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格式条款,条件是什么呢?
房买卖平台
2019年07月23日 11: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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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转自房买卖平台:         当 商品房 预售合同的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重大分歧时,应根据买卖目的,综合运用解释方法,准确把握该条款的具体内涵。 《商品房预售合同》之 补充协议 是不是格式条款? 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规定,格式条款必须同时符合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三个特点。目前在日常生活中普通存在的格式合同 (条款),诸如保 险单、飞机票、火车票、供水、电合同等,这些合同(条款)在订立时并不与消费者进行协商,而是基于广泛受众预先制定,反复使用的文本,具地了解所有很典型的格式合同(条款)法定属性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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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 商品房 预售合同的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重大分歧时,应根据买卖目的,综合运用解释方法,准确把握该条款的具体内涵。

《商品房预售合同》之 补充协议 是不是格式条款?

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规定,格式条款必须同时符合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三个特点。目前在日常生活中普通存在的格式合同 (条款),诸如保 险单、飞机票、火车票、供水、电合同等,这些合同(条款)在订立时并不与消费者进行协商,而是基于广泛受众预先制定,反复使用的文本,具地了解所有很典型的格式合同(条款)法定属性和特征。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为了节约双方的时间成本,也为了让业主更全面购房屋,更充分地了解 买受人的权利,开发商一般会提供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框架文本给业主参考,很多业主是在看到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框架文本后,才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才能更充分地表达自身意愿,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后再予签字确认。

如果将补充协议认定为格式化合同,业主的每一项提出、每一条款变更都需要向工商部门报备审批后才能获得修改,此举将大大增加行政机关的工作量和操作成本,降低了社会效率,变相剥夺和限制了业主自由协商更改的权利,增加了商业买卖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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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房屋(预售)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不符合格式合同的法定特性,不应被认定为格式合同。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1、格式条款的有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十条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前述解释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负有三项法定义务,即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免责或限责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以及依对方的要求给予说明的义务。前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对何谓采取合理的方式作出了解释,即对免责或限责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提供方在合同订立时使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其所作的特别标识足以引起对方注意,是判断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一个特别重要的条件。

  2、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一是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般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二是格式条款免除形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形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无效;

三是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种情形中的免除自身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主要指条款中含有免除条款提供方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买卖习惯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一些为消费者所诟病的类似于“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等条款皆属于此类情形加重对方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或一般买卖习惯中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某些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对于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买卖习惯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这三种无效情形不是彼此排斥,而是互有重合之处,比如,某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可能也加重了格式条款相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了其主要权利。

商品房预售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1、 预售合同 条款的解释应兼顾合同正义.

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整个私法的基石,而以诚实信用为代表的权利本位是私法的中心。通常,在当事人买卖行为、意思表示完全自由且买卖能力相当时,他们的合同自由和权利应得到充分尊重,外力不宜介入。但是,现代市场复杂,尤其是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双方的买卖能力往往明显不对称,一方滥用买卖优势而导致买卖结果不正义的情形时有发生,适当的外部干预平衡合同自由和正义实属必要。

       2、合同的解释必须符合买卖目的.

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实现特定买卖目的。因此,当合同内容似是而非或前后矛盾,或者事后双方在理解具体条款的准确含义发生分歧时,应先根据当事人的目的来寻求双方真实的或应有的意思表示。

       3、在双方对预售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重大分歧时,应作出有利于业主的解释.

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合同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分歧时,应适用特殊解释方法,作出对格式条款拟订者不利的解释,以便限制权利滥用,维护正常买卖秩序,保障消费者利益,体现正义精神。预售合同是格式合同,一份正规合同文本包含了大量的信息,但销售方对此早已了然于胸,而一般业主则不同,只有在准备签署合同时,他们才能见到正式合同文本,并没有足够时间逐条逐款认真、仔细地阅读,对合同内容的把握往往顾此失彼,甚至稍有迟疑,就会丧失签约机会。

       4、对预售合同的格式条款还应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

当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一般应根据 房买卖 规则、买卖习惯或生活常识,按照大多数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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