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河道整治工程技术指引 农村河道整治工程主要指流域面积50km2以下的农村河道整治,各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治理措施组合,治理措施可包含但不限于水系连通、河道清违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水质提升等。
农村河道整治工程主要指流域面积50km2以下的农村河道整治,各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治理措施组合,治理措施可包含但不限于水系连通、河道清违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水质提升等。
1 总体要求
治理后的农村河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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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功能。 农村水系格局完整,排泄通畅,满足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生态等基本功能。 -
河流河势 。河势稳定,河流纵向、横向连通性良好,常年有水的河流水体自然流动,季节性河流恢复河道空间和河流基本形态。 -
岸线岸坡。 河道岸线自然蜿蜒,生态岸线率达到一定比例,岸坡稳定、整洁。
2 防洪标准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结合河道洪涝灾害特点和防护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根据保护的对象和范围,统筹考虑本河道整治对下游的防洪影响,与流域区域防洪标准相协调,因地制宜确定防洪标准。同一条河道可根据不同区域的保护对象分区分段确定防洪标准。乡镇人口密集区的防洪标准宜取10~20年一遇;村庄人口集中区的防洪标准宜取5~10年一遇;保护农田区的河段治理宜以岸坡防冲、疏通和稳定河槽为主要目的,允许洪水在农作物耐受时间内淹浸农田,因地制宜,按照5年一遇以下防洪标准或不设防考虑。各防护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标准做适当调整。
3 水系连通
针对存在河湖水系割裂,水体流动性差等问题的河道水系,采取河道开挖、涵管沟通、小型引排水配套设施建设等措施,逐步恢复河道、水塘、湿地等各类水体的自然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
3.1 河道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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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条件挖成明渠的断头河道,应优先开挖成明渠; -
开挖后的河道应符合水利规划,满足河道行洪、排涝等要求; -
开挖河道应采用生态护岸,除局部险工段外,禁止使用硬质护岸。
3.2 涵管沟通
对无条件挖成明渠的断头河道,可采用埋设涵管方式连接断头河道;
埋设的涵管尺寸应能满足河道行洪、排涝等要求;
埋设涵管尺寸不宜过小,应能满足后期维护要求。
3.3 小型引排水配套设施
对没有条件直接连通的断头河,可采取新建引排水设备,连通河道水系;
新建的小型引排水设备应尽量采用绿色节能设备,高效运行;
新建的小型引排水设备应尽量采用简便、易维护的设备,减少后期运维投资。
4 河道清违清障、清淤
4.1 河道清违清障
河道清违、清障的实施主体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河道内影响行洪的违建物、障碍物依法进行清理。对于人为设置的河障,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实施,但对于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河障,应本着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立场,对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有理有节地进行处理。
清障工作应落实水生态文明的理念,不随意砍伐滩地及河岸的树木及其他植物群落,注重保持河道原有的亲水性、景观性、生态性;对体现景观、生态功能的标志性树木应标记并给予保护。
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建物、河障应依法实施清理。违建物一般都应清除,个别体现地方文化特色或历史的特定建筑物,当不会对行洪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予保留。
对河岸边界控制较强的以及有利于保护河道险段的天然河障不能随意切除,避免对河势稳定和局部河床演变产生重大影响。
人为侵占河道、缩窄过水断面、严重影响行洪的河障应依法清除,并根据上下游稳定的优良河段形态和断面进行拓宽。
4.2 河道清淤
对存在明显淤积的河道,根据河道输水和防洪排涝要求,结合灌溉、水质改善、生态保护的要求,确定疏浚范围和规模,做到成片推进。
河道清淤应考虑区分主河槽及滩地,尽量避免全断面清淤,对于河道天然形成的浅滩、沙洲等,在满足行洪断面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保留,河道清淤不宜改变现状河道天然河势。
应根据清淤河段的重要性和上下游治理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清淤范围、措施、治理标准和设计治导线。
