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基坑支护禁用锚杆索部分禁用PC桩
cof1608197480806
2021年03月10日 14:18:01
来自于岩土工程
只看楼主

4月1日起,基坑支护禁用锚杆/索、部分禁用PC桩! 宁波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3月2日至3月8日。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进一步强化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

4月1日起,基坑支护禁用锚杆/索、部分禁用PC桩!



宁波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3月2日至3月8日。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进一步强化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要求, 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深基坑工程
1.自2021年4月1日起,基坑支护禁止使用锚杆(索);基坑开挖2倍深度范围内有即有车辆通行道路的深基坑工程,基坑支护,禁止采用拉森钢板桩、PC桩。
2.对于采用卸土方式减小基坑开挖深度的基坑工程,在确定其危大工程分类时,基坑开挖深度应以场地初始标高为准,如无场地初始标高数据,则以用地红线外侧地面标高为准。
3.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监测能力的监测单位进行第一方监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监测能力的监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第一方监测单位与第三方监测单位不得为同一监测单位。
4.按分段分层开挖的深基坑,建筑主体施工前深基坑封底浇筑应完成,按分区开挖的深基坑,设计单位应在围护结构设计时设置分区开挖封隔措施。
……





原文如下:


4月1日起,基坑支护禁用锚杆索部分禁用PC桩_1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我局牵头起草了《宁波市关于加强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将修改意见发送至邮箱zhianchu@163.com,也可传真到89187033。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3月2日至3月8日。

附件:宁波市关于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危大工程的范围补充
结合我市实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大工程范围进行补充,其中危大工程范围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基础上补充三项:
(一)单层层高较高,连墙不能满足2步3跨设置条件的脚手架工程。
(二)简支桥梁拆除工程,10米≤桥板跨径。
(三)有限(密闭)空间作业。
(建办质〔2018〕31号)附件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基础上调整、补充四项:
(一)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和(或)周边环境条件复杂(邻近道路、市政管线、地下设施、周围建构筑物)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三)专业厂家制作且为非定型(异型)的高处作业吊篮。
(四)简支梁桥拆除工程,13米≤跨径。
(五)有限(密闭)空间作业。
二、建立市级危大工程专家库
(一)完善宁波市危大工程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市危大专家库),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超规模危大工程专家论证咨询专家进行统一诚信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危大专家库的专家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特点分为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与脚手架、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水下作业工程、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 施工工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急处置十类专家。
(三)专家应当从市危大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专家年龄原则上控制在65周岁以下,并应有固定的工作单位。确需邀请库外专家的,施工单位应将专家专业、技术资格、主要工作经历等信息告知项目监督机构,征求项目监督机构意见。
三、超规模危大工程专家论证管理
(一)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 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施工单位委托有关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的,有关单位应安排专人参加专家论证会。
(二)论证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施工单位应将经企业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专项 施工方案提交给论证专家组成员。
(三)专家应在论证会召开前将书面个人意见提交给施工单位或其委托有关组织。
(四)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项 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需要现场踏勘的,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应陪同专家组进行现场踏勘,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五)专家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书面修改意见记录,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书面修改意见记录经论证专家组组长签字并明确结论;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专家论证后结论为“不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修改重新报审后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四、进一步强化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深基坑工程
1.自2021年4月1日起,基坑支护禁止使用锚杆(索);基坑开挖2倍深度范围内有即有车辆通行道路的深基坑工程,基坑支护,禁止采用拉森钢板桩、PC桩。
2.对于采用卸土方式减小基坑开挖深度的基坑工程,在确定其危大工程分类时,基坑开挖深度应以场地初始标高为准,如无场地初始标高数据,则以用地红线外侧地面标高为准。
3.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监测能力的监测单位进行第一方监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监测能力的监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第一方监测单位与第三方监测单位不得为同一监测单位。
4.按分段分层开挖的深基坑,建筑主体施工前深基坑封底浇筑应完成,按分区开挖的深基坑,设计单位应在围护结构设计时设置分区开挖封隔措施。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与脚手架
1.加强新型工具式脚手架及支模架的推广使用。自2021年7月1日起对新开工工程搭设高度6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须选用承插盘扣式等新型工具式脚手架及支模架;2022年1月1日起对新开工申报省级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工程的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须选用承插盘扣式等新型工具式脚手架及支模架。
2.各地各项目应加强对模板支撑架工程构件材料质量的送检抽检管理,保证送检批次、材料质量等均符合要求,严禁使用检测不合格的构件材料。
五、严格落实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应全面落实危大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要履行首要责任,施工单位要承担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要落实监督责任。项目各方参建单位要注重危大工程的事前、事中管控。
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监测(监控)单位应严格按方案进行监测(监控),并及时报送监测(监控)成果。
施工企业应健全企业(项目)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编审、验收、交底、监测、安全巡视、监测报警处置、安全档案建立等制度,从方案的编审、验收、安全巡视、安全检查等环节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鼓励施工企业邀请原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参加验收咨询。
监理单位应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开展巡视检查,发现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责令停止施工;对于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
(二)各地住建部门、安全质量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并加强危大工程施工关键环节(专家论证、验收、监测监控)管控,严肃处理不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
(三)市住建局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开展指导督查,将各地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
附件2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个人意见
附件3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修改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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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q-cyt
2021年03月16日 16:15:43
2楼

厉害了,是不是管理水平下降。

禁止使用锚杆(索)、拉森钢板桩-------------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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