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屋顶水池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感觉这个知识相当不错,所以粘贴上来分享一下! 某企业相关负责人问:由于制冷设备需要专用的水池存储已制冷的水,为此公司在屋顶建造了一个水池,设备安装在水池上面,水池建造完工后建造价值单独入账,请问针对该水池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3号)的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
关于构筑物有哪些难点分析
第一,具备独立性。这里须区分构筑物、建筑物与房屋的关系。构筑物、建筑物、其他附属设施共同构成了建造物。其中,建筑物与构筑物的分界是人们是否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建筑物是人们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场所,建筑物又分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房屋与其他建筑物(如农村中的棚房、简易房等)的区别在于是否符合房屋的法定构成要件(如层高、四至、围护等)。构筑物、其他附属设施是与房屋等建筑物相对的建造物,是人们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场所。构筑物与其他附属设施的分界在于是否附属于房屋等建筑物,作为房屋一部分的烟囱、水塔等和建造在房屋内的猪圈、灶台、仓库等,一方面其已经作为房屋的附属物,是使房屋具备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功能的重要条件,但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应当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另一方面,房屋的所占用的土地与烟囱、水塔、猪圈、灶台、仓库等所占用的土地重合,若将这些附属设施作为构筑物与房屋一并登记,将必然造成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重复登记。因此,独立性是构筑物区别于其他附属设施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二,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是构筑物区别于房屋等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