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企业行政许可有哪几项?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包括: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包括: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 → 资质标准,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标准。如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点击“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答: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可以通过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仅限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12家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申请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申报程序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答: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但符合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受理其资质申请:
(1)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2)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
(3)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答: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 升级时没有年限限制 ,只需达到相应资质标准即可。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升级时有年限限制,工程勘察专业资质乙级升级甲级,申报企业需要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升级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申报企业需要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的基本流程是:
企业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受理办接受申报材料→专家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告审批结果。
公示意见不同意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义,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
答: 不允许 。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人员。
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发证信息查询。
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 全国有效 。各地区不得另行设置附加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外地企业依法承揽业务。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证书内容变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
答: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通过申报软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1)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跨省变更的文件(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2)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3)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4)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变更通知书;
(5)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
(6)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7)《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
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后,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并提交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的跨省变更,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其他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也需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 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 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净资产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
(1) 企业吸收合并 ,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 企业新设合并 ,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 企业外资退出 ,即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向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
答: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 按首次申请办理 。
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的,按照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序号 |
申报材料 |
跨省 变更 |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
国有企业改制 |
企业外资退出 |
1 |
所有具有部批资质企业的《企业资质申请表》 |
√ |
√ |
√ |
√ |
√ |
2 |
可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财务报表(新企业,如原企业变更后仍具有资质也需提供) |
√ |
√ |
√ |
√ |
√ |
3 |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
√ |
√ |
|||
4 |
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
√ |
||||
5 |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
√ |
√ |
√ |
||
6 |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 |
√ |
√ |
√ |
√ |
7 |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在建工程项目等,需所有企业共同签署) |
√ |
√ |
√ |
说明:
1.“原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前,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新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后,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
2.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中,涉及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应提供第4项;企业性质由外资变为内资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注销证明。
3.《企业资质申请表》参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示范文本”。
4.外商投资工程设计企业办理资质证书经济性质变更,直接按照建市函[2005]375号办理,不需按照建市[2014]79号提交材料。
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第32号、第45号修正)第二十一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申请重组、分立,需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规定的“企业资信能力”、“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科技进步水平”三方面指标。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 有效期为5年 。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手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答:注册人员可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注册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资质批准后,企业应在 3个月内 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其批准的资质无效。
答: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 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 。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申报资质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进行核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不考核人员社保 。
答: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 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 。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 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
答: 不可以 。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申报时, 不予认可 。
答: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与内资企业 要求一致 。
答: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 予以认可 。
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 予以认可 。
答:取得建造师 临时 执业证书人员作为企业注册人员申报 不予认可 。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答: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可登陆我部网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事故快报栏目查询。
答:专家审查意见公示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具体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发证信息查询。
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除企业外资退出、国有企业改制两种情形外, 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网址:jsb.justonetech.com。
答: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体如下:
(1)建筑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
(2)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建筑设计事务所甲级、结构设计事务所甲级、机电设计事务所甲级、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城镇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载人索道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专业甲级。
申请上述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答:申报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提示要求,填报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资料,并填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应工程项目的16位项目编号,未要求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的可不填写项目编号。
个人业绩需上传本人亲笔签名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件扫描件,不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按如下规定执行 :
(1)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 , 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
(2)2020年7月1日前,我部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 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
(3)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 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
(4)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5)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6)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我部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