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冷设计规范,看看有无帮助?
制冷设计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空气调节用人工冷源制冷方式的选择,根据建筑物用途、所需制冷及冷水温度以及电源、水源和热源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用建筑应采用氟利昂压缩式或溴化锂吸收式制冷。 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宜采用氟利昂或氨压约定缩式制冷。 注:采用溴化锂吸收式和蒸汽喷式制冷时,尚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6.3.3和6.3.4条的规定。 第6.1.2条 选择制冷机时,台数不宜过多,一般不考虑备用,并应与空气调节负荷变化情况及运行调节要求相适应。 注:工艺有特殊要求必须连续运行的系统,可设置备用 的制冷机。 第6.1.3条 制冷量这580~1750KW(50*10~150*104kcal/h) 的制冷机房,当选用活塞式或螺杆式制冷机时,其台数不宜少于两台。 第6.1.4条 大型制冷机房,当选用制冷量大于或等于1160KW(100*104kcal/h) 的一台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