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建筑管理
10月15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年终结算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的通知》。
苏建函建〔2024〕315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建设、造价咨询、施工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等文件精神,着力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住建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现将做好建设工程年终结算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2024年10月15日(含)前 ,造价咨询企业已收到完整结算资料的项目,根据项目规模按照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完成审核并出具成果报告 。
二、 2024年10月15日之后收到结算资料的项目 ,造价咨询企业应抓紧时间审核,发承包双方予以配合。 2025年春节前难以完成结算审核的项目 ,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造价咨询企业 应针对性地出具阶段性成果报告,为年终结算提供有效依据 。
三、建设单位凭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项目成果报告或阶段性成果报告,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 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
四、 建设单位 自行办理结算审核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五、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审核工作的,造价咨询企业将未完成审核的项目, 于2025年1月15日前填写 《苏州市建设工程应结未结项目一览表》(附件),报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六、 应结未结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查实 ,属于造价咨询企业原因造成延误的, 约谈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将其不良行为在企业及相关造价师的信用平台上予以录入。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结算工作中产生的纠纷问题,督促各方做好年终结算工作。
建设各方应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本通知认真做好年终结算工作,共同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附件:苏州市建设工程应结未结项目一览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0日
江苏:自2023年11月1日起,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竣工决算不得超过1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81 号 《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已于2023年8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条 部分条款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 , 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 , 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
第五条 下列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以及相关设施工程;
(二)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工程;
(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具体范围。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及应急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 , 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筹措并拨付到位,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实施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 严格执行 。
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实施单位 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将 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自收到移交通知后及时办理接收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 2个月未办理接收手续的,视为接收 。
实施单位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竣工财务决算 ,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使用单位与实施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账务调整,完善资产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
实施单位应当自完成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城建档案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建设各阶段形成的城建档案,自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资产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 应当 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落实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投资控制等管理责任,具体办理工程结算等工作事项 。
实施单位 应当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进行招标并签订合同,使用单位参与研究选用项目设备材料。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与实施单位存在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参加投标 ,不得承担集中建设项目的具体业务。
实施单位 应当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使用单位参与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