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稿) 1 总则 1.1为科学判定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期和运行管理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稿)
1.1为科学判定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期和运行管理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1.3 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
1.4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标准判定重大事故隐患。
1.6 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判定清单(指南)所列隐患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和工程实际,在本标准的基础上增补重大事故隐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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