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工程投资额不断攀升,一些工程规定也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施工许可证 “ 办理限额” 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 目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工程投资额在 30万元以下 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平方米以下 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 30万元以下 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平方米以下 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020年12月11日
自2019年开始至今, 广东、北京、成都、浙江、宁夏、福建、沈阳 等地陆续向住建部提出申请,提高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住建部均批复同意。
黑龙江: 工程投资额在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或者建筑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可以不申请办理 施工许可证。
江西: 工程投资额在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或者建筑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可以不申请办理 施工许可证。
汇总如下:
广东: 2019年9月1日起,工程投资额在 100万元以下(含) 或者建筑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下(含) 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北京: 2019年12月9日起,社会投资工程投资额在 100万元以下 或建筑面积在 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 的建筑工程,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成都: 2020年6月28日,住建部发布复函,同意四川省住建厅将成都市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或者建筑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浙江 :2020年9月1日, 住建部发布复函 ,同意浙江省住建厅将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 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 或者建筑面积在 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宁夏 : 2020年9月1日, 住建部发布复函 , 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或者建筑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福建 :工程投资额在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或者建筑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沈阳 : 将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 调整为 “ 工程投资额在 200万元以上 (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 1000平方米以上 (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无不同意见。
黑龙江: 工程投资额在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或者建筑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江西: 工程投资额在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或者建筑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具体如下: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限额的请示》(黑建呈〔2020〕91号)收悉。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我部对你省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调整为“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无不同意见。
请你厅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23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请示》(赣建文〔2020〕34号)收悉。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我部对江西省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调整为“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无不同意见。
请你厅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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