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剪力墙的高度、长度、厚度
按照一般通俗的讲法,假设一高层中的某层剪力墙,层高即墙高3m,墙厚200mm,L型墙,两段墙肢均长2m,墙长4m。那么该如果理解这层剪力墙的截面高度、截面厚度、截面长度这三个概念呢,我的理解,墙肢的截面厚度为200mm,墙肢的截面高度2m(以单肢考虑)、2000/200=10>8即不为短肢,墙肢的截面长度为3m。可知墙肢的截面高度与截面长度与通俗理解是相反的,即墙肢截面高为通俗墙长,墙肢截面长为通俗墙高。附短肢墙与异形柱的区别截面尺寸:柱:H/B < 3;(单肢)异形柱:H/B <4;(一般柱肢数≤两肢)短肢剪力墙:4 < H/B < 8; (墙肢数≤两肢)剪力墙:H/B >8。(不限)当有大于两肢的短肢墙或异形柱时,尽管各肢的长宽比符合要求,也宜按墙输入、设计。但在高规7.1.2提到,”各墙段的高度与墙段长度之比不宜小于
关于剪力墙“墙体总高度”的定义
看了很多帖子,大部分提到墙体总高度的定义,总会扯到底部加强区的起算点去,对于这个“墙体总高度”始终模糊不轻。所以这里再次求智于大家:墙体总高度的定义究竟为何。无地下室时底部,墙体总高度从基础面起算?从室内地面起算?从室外地面起算?顶部,若为平屋面,我们都知道只到屋面为止;若为坡屋面,且局部墙片需要升至坡屋面,那这时,这些墙片的墙体总高度是否算至相应的坡屋面顶部标高有地下室时底部,墙体总高度从基础面起算?从室内地面起算?从室外地面起算?从顶板起算?是否有顶板嵌固与否的区别?顶部,同无地下室时顶部的疑问有的同志提过房屋总高度的概念,房屋总高度与墙体总高度我的理解不是同一个意义,房屋总高度涉及到风荷载计算的问题,而墙体总高度涉及到底部出塑性铰的问题,两个不能混谈。下面举个例子:高层各个部件标高及高度,地下室底板面-5.8,地下室顶板面-0.8,室内正负0.0,室外-0.3,第二层板标高,5.0,第三层板标高为8.0,闷顶层板标高为80.0,局部墙片升至其相应的坡屋面随坡顶81.2
带裙房剪力墙加强区高度
这两天在单位商讨带裙房加强区高度,也看了其他院的部分图纸,意见不统一。我个人根据规范把现在的思路表述一下,欢迎各位发表意见。一、嵌固端在地面,两层地下室,有些院把加强区高度从地下室开始标注。我认为不对,这个抗规、高规都说的很清楚,从嵌固端开始才是底部加强区。我看了08老规范,那个时候可能表述不清楚,且当时抗规条文说明就注明往下延伸一层加强,而现在新规范已经更新,有的院可能还没注意,包括11G101-1也改为从嵌固端标注。二、带裙房(相连),加强区选择问题。新抗规条文中有一句话,带裙房的加强区也可以延伸至裙房顶上一层,新高规没有此规定,只是在构造上规定,约束边缘构件从嵌固端延伸至裙房上一层。我个人认为这个是选择性问题,按高规加强区跟裙房没有关系,只是在构造加强,按抗规是“也可以”,参照老抗规是“宜”,所以我想裙房不多,可以参照抗规延伸,出嵌固端加强区高度(裙房高度及上一层)以老抗规15m左右为选择界。三、以前约束边缘都是要求嵌固端以下至少一层加强,而新抗规和高规都改为嵌固端以下一层对应边缘构件纵向钢筋不少于上一层。所以严格意义上讲,以下一层箍筋不必按照约束边
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是怎么取的?
抗震规范6.1.10条规定,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其他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二层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 高规7.1.9条规定,一般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两层二者的较大值,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 两者的不同处在于抗震规范有“且不大于15m”的限制而高规没有这一限制。大家在确定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高度受15m的限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