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 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其中明确: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 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
7月18日, 广东省发改委、住建厅等7部门 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 将重点检查以下 违规情形:
延伸阅读
浙江和山西也发布类似文件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
1、将政府投资项目 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
2、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 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3、支持具有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 的省内企业 申请换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重点内容如下:
将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 提高至85%。
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不得 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不得 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的理由,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
全面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加快推行电子保函,建立小额保函核签核保绿色通道。
鼓励招标人对 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甲级资质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全 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实行即报即办,强化失信惩戒。
支持具有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 的省内企业申请 换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
关于 换发房建总包一级资质证书 相关 详细内容 如下:
省厅:房建总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企业,可直接换发房建总包一级资质证书!
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浮动风险, 超过部分应由发包方承担。
合理分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按照不可抗力的原则及时与施工企业签订补充协议。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 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优化建筑市场准入,招标人不得设置限制企业参与投标的不合理条件。
示范企业可优先参与省、部级各类试点及创优评杯,可减免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为高等级的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企业可将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转移至省内全资子公司 。
近日,山西省住建厅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的通知》。
完善我省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明确 项目 预付款、过程支付节点 等要求。
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 前7天内支付预付工程款 ,预付款的比例 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0% 。
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 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 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 。 对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程建设项目 , 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山西省《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晋建标字【2019】57号)明确:
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 。承包人当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进度款支付比例降低10%。
新文件出台后,合同约定的 进度款支付比例 由 不得低于80% 提升至 不得低于85% 。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 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支付、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各类保证金 。
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保函, 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提供担保 。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的10%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 不得开工建设 。
在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疫情防控措施所产生的防控措施费 , 计入工程造价,按原计费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计取 。
进一步明确 因应急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地停工或无法全面开工,导致 停窝工、赶工、降效、价格大幅波动 产 生的工程费用调整依据 。
全省11个设区市和省综改区在2022年7月底前 ,结合本地实际, 全部出台扶持本地区建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
支持省级骨干建筑业企业拓展资质范围 。
鼓励我省特级企业将其低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有关专业资质分立至省内子公司 ,保留其专业领域特色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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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引导本地企业与省外优质企业 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揽。
附广东原文:
粤发改法规函〔2022〕117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港口、轨道交通)、水利(水务)、农业农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能源工作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
按照《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粤府〔2022〕51号)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帮助企业纾困发展,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应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严格规范保证金收取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等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擅自新设保证金项目 。招标人或建设单位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明确提交方式、数额(比例)、返还方式、返还时间等信息。
(一)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项目估算价的2%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
鼓励招标人 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
(二)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 应当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 提交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建设单位) 应当同时 向 施工项目中标人(施工单位)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发包人应合理设置履约保证金期限,鼓励推行分期返退制度,发包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及履约情况逐步返还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约有保障的情况下,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免除或适度降低履约保证金额度、提高进度款支付比例。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 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不得超过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 建设单位不得同时要求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二、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
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 全面推行保函(保险) 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提交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的,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保函(保险)方式的保证金。鼓励使用电子保函,具备使用电子保函条件的,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优先选择使用电子保函。
三、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和服务保障
(一)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本地区本领域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及工程价款支付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重点检查招标文件及所附招标合同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
1. 拒收 保函(保险)方式的投标、履约、质量保证金的。
2.违反数额(比例)、方式、时限的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
3. 违法设置预付款保证金 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涉企保证金的。
4.违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保障中小企业账款支付条例》等规定, 不付预付款或预付款比例低于10%、进度款比例低于60%、竣工结算比例低于97%的,其中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的 。
对存在上述情形的,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通报。
(二)实行项目台账管理。 各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要对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对每个进场项目 的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投资规模、主管部门,是否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各类保证金提交方式等情况 进行全面登记造册 ,积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开展查验工作。登记台账以月份为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度情况报送本市发展改革部门(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
(三)提升系统支撑能力。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招投标电子交易系统的指导,积极推进保证金创新管理服务。 2022年12月底前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要 全面上线应用电子保函服务 ,实现电子保函在线办理、在线提交、在线核验、在线申请理赔等服务功能,为全面推行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等服务创造有利条件。
(四)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的工作指导,牵头汇总本地区政策落实有关情况,每月10日前将汇总后的上一月度登记台账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注重梳理本地区好的经验和创新做法,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及相关行业监督部门。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收取情况登记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广东省能源局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