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施工单位压力,将建材调价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多地发文应对异常波动风险
建工警车
2021年06月02日 09:06:06
来自于新政新规
只看楼主

建管君: 截至目前,江苏、苏州、浙江衢州、甘肃等多个省市发文


建管君:


截至目前,江苏、苏州、浙江衢州、甘肃等多个省市发文 应对建材价格异常波动风险

江苏省: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建筑材料调价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5月31日 ,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近期市场受多种因素影响, 材、铜、不锈钢、铝材、玻璃等建筑材料价格大幅波动
对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条款执行。 补充协议可约定以下内容
1. 占单位工程费超过一定比例的 建筑材料的价格风险承担比例和调价方法;
2. 为缓解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 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建筑材料调价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价〔2021〕253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近期市场受多种因素影响,钢材、铜、不锈钢、铝材、玻璃等建筑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为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

二、对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可约定以下内容

1.占单位工程费超过一定比例的建筑材料的价格风险承担比例和调价方法;

2.为缓解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建筑材料调价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监测,做好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增加材料价格信息发布频次,警示价格波动风险 ,引导工程建设各方防范化解风险,做好计价政策解释和争议调解服务。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超过5%的,由发包人承担!

5月24日 ,苏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 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 的通知。

1、当工程施工期间 主要材料价格 上涨或下降幅度 5%以内的 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 超过5%的部分 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文件指出主要材料为:如水泥、砼、钢材、铜、铝、沥青、石材、玻璃等,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的其它材料、设备。

2、 材料价差 作为追加(减)合同款项, 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3、招标文件和合同中 不得采用 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 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1〕23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材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强制性条文第3.4.1款的规定, 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

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建材价格波动对工程实施的影响,在合同中明确可调价材料的类别名称、风险幅度以及超过风险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公平合理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二、 已签订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施工合同 的,主要材料( 如水泥、砼、钢材、铜、铝、沥青、石材、玻璃等,以及其价 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的其它材料、设备)价格在施工期间大幅涨跌和影响时间超出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时, 发承包双方按照风险共担原则,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施工合同对材料的价格风险幅度以及差价调整办法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或对主要材料中全部或部分材料的差价 约定不调整的 发承包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工程造价予以调整

2.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 上涨或下降幅度 在5%以内的 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 超过5%的部分 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三、 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延误期间遇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四、 材料价差 作为追加(减)合同款项,应 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五、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筑材料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针对价格波动异常的主要材料,动态调整价格信息发布周期,增加发布频次;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建材价格争议和合同造价纠纷,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快速进行调解,以化解矛盾,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六、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不受本通知相关规定影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4日

甘肃: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宜控制在5%以内,超出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5月14日,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了关于对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建价字〔2021〕15号 ),建议 风险幅度 宜控制在5%以内

  • 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 风险幅度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节规定, 宜控制在5%以内 风险幅度以内的 承包人承担或受益 风险幅度以外的 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 承包人 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 不得采用 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 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 施工合同中 约定了 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 按合同约定执行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 签订补充协议

  •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 涨跌幅度过大 ,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 应协商签订 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 补充协议

  • 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 上涨时,按上涨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

  •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 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按下跌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对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建价字〔2021〕15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以来,我省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增大了建设成本,对工程建设影响较大。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风险意识和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合理签订施工合同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合理签订合同。

二、共同应对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变化,合理分担风险

1.工程造价计价中 推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 ,体现交易的公平性。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合理 设置计价风险条款 ,约定风险范围、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 承包人 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 不得采用 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2.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3.施工合同中, 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节规定, 宜控制在5%以内 风险幅度以内的 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 风险幅度以外的 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4.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 涨跌幅度过大 ,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 发承包双方 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5.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 上涨时, 按上涨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 下跌时, 不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 上涨时, 不调整合同价款; 下跌时, 按下跌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三、密切关注建筑材料市场行情波动,加强价格监测,及时发布市场信息价

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密切关注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变化,加强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监测,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动态发布价格信息。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1年5月14日

浙江衢州:“人材机”价格遇市场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一般采用抽料补差法进行调价!

