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公布《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ww.cin.gov.cn/zcfg/jswj/zcfg/200710/t20071025_129819.htm 为了加强注册建筑师管理,规范注册建筑师执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我部对《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5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07年11月2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建设部政策法规司 邮编:100835 电子邮件:fgch1@mail.cin.gov.cn 附件:《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字体:大 中 小】 国发[1986]90号颁布日期:19860915 实施日期:198610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求教: 注册条例和实施细则中的疑问
如何理解"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和"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中,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罚?例如:1)对未注册而从事设计的的行为,"条例"和"细则"有不同的处罚2)"条例"中:"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应该就是"细则"中指的"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其处罚也有不同有哪位大侠能帮忙给解释一下啊,如果考试中碰到这样的问题,怎么选啊?谢谢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生态住宅小区技术实施细则
上海市生态住宅小区技术实施细则2004-02-04 l 总则 1.l 为了配合生态城市的创建,加强上海市住宅小区的生态环境建设与提高住宅建设质量和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上海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精神,参考世界各国在生态住宅建设方面标准和技术,以及我国建设部"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估手册",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订《上海市生态住宅小区技术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的总体目标:以科技为手段,可持续发展为宗旨,推进和规范生态住宅建设和提高住宅产业现代化水平为目标。以新建住宅小区为载体,全面提高住宅小区节能、节水,节地、治污的总体水平,从而实现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统一。 1.2 生态住宅小区是以可持发展为原则、生态学为基础,设计、组织住宅内外空间的资源和能源,尽可能地达到小区内外之间的平衡和循环使用,从而最少量地使用资源、能源,减少对环境的冲击,营造自然和谐、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 1.3 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