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柴油发电机房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房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二)柴油发电机房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房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三)液化石油气瓶组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3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指的是除了上面提到的不应贴邻的)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3、不大于4m3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
4.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四)消防控制室
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后不易燃烧的部位。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五)消防设备用房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在《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5.5.12中规定消防水泵房为甲级防火门)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