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进一步完善基层治理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加强城市基层党建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福州市范围内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以及市、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基层党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进一步完善基层治理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加强城市基层党建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福州市范围内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以及市、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基层党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
第三条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各类社区组织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各项事业。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党的主张,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根据居民需求,提出合理方案,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协调驻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互联互动,推进党建引领小区治理;倡导树立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等服务。
(四)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五)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动走访社区居民,及时收集、上报、处理、反馈群众反映的诉求和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六)完成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依法依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以县(市)区(含福州高新区,下同)为单位,原则上按照每1000名常住人口不高于3人的标准核定社区工作者总量。五城区(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下同)社区工作者总量,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核定。县(市)及长乐区组织、民政部门在总量内统筹确定每个社区配备工作人员的具体数量,经县(市)区党委、政府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章 选任招聘
第六条 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或任命。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选举产生。根据社区工作量、人口数等实际情况,核定社区"两委"职数,一般按照5到9人配备,最多不超过11人。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可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鼓励"两委"成员交叉任职。
第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由市、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县(市)区制定的招考办法应经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审查备案后,由县(市)区组织实施。招聘结束后,聘用人员名单应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
招聘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诚信记录,事业心、责任心强;热心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从事社区工作的专业知识,善于开展群众工作;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八条 社区工作服务站站长、副站长的任免,由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研究,报县(市)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民政部门批准。社区工作服务站站长一般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居民委员会主任兼任。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构建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分级负责、各有侧重的培训培养机制。推动培训工作与岗位变化、职务晋升等紧密衔接,确保人员素质适应工作需要。
第十条 各县(市)区应当组织新当选的社区"两委"成员和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开展初任培训。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的岗位培训应当突出实践性、针对性,通过跟班学习、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形式,提高依法办事、执行决策和服务居民的能力。社区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县级及以上组织的培训,全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其他社区工作者每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全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社区工作者每年参加培训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作为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街道(乡镇)研究同意,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组织、民政部门备案后,可签订劳务协议继续从事社区工作,待遇保障由县(市)区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 街道(乡镇)应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日常考勤、请销假、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各级单位不得随意借调社区工作者。确需借调的,需经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研究,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全面推行社区工作者工作日错时延时工作、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轮班制度。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轮班的,应安排调休补休、发放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助。
第十五条 以街道(乡镇)为主体,建立社区工作者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履历材料;鉴定、考核材料;学历、职业资格、教育培训材料;党、团类材料;奖励、处分材料;任免、聘用、工资、待遇、退休、辞职辞退等材料。社区党组织书记和"一懂两会"城市基层党建专职工作者由县级组织部门备案管理。
第五章 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坚持注重实绩、居民满意的导向,建立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社区工作者考核机制。日常考核比重占全年考核总分值的50%左右;年度考核和民主测评各占全年考核总分值的25%左右。考核标准和民主测评有关事项由县(市)区、街道(乡镇)负责设定。
第十七条 全年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占比不超过25%,考核结果应当进行公示。评定等次作为社区工作者绩效奖励、岗位调整、评优惩戒、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待遇保障
第十八条 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岗位分为正职、副职、社区"两委"成员和"一懂两会"城市基层党建专职工作者、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四类,并实行薪级工资制度。各岗位社区工作者在工作年限增加、岗位提升、职业水平提高后,薪酬待遇可随之提高。
第十九条 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由统计部门提供),确定社区工作者人均薪酬标准。建立社区工作者薪酬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变化幅度及当地财政收入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由基本报酬、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和绩效奖励组成。其中基本报酬由岗位工资、工作补贴、薪级工资、保留工资组成。发放标准及方式参照《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实施办法(试行)》(详见附件1)执行。
