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 行政处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并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成都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右幅165#~166#墩施工 劳务分包单位 ,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 行政处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
中国**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 联合体施工中标单位 ,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报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对其 依法进行处理 。
建 议给予6人 行政 处罚:
贾某军,监理单位HJJL-2 标一工区项目监理部副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 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
曾某,监理单位 HJJL-2标一工区项目监理部 安全监理工程师 (劳务派遣人员),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 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
林某富,珠海金*公路大桥有限公司 (项目法人) 总经理 ,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 行政处罚 。
蔡某密, 代建单位副总经理 ,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 行政处罚 。
王某良, 施工单位 总经理 ,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 行政处罚 。
于某谦, 施工单位副总经理 ,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建议:
珠海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金海公路大桥项目的 业主单位 ,建议其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并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领导对 该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 陈某家、 总经理 綦某 进行约谈 。
刘某, 代建单位安质部部长 ,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规定对其 作出处理 ,处理结果抄送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林某春, 代建单位安质部工程师 ,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 作出处理 ,处理结果抄送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窦某志,施工单位珠机城轨 HJZQ-2 标一工区项目部 安全总监 ,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 作出处理 ,处理结果抄送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巨某亮,施工单位珠机城轨 HJZQ-2 标一工区项目部 总工程师 ,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 作出处理 ,处理结果抄送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张某生,施工单位珠机城轨 HJZQ-2 标一工区项目部 安全质量部部长 ,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 作出处理 ,处理结果抄送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张某,施工单位珠机城轨 HJZQ-2 标一工区项目部 工程部部长 ,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 作出处理 ,处理结果抄送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陆某泽,施工单位珠机城轨 HJZQ-2 标一工区项目部 工程部技术员 (劳务派遣人员),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 作出处理 ,处理结果抄送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洪某贤,施工单位珠机城轨 HJZQ-2 标一工区项目部 安全质量部安全员 ,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 作出处理 ,处理结果抄送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韩某煜,监理单位HJJL-2 标一工区项目监理部铁路副 总监理工程师兼安全环保监理室负责人 (劳务派遣人员),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 作出处理 ,处理结果抄送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马某波,监理单位HJJL-2 标一工区项目 监理部计划合同工程师 (劳务派遣人员),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 作出处理 ,处理结果抄送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东某阁,监理单位HJJL-2 标一工区项目监理部道路桥梁 专业监理工程师 (劳务派遣人员),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 作出处理 ,处理结果抄送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黄某勇,劳务单位 珠机项目负责人 ,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 作出处理 ,处理结果抄送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6月8日,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再追责 。
1、对 施工单位 中**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 690000元 (大写:陆拾玖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 项目法人 珠海金*公路大桥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 600000元 (大写: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对 劳务单位 成都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 690000元 (大写:陆拾玖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对 代建单位 广东广*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人民币 600000元 (大写: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对 代建单位副总经理 蔡某密给予人民币 57600.00元 (大写:伍万柒仟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6、对 施工单位副总经理兼HJZQ-2标一工区项目经理 于某谦给予人民币 65247.87元 (大写:陆万伍仟贰佰肆拾柒元捌角柒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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