清淤前应分析河道清淤疏浚对河道建筑物的影响,清淤时应保证现有建筑物的稳定安全。
河道清淤工程应根据不同地区河道特点,统筹考虑河道宽度、河水深度、淤泥深度等因素后选择合适的清淤方案,对于珠三角河网地区河道可采用长臂挖掘机或者吸泥船进行清淤,对于山区河道可采用长臂挖掘机或普通挖掘机下河清淤。
清淤工程弃土处理方式的选取既要根据工程整体要求因地制宜,又要作经济合理性比较。应根据当地地形、地质和环境条件等合理选择弃渣场地,并尽量采用环保型清淤方式,同时结合地勘资料和工程实际,考虑就地利用清挖料,适当对堤岸进行生态加固、培厚。
河道清淤应结合黑臭水体治理、水污染治理及河长制要求,规范污染淤积物的处置,污染严重河道的清淤料不得随意堆放、处置。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河道设计清淤方案应科学合理,论证充分,清淤料应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置。
5 岸坡整治
根据河流和地形的自然特点以及生态的要求,合理确定河道岸线的走向,尽量维护河流的自然形态,避免裁弯取直、侵占河道
因地制宜选择岸坡形式。可根据整治河道所在区域划分为生活区护岸与生产区护岸,并提出适宜的护岸形式。护岸形式宜优先选用坡式护岸,在保证河岸具有一定抗冲刷能力的前提下,尽量考虑保留原有岸坡或采用生态型护坡。
对崩岸、塌岸、迎流顶冲、淘刷严重河段的堤岸,可采取硬质护岸措施;对水土流失严重、有预留用地的堤岸,采取生态护岸措施;对人口聚居区域,应考虑护岸工程的亲水和便民。
护岸断面型式应与水景观要求相协调,护岸材料应尽量采用当地的生态材料。
5.1 坡式护岸
岸坡及坡脚一定范围内覆盖抗冲材料,抵抗河道水流的冲刷。包括护脚、护坡、封顶三部分。这种护岸形式对河床边界条件改变和对近岸水流条件的影响均较小,是一种较常采用的形式。
护脚工程及其建筑材料要求能抵御水流的冲刷及推移质的磨损,具有较好的整体性并能适应河床的变形,较好的水下防腐朽性能,便于水下施工并易于补充修复。经常采用的形式有抛石护脚、抛枕护脚、抛石笼护脚、沉排护脚等。
常见的坡式护岸工程结构形式有砌石护坡、现浇混凝土护坡、预制混凝土板护坡和模袋混凝土护坡、植草皮、植防浪林护坡等。
5.2 墙式护岸
墙式护岸是指顺堤岸修筑竖直陡坡式挡墙,在河道狭窄、堤外无滩且容易受水冲刷,受地形条件或已建建筑物限制的重要河段,常采用墙式护岸。
传统墙式防护分为重力式挡土墙、扶壁式挡土墙、悬臂式挡土墙等形式。墙式护岸一般临水侧采用直立式。生态型墙式护岸主要有植草砖砌块跟铅丝石笼等。
5.3其他护岸
(1)桩式护岸
桩式护岸主要利用建筑材料形成垂直岸墙,这种形式多用于城镇河流或人口密集区域或受地形条件或已建建筑物限制的重要堤段或河段。主要作用为维护陡岸的稳定、保护坡脚不受强烈水流的淘刷、促淤保堤。
桩式护岸的材料可采用木桩、钢桩、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大孔径钢筋混凝土桩等。
木桩或仿木桩生态护岸主要在水位波动区采用木桩或仿木桩亲水台阶,以下散状从植亲水植物,以上间植灌木、乔木。此类河岸亲水性和景观性较好,经济性较高,建议在流速不大的河段使用。
钢桩、钢筋混凝土桩等主要应用于河道两岸房屋密集、征地拆迁难度大的城镇段,受建筑物的限制采取的护岸措施。由于钢桩、钢筋混凝土桩的造价相对较高,造成投资较大,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后使用,建议慎重使用。
坝式护岸是指修建丁坝、顺坝等,将水流挑离堤岸,以防止水流、波浪对堤岸边地形的冲刷,这种型式多用于游荡型河流的护岸,或者大江大河的护岸。
坝式防护分为丁坝、顺坝、丁顺坝、潜坝四种形式,坝体结构基本相同。
由于农村水系河道相对较窄,因此不建议修建坝式护岸等控导工程。
6.1 基本原则
充分利用老堤,尽量按原有堤防堤线走向,在老堤上加高培厚,堤线力求平顺、平缓连接,避免出现折线、急弯和突变堤段;
保持原河道中心线基本不做大的变动,维持原河势,使水流顺畅;
堤路结合,尽量留有河滩地,绿化美化河岸环境,尽量维持生态;
合理利用两侧的高地和山地,选择合适堤段形成封闭圩垸,减少支流堤防的投资;
堤防型式应与周边整体景观及道路设施等相协调;
堤防加固材料应尽量选用当地的生态材料。
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工程中整治堤防等级不超过4级(含4级)。
6.2直立式堤防
受地形条件或已有建筑物限制、拆迁量大的河段的堤防,可采用直立式。直立式挡墙高度不宜超过2.5m,并可通过垂直绿化、选用透水透气材料等措施,为水生生物、陆生生物和两栖生物的生存繁育创造条件。
直立式堤防多采用混凝土、浆砌石、干砌石(高度较小)等结构,混凝土、浆砌石护岸墙整体性好,强度高,抗冲流速大,但无法生长植被,也不利于水生生物的生存,因此不宜大规模、大范围使用。护岸高度较小的位置可适当采用干砌石,有利于河岸水体交换,生态性较好。
6.3 斜坡式堤防
在用地空间较大,对生态性要求较高的河段可采用斜坡式堤防,斜坡式堤防断面结构简单,在满足泄洪要求的基础上由于坡度较缓,有利于两栖动物的生存繁衍,有利保护河道的生态多样性,同时也为居民在有限的生活空间中创造了尽可能多的水趣,满足了人们的亲水需求。
按坡度的不同,斜坡式堤防可分为缓坡式、陡坡式断面。陡坡式堤岸应在河道岸坡土质较好时采用,护坡亦应尽量选取干砌石、浆砌石、生态格网等强度和稳定性较好的材料,确保岸坡稳定安全。缓坡式堤岸可采用植物护坡、连锁块护坡、雷诺护垫、生态袋护坡等生态性较好的材料,确保岸坡生态。
6.4 复合式堤防
在河道断面空间不足,但又对安全及生态均有一定要求的情况下,可选择复合式堤防。
河道上下部采用不同的断面坡度,下部注重防洪,上部满足生态及景观要求,在变坡处设置道路。可根据不同的地形、地势,考虑上下部不同坡度,加强河道的景观效果。
水源有效保护、污染有效治理、河湖水体清洁,无污染危害,无明显漂浮物,无超标污水入河(湖),水质达到功能要求。
来源:水利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