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设计规范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帖最后由 dbjlsxz 于 2013-4-19 20:21 编辑 这个技术资料对从事结构设计的人士应该是一个很不错的技术资料。可以通过该资料与新旧规范进行对比,利于结构设计的掌握。本次高规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 1、修改了适用范围; 2、修改了结构平面和立面规则性有关规定; 3、调整了部分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细分了8 度地震区房屋最大适用高度; 4、增加了结构抗震性能设计及抗连续倒塌设计的原则规定; 5、补充完善了房屋舒适度设计规定; 6、修改了风荷载及地震作用有关内容; 7、调整了“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及部分构件内力调整系数; 8、修改完善了框架、剪力墙(含短肢剪力墙)、框架-剪力墙、筒体结构的有关设计规定; 9、修改、补充了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有关规定; 10、混合结构增加了钢管混凝土、钢板剪力墙设计规定; 11、 补充了地下室设计要求,修改了基础设计规定;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 / 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 / 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7m / s;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10m / s。 第二节 自然排烟