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整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工、消防等相关问题的回复(时间至2022年4月),相关问题来源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咨询”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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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问题一:EPC项目承包方设计单位对外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分包设计单位进行附建式人防地下室设计、室内装修设计、幕墙设计,是否属于合法分包?
问题二:合法分包单位设计出图是否可以独立使用其图签盖章出图?有一种说法是承包方和分包单位做联合双图签出图,承包方对分包单位审核签字出图,是否允许?
问题三:分包方项目设计负责人是否对相应项目承担终身负责制?承包方项目设计负责人是否可以免除分包方项目设计负责人承担的终身负责制范围?
1、留言人咨询的问题一,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设计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2、留言人咨询的问题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合法分包单位如何使用其图签章,建议留言人执行项目所在地勘察设计的相关规定。
3、留言人咨询的问题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项目设计负责人遵循“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设计项目承担责任。
2022-02-15
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删除了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综合楼,商住楼的定义与解释。
请问现有建筑类规范中对商住楼是如何定义的?具体在哪一个规范当中?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综合楼、商住楼的定义还是否有效?
现行标准《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第3.1.6条给出了商住楼定义“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2014年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同时废止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22-01-20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细则》第20条第一款规定:“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是否做为’现场评判是否落实完成工程消防设计的各项内容的依据’?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细则》第20条第二款规定:“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开展现场评定时,除了依据的“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外,该条款规定的“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否指《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等相关验收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1.咨询人问题表述不清,通过咨询人信息,多次拨打联系电话也未能与问题咨询人取得联系。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且不限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等相关验收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2022-01-11
问题一:地下汽车库与民用建筑合建,特别是与住宅建筑合建时,当建筑面积不大于四万平方米时,是否属于特殊建筑工程而必须履行消防验收手续?还是纳入其他建设工程而纳入消防验收备案的范围?是否将地下汽车库视为公共建筑来对待?
问题二: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如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某些商业综合体),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而必须履行消防审验手续?
《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正式出台,关于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的小区停车位是否也需要按照该规范4.2.1中建筑防火强条要求的停车场与建筑物最小防火间距6米来执行呢?如果按规范控制,最小控制6米,小区地面的停车位数量难以满足小区居民数量要求。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中规定的停车场是指专用于停放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包括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客车、公交车、货车等道路营运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工程车、环卫车等专用车辆的专用停车场等,不包括住宅小区内部设置的地面停车位。
2、有关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停车场建设,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2021.10.26
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4.2.1强制性条文规定,停车场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必须满足表4.2.1中之距离要求。
现咨询问题如下:该规范中的停车场是否包括住宅小区内部、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停车位。住宅小区内部停车位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内部停车位是否也要遵循该规范中相应的防火距离要求。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公共停车场。
对于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地面车位、单位内临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该规范未做具体规定。
2021.10.0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2节、5.4.10节中对于多个独立建筑之间的平面布局、组合式建筑中的平面布置进行了规定。
但是对于由多个建筑连在一起的情况,我们应当按照一个组合建筑还是多个独立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有的专家说判断其属于一个组合建筑还是多个单独建筑的依据是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这个说法对吗?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6.4条的条文说明明确,采用天桥、连廊将几座建筑物连接起来的建筑,一般仍需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考虑。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范围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相符。
2021.09.28
在现场消防验收项目中,有大楼主体共用以前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消防管网市政水源的情况,针对以前消防支队已经验收合格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管网市政水源,是否还要再次提供相关图纸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如大楼主体共用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消防管网市政水源等属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内容,申请消防验收时应提供相关图纸。
2021.09.23
咨询《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面积的几点疑问:
请教《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以下几个关于建筑面积的理解。
(1)对于3.0.1条款中,“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的定义,是否可以等同于“建筑物整栋楼的基底面积”的数值?
(2)对于(1)中的“建筑物整栋楼的基底面积”,如果这栋楼为N标准层,并且每层的建筑户型设计是完全相同。那么,每一层楼分摊的基底面积是不是应该等于N分之一的(1)中定义的建筑面积?
(3)在3.0.21条款中,“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此定义中的“阳台在主体结构内”,与阳台是否被封闭,是否有关?
1、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面积不能够等同于基底面积;
2、《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没有关于面积分摊的规定;
3、主体结构内阳台与阳台是否封闭没有直接关系。
2021.08.05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二项提到的单体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建筑是不是单指公共建筑?还是所有大于四万平米的建筑?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中,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建筑指公共建筑。
2021.07.29
根据住建部51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以上“总建筑面积”是指单体工程的总建筑面积?还是一个项目包含多栋单体建筑,多栋单体建筑的建筑面积的总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的“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中的“总建筑面积”是指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单体总建筑面积。
2021.04.19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2条,关于工业建筑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是否可理解为:
对于室内净高不大于10米工业建筑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能大于30米,但对于室内净高大于10米的工业建筑则可以放宽到不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即有可能大于30米)?
咨询内容为相关标准的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请按该标准前言联系标准主编单位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2021.03.26
消防验收过程中消防电气的规定:在消防验收中,会涉及到配电室未施工完成,项目采用临时电替代正式电进行电气部分。
请问,消防验收过程中,如果未通正式电的情况下,可否用临时电替代正式电进行验收过程中的联动测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明确,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是否检测合格完成查验。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021.03.19
专业技术内容:请问建筑面积小于300平米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需要办理消防审查等手续吗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其中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未对建筑面积做出规定;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2021.03.12
300平米以下的营业场所可以办理消防验收吗:我机构场地面积为78平方米,按教育局要求,我机构目前需办理消防手续,住建部以《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公消2015【209】号)》为依据,不受理300平米以下的消防验收工作。请问由公安部消防局在2015年下发的文件,该文件目前依然适用吗?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
2021.03.0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的认定标准: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指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的企业而不需要考虑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值;生产加工车间是否包括物流分拣车间。
1、《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是指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2、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10条,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
2021.02.22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具体指什么?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具体指什么?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中要求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指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