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工程量清单预算第100章总则部分费用计列内容和标准的指导意见 浙交造价〔 2014 〕 2 号 各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当前,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的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总则费用总额日趋增大,在各标段投标总价中的占比也日益上升,但目前尚缺乏相对规范统一和公平合理的费项内容和额度标准,使具体的编制和审查欠缺可操作的依据,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造价带来了难度,同时,也使各地各项目之间以及各标段各专业之间的费用确定产生了不均衡。为进一步规范施工招投标工程量清单第
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工程量清单预算第100章总则部分费用计列内容和标准的指导意见
浙交造价〔 2014 〕 2 号
各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当前,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的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总则费用总额日趋增大,在各标段投标总价中的占比也日益上升,但目前尚缺乏相对规范统一和公平合理的费项内容和额度标准,使具体的编制和审查欠缺可操作的依据,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造价带来了难度,同时,也使各地各项目之间以及各标段各专业之间的费用确定产生了不均衡。为进一步规范施工招投标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总则部分费用的计列,以既有相关规定和现有习惯做法为基础,经充分调研分析,现就公路工程第 100 章总则部分清单的计列费项内容和计列费额标准明确如下指导意见,供相关单位编制和审查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预算时共同参照,水运工程可相应参照。
一、关于“第102节 工程管理”
(一)102-1竣工文件
1 、计列费项内容。 包括保管所有工程资料和记录,将分部工程资料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编订成册并复印提交监理人,将全部工程资料按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并提交等发生的费用。
2 、计列费额标准。 宜按工程规模大小和规定要求不同计列相应费 用,可以 100 章以外各章清单预算合计额为基数 ,按表 1 的费率,以分档累进办法计列,但最低宜不低于 1 万元,最高宜不高于 50 万元。
表 1 竣工文件费费率表
100 章以外各章清单预算合计额(万元) |
费率( ‰ ) |
算例(万元) |
|
清单预算 合计额 |
竣工文件费 |
||
1000 及以下 |
2.0 |
1000 |
1000×2.0 ‰ = 2.0 |
1001 ~ 5000 |
1.5 |
5000 |
2.0 + 4000×1.5 ‰ = 8.0 |
5001 ~ 20000 |
1.0 |
20000 |
8.0 + 15000×1.0 ‰ = 23.0 |
20000 以上 |
0.5 |
50000 |
23.0 + 30000×0.5 ‰ = 38.0 |
(二)102-2施工环保费
1 、计列费项内容。 包括满足环保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所采取的施工场地砂石化、控制扬尘、降低噪音、合理排污等预防和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费用 ,防止水土流失和废料废方的不合理处理,防止和减 轻水、大气受污染以及使绿色植被、土地资源和现有公用设施得到保护。
2 、计列费额标准。 常规的施工环保费宜 按工程规模大小和规定要求不同 计列相应费用, 土建主体工程 ( 含房建 ) 可按 100 章以外各章清单预算合计额的 1.0-2.0 ‰计列,但最低宜不低于 2 万元,最高宜不高于 60 万元, 交安、机电、绿化等附属工程 可按 0.5-2 万元 / 每标段计列 ; 桥梁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当地有明确的施工过程远运集中处理要求的, 宜按所需处理的泥浆数量及当地远运集中处理单价按实另行计算确定,一并纳入施工环保费中 。
(三)102-4工程管理软件(暂估价)或工程管理信息化(暂估价)
