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脑!当前造价界颇有争议的EPC工程计量与计价的九个问题详解
莫忘初心心
2022年03月17日 1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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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总承包管理费与总承包其他费如何辨析?     答: (1)定义上的区别:总承包管理费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其本质为原来的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费。总承包其他费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应当分摊计入相关项目的各项费用。

01  《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总承包管理费与总承包其他费如何辨析?  

 

答: (1)定义上的区别:总承包管理费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其本质为原来的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费。总承包其他费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应当分摊计入相关项目的各项费用。

(2)两者的关系:总承包其他费用包含了总承包管理费。

(3)费用的计算上:总承包管理费按财政部财建[2016]504 号附件2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计算,按照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调整计列或是参照同类或类似工程的此类费用计列。总承包其他费用则是总承包服务费、研究试验费等费用的加合。

02          咨询和审计费是指什么?审计费和造价费有什么区别?

     

答:第一,咨询和审计费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社会中介机构的工程技术经济咨询、工程审计等的费用。

工程技术经济咨询费用是指针对具体建设工程项目,其技术经济咨询服务合同中所列出的合同内容的费用加总。

那么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而言,全咨服务合同是基于1(项目管理,借鉴代建或项管合同)+N(招监造,针对专项服务设置分章合同执行)+X(可勘设,不设专章而只设协调控制条款)的模型设置。

第二,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相关资料要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查,造价机构审核后,审计单位(部门)还要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造价咨询企业做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继续做同一个项目的工程审计。

工程造价审计费用与工程造价审核费用区别:工程造价审计与工程造价审核二者在性质、依据、从业人员、法律效力及目的等方面是有本质区别。

明显侧重点不同,审计重在独立监督与评价,审核重在投资管理与控制,各司其责。

03          初步设计后发包的,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的,修正及调整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采用工程总承包,编制施工图预算的意义是什么?

     

答:承包人中标后编制施工图预算的意义主要有三点:

(1)费率招标的方式下投标时没有详细施工图纸,中标总价没有组成来源,或者报价只有一个优惠率时,以施工图清单预算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总价承包合同内容的补充;

(2)费率招标的方式下,承包人依据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以此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相应成为工程造价、设计变更和施工控制的依据;

(3)模拟清单招标和费率招标时,施工图预算是承包人的施工图设计得到发包人认可的重要依据,必须进行限额设计。

04            项目清单中到底要不要含价格作为参考,即参考的话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答:项目清单中要含价格作为参考,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中4.1.6规定:价格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和价格应仅作为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因此在合同约定中起到变更和支付作用。

同时可参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中关于风险分担和变更的具体规定,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风险分担和谈判。

05        工程量要不要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在实施过程中还具有作用吗?如有,作用是什么?如何理解4.1.5“项目清单和价格清单列出的数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程量”?价格清单工程量经约定后,是否可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程量?      

   

答: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量原则上应由发包人提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中4.5.9条规定及6.2.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量原则上应由发包人提供,无法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可由投标人在报价时列出,项目工程量不一致时可由投标人重新填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4.1.6条规定:“价格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和价格应仅作为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EPC项目招标时由于没有详细的设计图纸,招标人无法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也无法做到完全准确,因此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程量。价格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也仅作为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

06          合同价款调整采用价格指数法的话,要不要做单价分析表?

     

答:不需要做单价分析表。

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只需要填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附录L.3的表-22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

投标人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照约定给出的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款,并填写该表。注意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没有时,可采用发布的价格代替。

另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第8.1.4条规定

(1)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2)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承(发)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实施的工程,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高)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07  价格指数中可调权重部分和定值部分的数值,在招标人发布的文件中是定值,还是一个范围?投标人投标时这两种权重固定下来,若工程变更,会不会调整权重?      

     

答:通常情况下,可调权重范围由项目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拟定,再由各投标企业在该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值。

而有些工程中,招标人为了减轻了评标工作量,降低招投标双方的协商成本,也采取直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变值权重的方法。

根据第8.4.2款权重的调整的描述,“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各项权重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作调整的除外。

08        对于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等无法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可以只列项目、不列工程量。但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列出工程量。那么关于工程量无法计算的,除了土石方工程和地基处理等,哪些可以归于这一类?比如绿化项目等无法描述功能的,又必须满足业主要求,清单中怎么处理?      

   

答:还有砌筑工程中的垫层、砖砌体;金属结构中的成品雨棚、砌块墙钢丝网加固、后浇带金属网;木结构中的屋架;其他装饰工程中的柜类、货类、装饰线、扶手、栏杆、栏板装饰、暖气罩、浴厕配件、美术字;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中的柱(梁)面抹灰、镶贴块料、装饰和幕墙、隔断;天棚工程中的吊顶、采光天棚、金属面油漆、金属面刷防火涂料可归于工程量无法计算的类别中。

针对上述,清单编制人员应根据初步设计图纸的深度,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来具体判定,与发包人详细沟通确定。[工程知点]

对于设计任务书中没有详细描述功能的,以绿化项目为例:绿化项目可设置软硬景比例;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景观内容,如水景可以有基本的描述;景观的档次可大致通过主要石材档次、主要苗木的规格来描述辅助定位。

实在难以描述的也可以通过设置暂估价来表现,后期通过限额设计来进行控制;也可将景观等难以描述的项目采用带设计方案招标作为竞争费用。

09        暂列金额是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怎么理解?在本《计价计量规范》中外延和内涵是否一致?      

   

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可理解为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预备的用于项目建设期内不可预见的费用,包括项目建设期内超过工程总承包发包范围增加的工程费用,一般自然灾害处理、超规超限设备运输以及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外的价格波动等因素变化而增加的,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

两规范中暂列金额均属于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费用,其外延和内涵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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