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冷设计规范,看看有无帮助?
制冷设计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空气调节用人工冷源制冷方式的选择,根据建筑物用途、所需制冷及冷水温度以及电源、水源和热源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用建筑应采用氟利昂压缩式或溴化锂吸收式制冷。 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宜采用氟利昂或氨压约定缩式制冷。 注:采用溴化锂吸收式和蒸汽喷式制冷时,尚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6.3.3和6.3.4条的规定。 第6.1.2条 选择制冷机时,台数不宜过多,一般不考虑备用,并应与空气调节负荷变化情况及运行调节要求相适应。 注:工艺有特殊要求必须连续运行的系统,可设置备用 的制冷机。 第6.1.3条 制冷量这580~1750KW(50*10~150*104kcal/h) 的制冷机房,当选用活塞式或螺杆式制冷机时,其台数不宜少于两台。 第6.1.4条 大型制冷机房,当选用制冷量大于或等于1160KW(100*104kcal/h) 的一台或
关于设计规范与设计理论的一些思考
本帖最后由 一介书生第二 于 2013-10-23 08:39 编辑 在制订设计规范的过程中,需要确定一些设计参数,我想应该都是通过实验研究、理论分析、多次比较后确定的。为什么取值为2.0而不是1.9或2.1?这是有相对可靠的依据的,并非拍脑袋的产物。因为研究者不是毕达哥拉斯的信徒,会去特别崇尚整数的优美,而是借助于概率统计理论对实验数据的科学与合理的分析之后确定的。因此,这与“钻牛角尖”毫无半点干系,而是实验科学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结构设计理论的发展也是如此。在伽利略研究木梁的受力性能时,材料力学这一学科尚未定型;当钢筋混凝土被发明时,还未见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影子;当埃菲尔铁塔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