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知识宣贯 A 质量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知识宣贯
A 质量管理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中央项目的工程质量,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地方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别由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领导人负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
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三)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质量管理体系等资料;
竣工检测单位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确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竣工检测单位须制定竣工检测方案竣工检测方案,经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转包:
(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内部承包合同等形式交由分公司施工,但分公司成立未履行合法手续的;
(四)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的承包人,其中一方将应由其实施的全部工程交由联营合作方施工的;
(五)全部工程由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实施,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计取报酬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人未设立现场管理机构的;
(七)承包人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者派驻的上述人员中全部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八)承包人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
(三)承包人将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
(四)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六)劳务作业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机械设备费用的;
(七)承包人未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B 工程验收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C 质量评价
合格等级是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不合格工程必须进行处理且达到合格标准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或验收。
法人验收时,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以上等级时,验收质量结论可为合格或优良;政府验收时,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达到合格以上等级时,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只能为合格。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如果已有管理单位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验收后将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验收后将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核备 。
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核备 。
核 备 单位为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单位, 核 备 程序为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 核 备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 核 备 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一)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二)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三)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D 质量事故处理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
(一)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四)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一)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二)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做,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施工。
(三)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E 检测管理
见证取样是指在项目法人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检测单位进行的检测。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均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5%~30%,具体数量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检测覆盖量的需要确定。
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应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承担批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一)计量认证合格证应在有效期内;
(二)水利行业资质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三)检测项目/参数应不超出省级(含)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检测项目/参数附表所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