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人员每月实名制考勤记录少于22天,视为到岗履职不达标!
建工警车
2021年11月25日 17:13:27
来自于新政新规
只看楼主

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天津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 1、 施工总承包单位 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负总责 。 2、 进入施工现场的下列人员,应当纳入实名制登记范围 :


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天津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

1、 施工总承包单位 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负总责

2、 进入施工现场的下列人员,应当纳入实名制登记范围

  • 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

  • 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等;

  • 施工企业(含分包企业)的项目所有管理人员,包括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 等;

  • 签订劳动合同的 建筑工人

3、未在市实名制平台登记的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 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作业

4、在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建筑工人应当经过分包单位确认工资支付完毕,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核准后,方可退场。

5、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 通过实名制通道管理系统每日按实考勤,至少完成一进一出两次考勤 ,考勤记录实时上传。 进入施工现场的 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监理人员)每月上传市实名制平台考勤记录少于22天的 ,建设单位 可认定其到岗履职不达标

6、未在市实名制平台登记的农民工发生欠薪投诉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有关部门可不予采信。

7、项目管理人员连续2个月或1个自然年度内3个月上传市实名制平台考勤信息不达标的, 取消该项目的市级文明工地和海河杯等评选资格,不推荐申报鲁班奖

8、违反规定,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的, 责令限期整改 ;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同时 纳入信用管理

附原文:

关于对《天津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结合各单位反馈意见,我委修订了《天津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发各单位再次征求意见。请各单位于 2021年12月6日16时前 ,将意见加盖公章后反馈我委。

附件:1.《天津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起草情况说明

2021年11月24日?

联系人:杨鹏  联系电话:24313997;

电子邮箱:lwygb@tj.gov.cn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 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名制定义) 本细则所称实名制是指为完善和加强用工管理,以天津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平台)为载体,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采集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作业信息、诚信信息,对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组织化、信息化综合管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市级部门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本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轨道交通和跨区域线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实名制行政执法工作。

(区级部门职责) 各区住建委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五条 (参建各方职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 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负总责 ,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实名制管理。

分包单位 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负直接责任 ,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建设、监理单位 应当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实名制管理情况 进行日常抽查 ,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同一个工程的施工现场包含有多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 由建设单位指定其中一家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实名制管理

第六条(实名制专管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项目管理班子中 配备实名制专管员 。实名制专管员负责建立实名制台账;管理实名制相关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登记出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信息;做好考勤记录并公示;将实名制信息上传市实名制平台等。

第七条 (实名制平台) 本市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托统一的实名制平台开展,由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实名制平台系统包括:市区两级管理端、企业管理端、项目终端。本市实名制平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市人社部门欠薪预警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八条(实名制信息) 实名制管理信息包含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作业信息、诚信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信息、电子照片、联系方式、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教育培训信息、健康状况等;

从业信息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等;

作业信息包括:进出场信息、考勤记录等;

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以及现场用工等行为记录信息等。

第九条(实名制登记范围) 进入施工现场的下列人员,应当纳入实名制登记范围:

(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

(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三)施工企业(含分包企业)的项目所有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

(四)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

其他进入施工现场的非施工作业人员,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立访客台账,实施登记管理。

第十条(实名制通道) 施工现场原则上应当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置实名制通道。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市实名制平台技术标准在实名制通道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配置满足实名制信息采集需求的相关设施设备和管理系统。所有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应当通过实名制通道进出施工现场。

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无法设置实名制通道的工程项目,应当 设置固定的考勤打卡点并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基坑开挖深度≥5米的各类地下工程,应当单独设置实名制上下通道。

第十一条(进场登记) 进入施工现场前,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真实信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采集,及时核实、实时更新,同时将信息按时录入市实名制平台,完成进场登记。 未在市实名制平台登记的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退场确认) 在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 建筑工人应当经过分包单位确认工资支付完毕,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核准后,方可退场 。管理人员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登记等工作,办理退场。

第十三条(实名制台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实名制管理系统完成相关操作,按月自动生成实名制台账,实时更新、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考勤制度) 每个施工日施工时间段内, 出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通过实名制通道管理系统每日按实考勤,至少完成一进一出两次考勤 ,考勤记录应当实时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可通过市实名制平台查阅、核对本人考勤信息,自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进入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监理人员)每月上传市实名制平台考勤记录少于22天的,建设单位可认定其到岗履职不达标。

考勤数据由参建各方每月5日核实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汇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于每月7日前在施工现场公示上一月的建筑工人考勤信息。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五条(数据上传) 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实名制管理可使用市实名制平台的项目端和企业管理端,也可自行开发或采购。所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实名制系统应当与市实名制平台数据标准相匹配,及时采集更新数据,实时将现场人员信息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保证数据完整、有效、准确。

第十六条(数据应用) 市实名制平台的相关数据和凭证,可作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处理农民工欠薪纠纷等的重要依据。

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未在市实名制平台登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

未在市实名制平台登记的农民工发生欠薪投诉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有关部门可不予采信。

项目管理人员连续2个月或1个自然年度内3个月上传市实名制平台考勤信息不达标的,取消该项目的市级文明工地和海河杯等评选资格,不推荐申报鲁班奖。

第十七条(数据安全) 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归集实名制管理数据,不得虚构、篡改或者违规删除实名制管理数据,不得违规披露或者泄露实名制管理数据。

第十八条(日常监督) 市、区两级住房建设委应当加强实名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

(一)项目现场是否设置实名制通道并安装实名制管理设施设备;

(二)是否设置实名制专管员并履行职责;

(三)项目开工前是否在市实名制平台进行登记;

(四)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是否录入市实名制平台;

(五)是否落实考勤制度;

(六)是否逐月建立实名制台账并按月公示;

(七)项目实名制全部信息是否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

(八)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含监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

(九)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是否与市实名制平台、实名制台账、考勤表及工资发放单中的信息相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市、区两级住房建设委发现相关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 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同时纳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1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年。

关于《天津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起草情况的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规范施工现场人员到岗履职行为,维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际,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借鉴其它省市的做法,起草了《天津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细则》制定目的

第一,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工作目标,要健全欠薪零容忍的制度体系,完善惩处有力的执法机制,全面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快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高效处置、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争取全面实现我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第二,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的要求,有效提高建筑业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发挥市、区两级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用,敦促施工企业提高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水平,确保从源头上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20条,从实施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现场管理、考勤制度、台账制度以及日常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实名制管理的定义。 实名制管理是指为完善和加强用工管理,以天津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平台)为载体,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采集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作业信息、诚信信息,对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组织化、信息化综合管理。

二是落实市区两级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本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轨道交通和跨区域线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实名制行政执法工作。

各区住建委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

三是明确参建单位职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实名制管理。

分包单位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抽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同一个工程的施工现场包含有多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由建设单位指定其中一家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实名制管理。

四是规范实名制管理要求。 进入施工现场前,将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真实信息进行进场登记;施工过程中应当建立实名制台账并落实考勤制度,退场时在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建筑工人应当经过分包单位确认工资支付完毕,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核准后,方可退场。

五是明确了日常监督的任务。 市、区两级住房建设委应当加强实名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相关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未落实实名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同时纳入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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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巅2019
2023年05月22日 10:44:20
2楼

你的分享太有用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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