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在单位商讨带裙房加强区高度,也看了其他院的部分图纸,意见不统一。我个人根据规范把现在的思路表述一下,欢迎各位发表意见。一、嵌固端在地面,两层地下室,有些院把加强区高度从地下室开始标注。我认为不对,这个抗规、高规都说的很清楚,从嵌固端开始才是底部加强区。我看了08老规范,那个时候可能表述不清楚,且当时抗规条文说明就注明往下延伸一层加强,而现在新规范已经更新,有的院可能还没注意,包括11G101-1也改为从嵌固端标注。
一、嵌固端在地面,两层地下室,有些院把加强区高度从地下室开始标注。我认为不对,这个抗规、高规都说的很清楚,从嵌固端开始才是底部加强区。我看了08老规范,那个时候可能表述不清楚,且当时抗规条文说明就注明往下延伸一层加强,而现在新规范已经更新,有的院可能还没注意,包括11G101-1也改为从嵌固端标注。
二、带裙房(相连),加强区选择问题。新抗规条文中有一句话,带裙房的加强区也可以延伸至裙房顶上一层,新高规没有此规定,只是在构造上规定,约束边缘构件从嵌固端延伸至裙房上一层。我个人认为这个是选择性问题,按高规加强区跟裙房没有关系,只是在构造加强,按抗规是“也可以”,参照老抗规是“宜”,所以我想裙房不多,可以参照抗规延伸,出嵌固端加强区高度(裙房高度及上一层)以老抗规15m左右为选择界。
三、以前约束边缘都是要求嵌固端以下至少一层加强,而新抗规和高规都改为嵌固端以下一层对应边缘构件纵向钢筋不少于上一层。所以严格意义上讲,以下一层箍筋不必按照约束边缘来要求。从力学原理上,嵌固端以下边缘构件箍筋作用不同于嵌固端以上反复拉压的包裹作用。
(以上是个人对比新老规范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