1 、计列费项内容。 包括统一配 备发包人开发或指定的工程管理软件系统 并安装运行,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劳务和专用计算机配置、维护、备份管理及网络构筑(含设施和租费)等费用,若工程管理软件或工程管理信息化中明确包含远程视屏监控系统的,还应包括 设置监控中心或监控室,并配置符合标准和数量要求的监控设备和传输网络等费用内容。
2 、计列费额标准。 宜按不同要求以总额 价暂估,工程管理软件系统以不同软件数及其单价按实估列,计算机按配置台数及其单价按实估列,网络构筑费按网络系统设施费和施工期网络租费按实估列,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系统维护等费用宜按上述三项费用 暂估总额的 10-20 % 暂估 ,以万元整数额形式暂估。包含远程视屏监控系统的,可参照上述方式估列,一并纳入该细目中。
二、关于“第103节 临时工程与设施”
(一)103-1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费)
1 、计列费项内容。 包括修建临时道路(含硬化)、桥梁、栈桥、码头及相关的安全设施、养护与拆除费,利用现有道路、桥梁、栈桥、码头的修整、加宽、加固及设置必要安全设施、养护、交通维护与使用后维修恢复费, 租用道路、桥梁、栈桥、码头的租用费等。
2 、计列费额标准。 需修建、利用或租用临时道路、桥梁、栈桥、码头等临时工程的数量 宜按施工图设计数量并结合现场调查的实际数量 确定,按临时工程类别和来源方式分别列细目计列,费额标准参见表 2 。
(二)103-2临时占地
1 、计列费项内容。 包括承包人驻地办公、工地试验和生活用地,机械设备及材料停(堆)放场地,拌和及预制场地,仓库及加工场地,弃土场地(业主负责解决的除外),临时道路、桥梁等用地, 用地退还前恢复到使用前状况的费用 。
2 、计列费额标准。 各项用地数量 按工程建设管理实际需要和施工标准化要求分项逐一估列, 借地费用标准按当地借地政策标准和借地时间按实确定(应包含用地恢复费),有可利用土地或以租用方式获得既有房屋等设施的,不计该部分借地费用。
(三)103-3临时供电设施
1 、计列费项内容。 包括符合 国家电力标准 并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的临时供配电系统的 修建、安装、维修和拆除 的费用,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的发电机组的发电与配电系统的安装、连接、操作、维修及拆除等费用,建立临时供配电系统向供电管理部门缴纳的有关费用。
2 、计列费额标准 。临时供电线路宜 按施工图设计数量并结合现场调查的 实际数量确定长度, 套用预算定额中临时工程 7-1-5 架设输电 、电信线路相应定额计列费用(变压器的摊销费用扣除另计);变压器的容量和数量按工程实际需要确定,以摊销或租用形式计列费用;发电机组费用按功率和数量以租赁或摊销费形式计列费用;设施维修费用按实际需要估列;向供电管理部门缴纳的有关费用按 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费用标准 计列。
临时供电线路(高压)不大于 2km 时,临时供电设施费用也可按变压器的施工组 织设计总容量以 250-300 元 / KVA 估列。
(四)103-4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
1 、计列费项内容。 包括电话、传真、网络(若网络费用已明确在其它项目中计列,则不重复计列)等电信设施的修建、连接、安装和维修,电信费用的缴纳,电信设施的拆除。
2 、计列费额标准。 电话、传真等电信设施按 实际需要数量和市场价计列 ,若需架设电信线路则按估列数量套用预算定额中临时工程 7-1-5 架设输电、电信线路相应定额计列费用,电信费用按使用时间和电信资费标准估列。
通常情况下,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也可按工程规模、工期及相关要求的不同,以 0.2-2 万元计列 。
(五)103-5供水与排污设施
1 、计列费项内容。 包括施工和生活用水设施的提供、安装、保养和拆除,施工和生活污水和废水临时排污系统的安装、维修、管理和拆除,收集和处理所有工作区域的垃圾和污水。
2 、计列费额标准。 能估列出具体的内容和数量的,宜按给水、排污管道分别需安装的内容和数量,给水、排污系统所需的相应设施品种和数量,以及一定额度的日常管理和处理费用进行估列。 难以具体估列的,可按承包人驻地建设的 5-7 % 估列。
三、关于“第104节 承包人驻地建设(含标化工地建设)”
1 、计列费项内容。 包括承包人办公室、住房及生活区的 建立与管理以及现场办公设备的配 置,工地试验室的建立与管理,医疗卫生与消防设施的提供与配置,车间与工作场地、仓库、储料场及拌和预制场(仅计列场地填筑、硬化分隔等基础工作费用,台座、龙门吊、拌和设施等直接生产设施在相应工程内容中计列)建设与管理,标化工地所要求的场地外围隔离围墙、作业区分开或隔离设施修筑、作业区、堆放区及场内道路硬化处理以及绿化、美化等配套建设,驻地设施的维护与完工后的拆迁。