5月18日,浙江省衢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控的通知》。

发承包双方可补充约定风险控制条款或材料价格调整条款,签订补充协议。 具体调整方法可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衢州 市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衢住建办〔2020〕37号)文件第二条执行 如下:

  •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 人工、材料、机械 价格遇市场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一 般采用抽料补差法进行调价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控的通知

近期,原材料价格受供给紧张、大宗商品期货价格持续爬升等因素影响,钢材、铜、不锈钢、铝材、水泥等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引起建筑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有效化解因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和矛盾,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我市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市场主体应及时关注材料价格波动趋势,增强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各方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现行法律、法规、规范等相关文件规定, 在招投标、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充分考虑价格波动因素,合理分摊风险 ,以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二、建设各方应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市场价格波动对项目造成的影响,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做好材料价格调整相关工作;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 发承包双方可补充约定风险控制条款或材料价格调整条款,签订补充协议 具体调整方法可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衢州市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衢住建办〔2020〕37号)文件第二条执行

附件:衢住建办〔2020〕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衢州市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pdf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8日


5月31日建筑工程材料价格

上海: 早盘建材市场价格补涨200-280;

北京: 早盘建材市场价格大涨180;

杭州: 早盘建材市场价格整体涨200。

上海、广东地区 价格暂稳;

河北: 石家庄地区混凝土价格小幅下跌10元/方。

上海、广东地区 价格暂稳;

贵州: 毕节地区水泥价格上涨10-20元/吨;

云南: 昆明地区部分主流品牌42.5级散装上涨30元/吨,玉溪地区部分水泥品牌通知散装上涨30元/吨;

四川: 宜宾地区水泥价格下跌20元/吨;

安徽: 铜陵地区水泥价格下跌20元/吨。

深圳、上海地区 价格暂稳;

安徽: 池州地区市场主流品牌石灰岩16-25mm碎石价格下跌5-8元/吨,5-16mm碎石价格下跌5-6元/吨;

福建: 泉州地区砂石价格下降1-2元/吨,福州地区砂石市场报价弱势下跌3元/吨;

湖南: 衡阳地区砂石价格下跌5-10元/吨;

江西: 九江地区砂石价格下跌2-3元/吨。

西南: 该地区价格较昨日上涨13元/吨;

华北: 该地区价格较昨日上涨5元/吨;

◎华东: 该地区价格较昨日上涨9元/吨;

华南: 该地区价格较昨日下跌3元/吨。

◎今日国内沥青价格暂稳。

上海、广东地区 价格暂稳;

河南: 郑州地区矿渣粉价格下跌10元/吨;

江苏: 南通主流品牌矿渣粉S95价格计划下跌40元/吨。

上海、杭州、南京地区 价格暂稳。

上海、杭州、南京地区 日租价格下跌0.2元,部分品牌出售价格上涨40-200元/吨。

上海、杭州地区 价格暂稳。

华东: 外来熟料进入华东市场价格已率先下跌15-20元/吨,本地熟料价格暂稳运行;

东北: 区域内熟料价格维稳运行,目前熟料市场价320-340元/吨;

广东: 熟料价格偏弱运行,目前当地熟料市场价格390-400元/吨;

广西: 区域内熟料价格暂稳运行,当前熟料市场价270-280元/吨;

重庆: 部分主流品牌小幅下调熟料价格10元/吨,目前区域熟料市场价格340元/吨;

云贵: 玉溪、保山地区熟料价格上涨20-30元/吨,目前区域内熟料市场价格260-270元/吨。

5月31日铜价上涨

长江现货

1#铜价: 73670 元/吨, 200 元/吨

无氧铜丝(硬): 74830 元/吨, 200 元/吨

漆包线价: 78870 元/吨 200 元/吨

A00铝价: 18770 元/吨,跌 30 元/吨

广东现货

1#铜价: 73510 元/吨, 170 元/吨

A00铝价: 18920 元/吨, 50 元/吨

LME铜价: 10275 美元 /吨, 19 美元/吨

2106 73650 元/吨, 410 元/吨

沪铜2107: 73930 元/吨, 600 元/吨

工信部:钢材价格继续大涨,基本面不支持、政策也不允许

据中钢协消息, 5月25日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在南京组织召开钢铁产能置换政策宣贯会。

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一级巡视员吕桂新指出,新修订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即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利用市场化、法治化推进化解过剩产能、规范产能置换的重要文件,并提出意见:当前钢材价格大起大落对下游行业造成较大影响, 钢材价格继续大涨,基本面不支持,政策也不允许 。要严格执行置换手续,认真做好置换审核,切实规范产能置换的等实施操作。

国常会连续3次点名“大宗商品涨价” !

5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指出, 要多措并举帮助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对上游原材料涨价影响 支持大型企业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用市场化办法引导供应链上下游稳定原材料供应和产销配套协作,做好保供稳价。 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 这已经是国常会14天内连续三次“点名”大宗商品

5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做好大宗商品保供稳价工作 ,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受主要是国际传导等多重因素影响,部分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上涨,一些品种价格连创新高。要高度重视大宗商品价格攀升带来的不利影响, 保障大宗商品供给,遏制其价格不合理上涨,努力防止向居民消费价格传导

5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要跟踪分析国内外形势和市场变化,做好市场调节, 应对大宗商品价格过快上涨及其连带影响 。加强货币政策与其他政策配合,保持经济平稳运行。

免费打赏

相关推荐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