绩效奖励包括绩效工资和综治奖、文明奖等项目,奖励总额不低于社区工作者当年薪酬总额(不含"六险一金"和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的25%,可以根据考核等次合理拉开差距,发放方式由各县(市)区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享受国家法定或规定的节假日、假期。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工会、计生优待等待遇。街道(乡镇)应参照事业单位人员标准,定期为社区工作者安排健康体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二十三条 五城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基本报酬所需经费(不含保留工资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分担,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由市级财政给予补助;其他县(市)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基本报酬、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六险一金"和绩效奖励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统筹解决。
第二十四条 社区"两委"成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可给予降职降薪或扣发绩效报酬,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社区专职工作者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处理。
第七章 职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坚持"梯队培养、递进使用"原则,注重从社区专职工作者中选任社区"两委"成员,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选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对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荐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街道(乡镇)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需组织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聘街道(乡镇)事业单位人员考试,具体按照《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优秀社区工作者暂行办法》(详见附件2)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定向招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社区主干,应当继续留任至本届"两委"任期届满,其他社区工作者可自愿选择继续留任至本届"两委"任期届满。期间不得两边领取报酬待遇。
第八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推荐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时,社区工作者应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九条 社区工作者在工作中有重大创新成果,在完成重大任务和应对突发事件表现突出,得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扬或市委主要领导及以上批示肯定的,当年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受比例限制。社区工作者获得功勋荣誉、国家级表彰奖励、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个人薪级工资可分别晋升5个、3个、2个等级。已达到最高薪级工资的,可发放一定数额的专项奖励,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县(市)区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九章 辞职辞退
第三十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辞职,应当向所在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乡镇)在其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核。社区"两委"成员的辞职申请,按照选举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聘用方、社区和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社区工作任务造成影响;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反街道(乡镇)、社区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的;其他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出情形。
第十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二条 建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市民政局具体指导,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依托社区开展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承担业务的组织、实施、指导等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
1.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实施办法(试行)
2.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优秀社区工作者暂行办法
附件1
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实施办法(试行)
一、统一社区工作者工资标准的目的
社区工作者是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的重要力量,为保障基层工作提速增效,统筹解决我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存在的一些短板问题,改变薪酬待遇标准不一,且水平较低,绝大部分没有薪酬增长机制的现状,现制定社区工作者统一工资标准,并建立分级管理和适度增长机制。
二、统一社区工作者工资标准的实施范围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以及市、区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基层党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
三、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
社区工作者的薪酬收入包含基本报酬、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和绩效奖励。
(一)基本报酬
为体现工资待遇标准的合理性、公平性,综合考虑学历、职业资格、工龄和岗位等因素,社区工作者的基本报酬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作补贴、保留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1.岗位工资:社区工作者按照所任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月岗位工资标准为,社区正职3400元,社区副职3100元,正副职以外的"两委"成员和党建专职工作者2800元,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2500元。社区正职包括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副职包括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社区工作服务站站长、副站长分别比照社区正职、副职执行岗位工资。
社区工作者岗位发生变化的,执行新岗位的岗位工资。
2.薪级工资:主要体现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新入职社区,社区工作者以入职社区前实际工作(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并缴交养老保险的年限为依据计算起始薪级工资,每交满12个月为一年,每年40元;未交满12个月的,交满7个月及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7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入职社区后,根据工作年限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薪级工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社区工作者,每年增加1个薪级(附表),于年度考核结束后的次年1月核增。社区工作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年度,不增加薪级工资。
入职社区前有本市社区或村"两委"任职经历的,任职社区或村"两委"的工作年限可按入职社区后的薪级工资标准累计计算薪级。入职社区前的其他社区工作经历按起始薪级工资标准累计计算。
3.工作补贴:包含学历补贴及职业补贴。
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每人每月分别给予100元、200元、300元、500元的学历补贴。
取得国家承认的初级、中级、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元、400元、600元的职业补贴。
学历学位或职业资格发生变化的,工作补贴在获得新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次月执行。
4.保留工资:社区工作者原工资低于按照本实施办法核定的工资,调整到按照本实施办法核定的工资;社区工作者原工资高于按照本实施办法核定的工资,高出的部分转为保留工资,并以每年增加的薪级工资逐年进行冲销,直到冲销完毕。
(二)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
对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轮班的社区工作者,应安排调休补休、发放休息日考勤补助。按照多劳多得、不同职务适用相同补贴标准的要求进行发放,具体发放标准、方式由各区确定并实施。
(三)绩效奖励
绩效奖励包括绩效工资和综治奖、文明奖等项目,社区工作者绩效奖励总额不低于当年社区工作者薪酬总额(不含"六险一金"和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的25%.
