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关于大空间照明
8.3.2 大空间及公共场所的照明种类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各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2 各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各类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3)应急照明设置部位可按表8.3.2选择。 表8.3.2 应急照明的设置部位 应急照明种类 设 置 部 位 备用照明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变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电子信息机房、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控制室、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监控机房、机场塔台、售(办)票厅、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