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组合结构设计规范》 (JGJ 138-2016) 14.8.1可焊接机械连接套筒的抗拉强度不应小于连接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1倍,套筒与钢构件应采用等强焊接并在工厂完成。可焊接机械连接套筒接头应采用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中规定的一级接头,同一区段内焊接于钢构件上的钢筋面积率不应超过30%。 另:《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2016
1. 《组合结构设计规范》 (JGJ 138-2016) 14.8.1可焊接机械连接套筒的抗拉强度不应小于连接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1倍,套筒与钢构件应采用等强焊接并在工厂完成。可焊接机械连接套筒接头应采用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中规定的一级接头,同一区段内焊接于钢构件上的钢筋面积率不应超过30%。 另:《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2016)3.0.4 接头应根据极限抗拉强度、残余变形……..,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
请问:《组合结构设计规范》14.8.1条中的“一级接头”与《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中规定的“Ⅰ级接头”有何区别?
2. 《12SG904-1》第1-1页第1.4条要求“机械连接套筒的钢材不应低于Q345B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而《组合结构设计规范》无此要求(详第1条)。
请问:设计是按《组合结构设计规范》论述即可,还是需要增加文字论述“机械连接套筒的钢材不应低于Q345B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3. 《组合结构设计规范》 (JGJ 138-2016) 第14.8.1条“可焊接机械连接套筒接头……,同一区段内焊接于钢构件上的钢筋面积率不应超过30%。”。
请问:我看规范及标准图一般要求“梁柱节点处,宜有不少于1/2梁纵筋面积穿过型钢混凝土柱连续配置”,如果机械连接要求的数量不应超过30%,那么是否相等于应70%而非1/2梁纵筋穿过型钢混凝土柱连续布置?应如何理解?
4. 型钢转换梁:标准图04SG523采用对应柱中心位置设置一道加劲肋。而12SG904-1采用对应柱边位置设置两道加劲肋。
请问:应按哪一个标准图执行?
备注:《组合结构设计规范》5.5.10 型钢混凝土托柱转换梁与托柱截面中线宜重合,在托柱位置宜设置正交方向楼面梁或框架梁,且在托柱位置的型钢腹板两侧应对称设置支承加劲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