2 、计列费额标准。 需修建、租用的数量 宜按工程规模和内容并结合现场调查情况确定 ,按驻地建设内容和建立方式分别计算确定,费额标准参照表 2 。
表 2 工程量清单部分第 100 章总则费用计列
费项内容和费额标准 指导 表
计列费项 |
计列内容 |
计价费额标准或方式 |
|
一 |
103-1 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 (包括原道路的养护费) |
||
1 |
修建临时道路 |
修建 |
套用预算定额中临时工程“ 7-1-1 汽车便道”定额,计列外借或利用填料的费用以及路面费用,适当计列安全设施费用,路基宽度按实调整。 |
养护 |
按预算定额中临时工程说明中的每公里 . 月消耗量,以实际发生的使用期内的养护月数计养护费用,一并计入便道路面中。 |
||
拆除 |
按实际需挖除恢复的数量计列挖运费用,填料能利用的应考虑通过利用而减少的费用。 |
||
2 |
利用现有道路(含桥梁) |
修整完善 |
经现场调查按实估列需作修整、加宽、加固及设置必要安全设施的费用;租用道路 ( 含桥梁 ) 的按拟租用道路的初步协议额估列。 |
养护及交通维护 |
按实估列。 |
||
维修恢复 |
估列维修恢复到不低于原状路况所需费用。 |
计列费项 |
计列内容 |
计价费额标准或方式 |
3 |
修建临时桥梁 |
修建、养护与拆除 |
套用预算定额中临时工程“ 7-1-2 临时便桥”定额,设备摊销费及钢管桩消耗量按实际使用期调整;有专项设计的按相应设计计列。 |
4 |
修建栈桥 |
修建、养护与拆除 |
一般栈桥可套用临时便桥定额,以桥面净宽 4m 为基数按实际宽度调整,设备摊销费及钢管桩消耗量按实际使用期调整;有专项设计的按相应设计计列;海上栈桥宜按实考虑摊销和消耗量,也可参照杭州湾跨海大桥专项预算定额的编制。 |
5 |
修建码头 |
修建、养护与拆除 |
套用预算定额中临时工程“ 7-1-3 临时码头”相应定额,设备摊销费按实际使用期调整;需拆除的可按桥涵工程中的“拆除旧建筑物”定额另行计列。 |
6 |
利用或租用码头 |
租费、修整、维修恢复 |
按拟租用码头的初步协议额估列,需修整完善和维修恢复的应估列相应费用。 |
二 |
104-1 承包人驻地建设 |
||
1 |
场地填筑 |
场地填筑压实 |
一般 按需要填筑的全部面积及外借或利用方填厚 50cm 计算,特殊地基或情况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算。 |
2 |
房屋建设 |
修建、维修、拆除 |
一般可按各类办公及生活用房的面积及单价不高于 300 元 /m 2 的活动板房结构计算考虑,有特殊要求的另行计算考虑。 |
3 |
房屋租用 |
租费 |
按需租用的面积及当地的租用价格计算考虑。 |
4 |
工棚及堆场搭建 |
修建、维修、拆除 |
一般按各类生产用房的面积及单价不高于 150 元 /m 2 的钢骨架加彩钢瓦结构计算考虑,有特殊要求的另行计算考虑。 |
5 |
场地及道路硬化 |
硬化处理 |
按场地全部面积的 30 % -50 %及单价不高于 55 元 /m 2 计算考虑。 |
6 |
区域分开或隔离 |
修建、维修、拆除 |
可按设置部位和要求的不同以混凝土墙、 隔断 砖墙或彩钢板分隔,按需设置隔离设施的长度及单价不高于 250 元 /m 、 200 元 /m 、 100 元 /m 分别计算考虑。 |
7 |
场地外围隔离围墙 |
修建、维修、拆除 |
可按设置部位和要求的不同以标准砖砌围墙(含基础)或彩钢板分隔,按需设置隔离设施的长度及单价不高于 300 元 /m 、 100 元 /m 分别计算考虑。 |
8 |
办公设备配置及其它配套设施建设 |
配置或建设、维修、拆除 |
可按工程规模及要求的不同以 5-20 万元估列。 |
9 |
其它标化措施费 |
修建、维修、拆除 |
可按工程规模及要求的不同以上述各项费用的 15-20 %估列。 |
按实估列的承包人驻地建设总额加上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费用和供水及排污设施费用之和应与预算中按各工程类别临时设施费率另行计算出的临时设施费用总额相比较,不超总额控制。 100 章中已单独计列承包人驻地建设等相关费用后,其它各章节的工程主体中不应再重复计列临时设施费率和费用。
对于上述 100 章中其它未涉及的常设清单子目,应按已有规定的计列标准计列,但在 100 章中已计列“ 102-3 安全生产费”后,其它各章节的工程主体中不应再重复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和费用;对于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新设的非常设清单子目,应结合项目招标文件、专项设计、专项管理等规定和要求按实估算计列。
上述各项清单项目,若法规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另有其它规定或要求的,应按相应规定和要求调整计列。
《山西省公路工程标准清单及计量规范》 201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