绩效奖励应根据社区工作者岗位、全年考核等次情况确定,合理拉开档次。绩效奖励可按月、季度、年度发放,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区确定。
四、建立社区工作者工资增长机制
除按年度考核正常增长工资外,以本办法开始实施年份为基准,社区工作者的薪酬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以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参考依据,由组织、民政部门提出社区工作者薪酬调整方案,报请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五、经费来源
五城区社区工作者的基本报酬所需经费(不含保留工资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分担;市级财政根据五城区社区工作者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轮班制度实施情况,按照每人每月最高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社区工作者的"六险一金"和绩效奖励所需经费,由各区统筹解决。
六、实施区域
本办法在五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内试行实施。试行期间,五城区以外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七、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地组织、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附件2: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优秀社区工作者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心关爱社区工作者的政策措施,调动社区工作者积极性,激励优秀社区工作者,探索街道(乡镇)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中考试录用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闽委组通〔2017〕94号)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严格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各县(市)区在编制限额内,根据街道(乡镇)工作需要和社区工作者队伍现状,合理设置岗位条件、考试科目和内容。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福州市范围内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以及市、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基层党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
二、报考条件
(一)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以下简称"社区主干")报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资格条件。
2.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3.工作作风扎实,实绩突出,群众公认。任职期间个人或社区集体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含县级以上劳模和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等),或受设区市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或个人被推选为县级以上层次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
4.现任社区主干,且累计任职5年以上。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居委会主任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社区党组织下设的下级党组织书记不列入招考范围。
5.具有高中、中专或以上文化程度。
6.年龄一般在40周岁及以下。对条件特别艰苦、环境特别复杂、贡献特别突出或长期在基层工作表现特别优秀的,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
(二)社区主干以外的社区"两委"成员、以及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报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资格条件。
2.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3.工作作风扎实,群众公认。任职期间个人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含市级以上劳模、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或受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或个人被推选为市级以上层次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
4.现任社区工作者,且累计任职5年以上。
5.具有大专或以上文化程度,取得中级以上《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6.年龄一般在40周岁及以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或取消聘用资格: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任职期间本社区发生重大责任事件的。
3.本人受过纪律处分的。
4.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
5.任职期间本社区受到计生、综治、安全生产等"一票否决"并在处理影响期内的。
6.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7.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频率和数量
自2021年起,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可根据街道(乡镇)事业单位人员队伍建设需要、街道(乡镇)编制空缺情况,制定事业单位招聘方案(招聘频率原则上不高于两年一次);招聘方案经市人社局核准后,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可自行组织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聘街道(乡镇)事业单位人员考试,也可委托市人社局参加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四、招聘程序
招聘程序分为发布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
(一)发布公告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部门在报名网站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不设置开考比例,不收取报名费,每人限报1个岗位。
1.报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到报名网站下载并填写《报名申请表》,提出报名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学历、任职文件(当选证书)、表彰或荣誉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每人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县(市)区街道(乡镇)岗位仅面向本县(市)区范围内的现任优秀社区工作者。
2.推荐。街道(乡镇)党(工)委审核后,根据综合表现,集体研究确定推荐报考对象。
3.社区主干加分。对任职期间获得地厅级、省部级、国家级表彰或被推选为设区市、省、全国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根据《社区主干表彰或荣誉奖励加分办法》(详见附件)分别按4分、6分、10分标准进行加分。受多次表彰的,以及被推选为多层次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以最高层次的表彰或荣誉为准,不累计加分。
4.审核。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分别对推荐报考对象的资格条件和加分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征求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卫健、政法、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意见。审核合格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彰或荣誉奖励加分在本县(市)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人选确定为报名人选报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主管部门。
5.准考证发放。准考证由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发放到每位报名人选。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命题、统一安排考试时间、统一阅卷评分。笔试和面试总分均为100分,各占考试总成绩的50%.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和组织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1.试题命制和阅卷。命题、阅卷工作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部门委托市级以上具备资质的考试机构进行。
