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自动系统喷水系统闷顶和夹层
当吊顶上方闷顶或技术夹层的净空高度超过800mm,且其内部有可燃物时,要求设置喷头。如闷顶、技术夹层内部无可燃物,且顶板与吊顶均为非燃烧体时,可不设置喷头, 1983年东某宾馆礼堂火灾,就是韵味吊顶内电线故障期货,引燃吊顶内的可燃物,致使钢屋架很快坍塌。造成很大损失。又如1980年,美国拉斯维加斯市米高梅大饭店(20层2000个床位)的底层游乐场,由于吊顶内电器线路超负荷运转,开始时阴燃,约三四个小时后火焰冒出吊顶外,长140多米的大厅在15minneu成为一片火海。当时在场数千人四处奔跑。时候州消防局长感叹地说:“这样的蔓延速度,及时当时有消防队员在场,也是无能为力的。据介绍该建筑再设计时,大厅的上下楼层均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只有游乐大厅未装。设计人员的理由是该厅全天24h不断人,如发生火灾能及时扑救。由于起火部位在吊顶上方,而闷顶内又未设喷头,结果未能及时扑救,造成了超过1亿美元的火灾损失。
自动喷水系统的适用范围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消防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系统。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其管网工作状况分为: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干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四种。 湿式系统是应用最为广泛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适合在环境温度不低于4℃并不高于70℃的环境中使用。在温度低于4℃的场所使用湿式系统,存在系统管道和组件内充水冰冻的危险;在温度高于70℃的场所采用湿式系统,存在系统管道和组件内充水蒸气压升高而破坏管道的危险。干式系统适用于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干式系统虽然解决了湿式系统不适用于高、低温环境场所的问题,但由于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没有水,喷头动作、系统启动时必须经过一个管道排气、充水的过程,因此会出现滞后喷水现象,不利于系统及时控火灭火。<
自动喷水系统设计中的几个问题
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第7.4.8.1条指出:“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L/S。”第7.4.8.2条又指出:“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宜为450L。”设置增压设施的目的及对气压罐容量的要求,其相应的条文说明中作出如下解释:设置增压设施的目的主要是在火灾初期时,消防水泵启动前,满足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压要求。对增压水泵,其出水量应满足一个消火栓用水量或一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的用水量。对气压水罐其调节水容量为二只水枪和5只喷头30S的用水量,即2×5×30+5×1×30=450L。 笔者认为,《高规》第7.4.8.1条正文与其相应的条文说明有矛盾之处。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做一些探讨。 二、火灾初期增压(稳压)设施的作用及流量和压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