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 1. 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 液化石油气 、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 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 。 2.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 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 3. 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
一、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
1. 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 液化石油气 、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 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 。
2.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 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
3. 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 地下二层及以下层 ,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4.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 ;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5. 人防工程的地下商店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 甲、乙 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营业厅 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 防火墙 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6. 消防控制室 应设置在地下一层 ,并应邻近直接通向(以下简称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当地面建筑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可与地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
7. 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二、安全疏散要求
1. 楼梯间要求
设有下列公共活动场所的人防工程,当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 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当地下为两层,且地下第二层的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1)电影院、礼堂。
2)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医院、旅馆。
3)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场、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
2. 疏散距离要求
1)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2)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馆应为30m;其他工程应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应为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意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当该防火分区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3. 疏散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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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内的疏散走道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0.80m。 -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
观众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大于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大于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
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疏散人数平均不应大于250人。 -
观众厅的疏散门,宜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4. 安全出口要求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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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2个。 -
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 ㎡ 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1个。 -
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宽度之和,不宜小于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宽度的70%。
3)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 ,且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容纳人数不大于30人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有仅用于采光或进风用的竖井,且竖井内有金属梯直通地面、防火分区通向竖井处设置有不低于乙级的常闭防火门时,可只设置一个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也可设置一个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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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
建筑面积大于50㎡的厅、室,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三、防火分区划分
1. 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防火分区应在各安全出口处的防火门范围内划分; 水泵房、污水泵房、水池、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 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配套的水泵间、风机房、储油间等,应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一起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工程内设置有旅店、病房、员工宿舍时,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
2.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 。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3. 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等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A级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2)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
3)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面积内。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等,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
四、防烟分区划分
1.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
2.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但当从室内地面至顶棚或顶板的高度在6m以上时,可不受此限 。
3. 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4.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五、防火分隔
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承重构件上。
2. 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需要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 甲级 防火门、窗。
3.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墙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电影院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观察窗和放映孔应设置阻火闸门。
4. 下列场所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 与其他场所隔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2)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应设置高150mm的不燃烧、不渗漏的门槛,地面不得设置地漏。
3)同一防火分区内厨房,食品加工等用火用电用气场所,墙上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人员频繁出入的防火门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当墙上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5. 人防工程中允许使用的可燃气体和丙类液体管道,除可穿过柴油发电机房、燃油锅炉房的储油间与机房间的防火墙外,严禁穿过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当其他管道需要穿过防火墙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