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表中“一类”第2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 ,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条文中“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是指 该层楼板的标高大于24m。
1.
表中“一类”第2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
,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条文中“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是指
该层楼板的标高大于24m。
2.
除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设计要求应与高层建筑主体的一致,如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时,裙房的耐火等级也不应低于一级,防火分区划分、消防设施设置等也要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等。
3.
宿舍、公寓不同于住宅建筑,
其防火设计要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酒店式公寓因其用途及火灾危险性与旅馆建筑类似,故其防火要求需根据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汽车4s店建筑可按照有关展览建筑的有关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4.
上表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
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5.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其防火设计要求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对于非住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按本规范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确定。
6.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中第2款的“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 ㎡ 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建筑”应理解为以下两种情形:
1)建筑高度大于24m,且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电信建筑/邮政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应确定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24m,且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多种功能组合建筑应确定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7.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中第3-5款的“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等,均指的是
高层
医疗建筑、
高层
重要公共建筑等。
8.
对于图书馆、书库,虽然藏书量超过50万册属于重要公共建筑,但划分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时,其藏书量应超过100万册。即:
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高层图书馆、书库,其藏书量为50万-100万册时,其建筑分类应确定为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9.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女儿墙的建筑高度不计入。
10.
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上述可不计入建筑高度的条文,可将整句细分为3小句,分别是:
1)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2)对于住宅建筑,室内外高差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3)对于住宅建筑,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