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地产已建成并正常投入使用多年的水保补报方案,主体工程设计中已有水土保持功能措施的工程量及投资是怎么界定的?是像写未建项目那样只考虑初设的量及投资还是把现在已有的水保措施都考虑为主体已有措施?请大神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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