2.考务组织。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部门集中设置笔试、面试考点。报名人选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划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笔试结束后,将社区主干表彰或荣誉加分与笔试卷面成绩相加,形成笔试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笔试成绩合格线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笔试合格线和笔试成绩在报名网站公布。
4.确定面试人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部门从报考同一岗位且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人选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名额1︰3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若出现末位拟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并列的,则一起进入面试。面试前,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认真核对面试人选报名申请表及其身份证、学历、任职文件(当选证书)和任期内获得的表彰或荣誉等证明材料原件。资格复审通过之后,将面试人选信息在报名网站公示3天,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报考岗位、姓名、准考证号、笔试卷面成绩、表彰或荣誉奖励加分、笔试成绩和排名。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将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到面试人选。
若面试人选放弃面试资格、资格复审不通过或查实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面试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且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人选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面试人选(若实际面试人数已达到招考名额1︰3比例的,不再递补)。递补人员名单将在面试前公示。
5.面试组织实施。面试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面试测评办法、评分办法、考官抽调、考场管理、纪律要求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做法执行。面试以结构化面试为主。报考同一岗位的面试人选应安排在同一考官组使用同一套面试试题进行面试。
6.划定面试成绩合格线。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应达到70分以上,方可进入体检、考察。
7.考试总成绩排序。面试结束后,将面试人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按50%比例,折算成考试总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对报考同一岗位的面试人选考试总成绩相同者,名次按笔试成绩排列;若笔试成绩相同,则按笔试卷面成绩排列;若笔试卷面成绩相同,则加试一场面试,名次按加试的面试成绩排列。
(四)体检和考察
从报考同一岗位且面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人选中,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名额1︰1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体检由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人选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体检合格的,确定为考察人选。
考察工作由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人选放弃考察资格、考察发现人选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考察结论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进入体检、考察的人员因体检、考察缺席或不合格造成招考岗位空缺的,原则上应从报考该岗位且面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递补人选。若实际体检、考察人数已达到招考名额1︰1比例的,不再递补。
(五)聘用
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在拟聘用人选在报名网站、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报考岗位、所在工作单位,同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确定为聘用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缺额不再递补。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新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不得安排在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岗位。聘用情况由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分别报市级组织人社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介入监督,严格执行相关回避、保密等有关制度,对考试中出现的泄密、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附则
各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可参照本办法,面向福州市范围内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班子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村"两委"成员),以及市、县(市)区组织部门、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农村基层党建、农村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对象同样分为两类:一是优秀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简称"村主干")〔下派驻村任职的村主干和村党组织下设的下级党组织书记不列入招考范围〕,二是村主干以外的其他村"两委"成员,以及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农村专职工作人员。
村主干在任职期间,个人或村集体获得与履职有关的设区市级以上表彰的,以及个人被推选为全国、省、设区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参照《社区主干表彰或荣誉奖励加分办法》予以加分。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民政局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2-1:社区主干表彰或荣誉奖励加分办法
凡在任职期间,个人或社区集体获得与履职有关的设区市级以上表彰的,以及个人被推选为全国、省、设区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予以加分,具体为:
一、国家级。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含全国劳模和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被推选为全国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加10分。
二、省部级。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含省级劳模和全省优秀共产党员、全省优秀党务工作者、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等);受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人民团体表彰的;被推选为省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加6分。
三、地厅级。受设区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含市级劳模和全市优秀共产党员、全市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等);受省级工作部门表彰的;被推选为设区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加4分。
受多次表彰的,以及被推选为多层次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以最高层次的表彰或代表、委员的加分为准,不累计加分。表彰或荣誉奖励加分与笔试卷面成绩相加,形成笔试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按50%比例,折算成考试总成绩。
关于进一步做好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中考试录用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